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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拉特旗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公司备案的公告

来源:祁凤鸣 发布时间:2024-05-24 16:26 字号: 打印 保存 分享至:

  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决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营造诚信受益、违规受罚的市场环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根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第二十五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的; 

  (二)提供的租赁小微型客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的; 

  (三)未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管理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的; 

  (四)未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的。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随车提供驾驶劳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从事非法营运的规定进行处罚。 

  请各企业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达拉特旗政务服务局三楼综合窗口办理备案手续。对于未按规定要求办理备案、备案事项不属实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采取约谈通报、行政处罚、失信惩戒等措施处理。 

    

  特此公告。 

    

    

                        达拉特旗交通运输局 

                          2024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