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达拉特旗交通运输局
受委托单位:达拉特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达拉特旗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委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将部分行政处罚事项委托给所属事业单位达拉特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下简称“受委托单位”)执行,现就行政委托执法相关事宜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事项及权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使对侵害全旗农村公路路产路权、扰乱公路管理秩序、危及公路安全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使对违反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3、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行使对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影响内河环境、扰乱水上运输管理秩序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使对违反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行使对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违反道路运输市场管理秩序有关规定、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二、委托执法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二)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三)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按照规定的职责对长江干线航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三、委托期限
自 2023 年 9 月 12 日至 2024 年 9 月 11 日,委托期限内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如有修订,委托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结合工作实际及时进行更新委托或重新委托。
四、委托责任
1.委托单位应当监督、指导,并全力协助受委托单位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2.委托单位应当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委托单位应当建立行政执法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撤销和更新制度。
4.委托单位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5.受托单位应当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委托事项,定期向委托单位报告上述事项的办理情况,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和指导。
6、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事项转委托第三人实施,委托权仅在委托期限内有效。
7、委托单位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做好档案整理、保管工作。
8、委托单位应当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权力,不得超越职权,超越委托范围的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受托单位各执一份,报本级司法局备案一份,经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行政执法委托书(2023年).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