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人员立即叫停作业,责令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限期整改,加强企业特殊作业管理制度的培训教育,严格规范高处作业票证相关人员资格考核,同时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项: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