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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07-10 16:43 字号: 打印 保存 分享至: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这里是达拉特旗在线访谈栏目。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达拉特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陈海维就《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与大家进行交流,陈局长,欢迎您。 

陈海维: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根治农民工欠薪问题的重要批示精神和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抓紧制定根治农民工欠薪专门行政法规工作部署的实际行动。《条例》的出台,开启了依据行政法规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新阶段,解决了之前主要依据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治理的局限。

主持人问:实践中是否厘清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中支付责任?

陈海维答:在实践中,拖欠农民工工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工资支付责任不明确。农民工的劳动组织方式十分复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在处理农民工欠薪案件时,常常难以区分谁是用工主体或者谁应当承担欠薪清偿责任。为此,《条例》明确规定主体负责,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针对实践中主体难辨的情况,《条例》做好与相关民事法律法规的衔接,对一些特殊情形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主体作了明确。条例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这就明确了不管你是依法分包还是违法分包,只要发生工资拖欠了,施工总承包单位就必须承担清偿责任。

主持人问:《条例》中是否规范了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

陈海维答:在实践中,拖欠农民工工资,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农民工工资支付不规范。主要体现:一是施工单位普遍采用平时只发基本生活费、待项目结束或年终结算时再向农民工支付大部分工资;二是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既不编制工资台账,也不提供工资清单;三是一些单位以为农民工保管工资为由变相扣押农民工工资,等等。针对这些情况,《条例》明确规定工资应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应当按照书面约定或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周期和日期足额支付。用人单位应当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工资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所有这些都是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基础规范,防止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

主持人问: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有哪些保障机制?

陈海维答:当前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较多,是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点。为此,《条例》就工程建设领域治欠保支规定特别措施。针对建设项目资金不到位,《条例》提出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或者颁发施工许可证;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供金融机构保函,坚决遏制住欠薪源头。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拖欠工程款相互交织,《条例》规定实行工程款和人工费用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针对劳动用工不规范,《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实行实名制登记;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确保处于利益链条末端的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条例》还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方便农民工依法维权。上述规范措施是强化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障的关键,《条例》将其提升到行政法规层面,意在全国范围内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主持人问:《条例》中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采取了哪些措施?

陈海维答:制度的落实,有赖于监督。《条例》在健全监督机制方面有三大突破。一是本着政府主导原则,明确各方监管职责。《条例》压实地方政府监管责任,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职责,落实发改、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实现部门协同。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依法维护农民工权利的职能,以及新闻媒体普法宣传的舆论监督作用,强化举报投诉,实现多方共治。二是本着在其位谋其政原则,明确监管内容。《条例》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用工实名制、工资专用账户、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条例》构建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三是本着责权相称原则,健全监管手段。《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实现部门信息及时共享。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可以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无法联系等情形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实行用人单位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将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对用人单位和责任人实行双处罚等等,切实解决查处欠薪案件缺手段的问题。

主持人问:《条例》中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是否进行责任追究?

陈海维答:拖欠农民工工资未能实现根本治理,有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成本过低。对此,《条例》本着有责不担必追责的原则,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和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在处罚额度上,对个人起步1万元,封顶3万。对单位大多是5万起步,封顶10万。

主持人问:《条例》中对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要求、程序、做法等作了哪些详细的规定?

陈海维答:《条例》很重要的一个特点是,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聚焦农民工欠薪突出的工程建设领域,以根治欠薪为直接目标,构建了一套完整具体的制度体系,主要体现就是《条例》第四章“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该章共15条,对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要求、程序、做法等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即分账管理、工资专户、总包代发、农民工实名制、维权告示。

一是分账管理制度。由于工程建设行业的许多建筑承包商需要预先垫付资金或原材料及劳动力,才能获得施工项目。在这期间,劳动者平时只能发一些生活费,到了年关休工或工程结束才能结算工资。劳动者的工资和工程款绑在一起,总承包商拿不到工程款项,下面层层分包的施工队也拿不到钱,致使工人被集体欠薪。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从源头上保障工资的来源并明确相关责任。对此,《条例》确定了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的制度,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为防止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条例》还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同时,为及时解决企业无力支付或拒不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条例》还规定了工资保证金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以上规定就是要有效地保证工程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来源,防止出现欠薪时无钱可发的问题。

二是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由于工程建设行业层层分包的不规范现象和用工特点,以往农民工工资发放经常处于一种多头的零散无序状态,甚至对工资是否发放以及发放数额都无法搞清。针对这一问题,《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建设方将支付给施工方的工资款项以及工资发放都直接通过工资专户,以有效地管理和监督农民工工资发放全过程。银行一旦发现资金未按约拨付等情况,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为保证工资专户的稳定和安全,《条例》还特别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三是总包代发工资制度。这一规定的重要意义就是针对建设市场中存在的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等不规范现象,减少中间层次,克服层层转包容易发生欠薪的弊端,使得农民工可以在总承包单位的工资专户上,直接获得工资。为此《条例》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在工资发放的过程中,分包单位负责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与当月工程进度等一并报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经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四是农民工实名管理制度。实名制的提出,主要是因为工程建设行业层层分包的不规范用工机制,劳动者不知道究竟谁是他的直接工作单位,单位也搞不清楚自己的职工是哪些人。准确认定劳动者的身份是规范工资支付的前提,因为要保证工资直接发放到劳动者手中,就必须搞清楚劳动者的个人信息,身份、工种、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等。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条例》明确要求,没有订立劳动合同并实名登记,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同时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

五是维权告示制度。为引导劳动者依法及时维权,《条例》规定了维权信息告示制度,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三)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经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9年报12月30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将在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施行,对工程建设领域工各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希望各位认真学习条例原文,在施工过程中做到合法合规,拒绝拖欠工资的行为发生。

陈海维:以上是我对条例的粗浅认识,如有不妥之处,敬请谅解。

主持人:好的,非常感谢陈局长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与我们广大网友进行在线交流,今天的访谈就到这里,谢谢陈局长,也谢谢大家的关注,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