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这里是达拉特旗在线访谈栏目。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达拉特旗自然资源局局长杨华同志,今天杨局长就不动产登记相关政策解读与大家进行交流,杨局长,欢迎您。
杨局长:主持人好!社会各界同仁们,大家好!
主持人:杨局长,什么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国家为什么要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
杨局长: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这里的“统一”包括四方面的内容:一是统一的登记机构,即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为不动产登记机构;二是统一的登记簿册;三是统一的登记依据;四是统一的信息平台。在我们国家,不动产的种类比较繁杂,有土地、海域、房屋、森林、林木、草原、水域、滩涂等。在分散登记时期,基本上每一类不动产都有相应的登记体系和证书样式,造成了证书种类繁多,既不经济,也不方便。统一登记后,原来各类不动产证书记载的内容集成到一本证书上记载,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并依法公开查询系统。这样一是提高资源资产利用效益和社会管理效益;二是保障登记安全,权利主体一致行使物权权利更加方便;三是强化政府责任,提高登记质量,增强不动产登记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对普通民众来说,可以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
主持人:为什么要制定出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杨局长: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尤其是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规定,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并授权行政法规对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作出规定。制定出台条例,通过立法规范登记行为、明确登记程序、界定查询权限,整合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登记职责,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主持人:《不动产权证书》有什么用?
杨局长:我国历史上就有对不动产权利人颁发权利证书的传统,《不动产权证书》就是新时期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给权利人颁发的统一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对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规范登记行为等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权利人申请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表明了权利人的不动产权利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权利人也能够根据证书记载的内容,及时便捷地掌握自己的不动产财产状况,有效便捷地开展有关交易,保护和实现自己的不动产合法权益。同时,发证是不动产登记的一个重要环节,《不动产权证书》要发放到权利人手中,证书发放的及不及时,记载的准不准确,对登记机构也是一种监督,有利于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不动产权证书》的内容根据登记簿的记载填写,如果证书和登记簿记载不一致,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应以登记簿为准。《不动产权证书》也是重要的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是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与必备材料,能够辅助登记机构审查登记的内容,提高登记质量和效率。
主持人:哪些不动产权利可依法办理登记?
杨局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主持人:原有房屋、土地等产权证书是否需要更换?
杨局长:不需要。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无论是依法颁布的新版证书,还是因没有完成机构的职责整合,不具备颁发新证书而继续颁发旧证书、条例实施前,有关部门依法颁布的各类证书,都继续有效,新版证书和旧版证书在一段时间内并行有效。等到依法办理转移变更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也就是说,目前权利人手里的各类不动产权证,遵循“不变不换”的原则,暂时不用去更换。
主持人: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杨局长: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是登记申请书;二是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是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是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是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主持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哪些情况下需要双方申请,哪些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杨局长: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是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是继承、接受遗赠 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是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是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是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是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以上情况以外的,均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主持人:申请继承不动产的,如何办理登记手续?
杨局长:目前,我旗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的程序为继承人持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或有关继承生效的法律文书到旗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如果不办理继承公证,登记机构办理继承登记时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做调查核实,而公证部门在以往的工作中在继承公证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建议大家在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前先到公证部门办理继承公证后,再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手续。
主持人: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如何查询?哪些人可查询?
杨局长: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持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也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和授权委托书方可查询。
主持人:小产权房能否办理不动产登记?
杨局长:不动产登记是依法保护不动产所有人权利的法律行动,不可能登记任何不合法的东西。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因此,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物,是不能登记发证的。也就是说,小产权房其实是没有产权的房屋,不会被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
杨局长:以上是我对不动产登记相关政策解读,如有不妥之处,敬请谅解。
主持人:好的,非常感谢杨局长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与我们广大网友进行在线交流,今天的访谈就到这里,谢谢杨局长,也谢谢大家的关注,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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