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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拉特旗企业参保职工通过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产生的费用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达拉特旗 发布时间:2024-03-13 10:20 字号: 打印 保存 分享至:

  达拉特旗企业参保职工通过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产生的费用是如何规定的?

  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关于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规定:2024年2月1日起, 将“取卵术”等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分别为70%、50%。规定目前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内蒙古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包钢医院、赤峰市妇产医院、赤峰学院附属医院、乌海市妇幼保健院、鄂尔多斯妇产医院发生的治疗性辅助生殖技术项目按规定报销,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