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自治区、市相关工作要求,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民生改善,建立房地产业转型发展新模式,加快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统筹推动我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和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现在全旗开展保障性住房需求摸底调研活动,具体公告如下:
保障性住房政策解读
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1.建设标准: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交付前进行必要的装修,配置相应设施设备,保证基本居住需要。
2.租金标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确定,由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委托评估公司对公共租赁住房周围同期、同地段、同类型房屋市场租赁价格进行评估,再按评估价的60%确定,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
3.申请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包括下列几类人员:(1)我旗城镇户籍的低保住房困难家庭;(2)具有我旗城镇户籍且无固定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3)环卫工人;(4)市政工程被拆迁未安置家庭;(5)在我旗中心城区内新创业就业的大学生;(6)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救助对象;(7)我旗见义勇为人员、军烈属;(8)重点工程实施中土地被征收的失地农民;(9)在中心城区居住两年以上(含两年)的我旗进城务工农牧民;(10)在中心城区有稳定收入并居住两年以上(含两年)的外来务工人员。
以上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
(2) 在我旗中心城区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保障性租赁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行政区域内供职无房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供应,解决人民群众阶段性住房困难。
1.建设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两类,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确需超过标准的,须经批准且最高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30-50平方米。
2.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指导价的80%,由投资主体或运营管理主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评估确定,并报旗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3.租赁期限: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或入住人经审核仍符合承租(入住)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入住),每次期限不得超过3年,不再符合承租(入住)条件的,应当退出。
4.申请条件:
本细则所称新市民,是指非达拉特旗户籍(或户籍迁入我旗不满2年),常住达拉特旗的稳定就业人员。所称青年人,是指不满35周岁,落户我旗的稳定就业人员。
(1)新市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
(2)非达拉特旗籍(或户籍迁入我旗不满2年);
(3)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旗无私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房;
(4)在我旗就业且与工作单位签订1年(含)以上正式劳动(聘用)合同;
(5)青年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
①未满35周岁;
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旗无私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房;
③在我旗就业且与工作单位签订1年(含)以上正式劳动(聘用)合同。
配售型保障性住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销售价格,由企业开发并面向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以及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等群体销售,实行严格封闭管理的保障性住房。
1.建设标准:户型面积以70-120平方米为主。
2.销售价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销售价格按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适度合理利润的原则测算确定。
3.售后管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严格的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将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流入市场,承购人购买后不得长期闲置。如长期闲置、确需转让、因辞职等原因离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按规定予以回购。
4.供应对象:主要是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的工薪收入群体和引进人才群体。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保障性住房。已享受过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的,需按规定腾退原政策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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