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日23时10分许,包头市沃特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中毒和缺氧窒息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23.6万元。
事故发生后,旗人民政府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2023年10月31日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和《达拉特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成立达拉特旗沃特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5·1”中毒和窒息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等4起事故防范和整改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组的通知》(达安委办〔2024〕96号)的要求,评估组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4年10月18日,评估小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和《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对达拉特旗沃特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5·1”一般生产安全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整改措施落实情况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和听取汇报等方式,深入开展评估工作。2024年10月21日,评估组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经充分讨论,形成评估意见。
二、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曹某国,包头市沃特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其作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百的罚款,合计人民币126774.40元。对于曹某国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目前达拉特旗公安局已对曹某国进行立案,相关问题正处于侦查阶段。
2.贾某军,包头市沃特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环部经理(部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对其作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合计人民币24021元。
3.唐某,包头市沃特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研发部部长(负责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对其作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合计人民币27276元。
4.何某荣,包头市沃特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氧化车间负责人(工段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其出处人民币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杨某如,包头市沃特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氧化车间当班班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其出处人民币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6.郭某华,包头市沃特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研发部员工,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其出处人民币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7.薛某某,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达拉特旗大队副大队长,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达拉特旗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其作出批评教育并责令书面检查。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包头市沃特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处人民币5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内蒙古鄂尔多斯达拉特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办公室,达拉特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其作出通报批评处理。
以上事故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已按要求落实到位,相关文件资料已全部归档。
三、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包头市沃特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从业人员进行了安全培训教育,特别是岗位职责、安全规定、操作规程、应急处置等知识的培训,全面提升企业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应知应会能力,配备了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和监护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包头市沃特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立了“三违”安全管理制度,常态化开展反三违整治工作。
(三)包头市沃特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加大了对关键环节、重点部位的风险辨识和管控力度。组织开展了全方位的风险辨识并实行了分级管控。
四、评估意见
从
达拉特旗内蒙古建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9·7”一般机械伤害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2023年9月7日19时许,达拉特旗内蒙古建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料车间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18万元。
事故发生后,旗人民政府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2024年1月5日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和《达拉特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成立达拉特旗沃特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5·1”中毒和窒息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等4起事故防范和整改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组的通知》(达安委办〔2024〕96号),评估组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4年10月18日,评估组依据《达拉特旗内蒙古建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9·7”一般机械伤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整改措施落实情况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和听取汇报等方式,深入开展评估工作。2024年10月22日,评估组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经充分讨论,形成评估意见。
二、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吴某海,内蒙古建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单位日常的运营和管理),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合计人民币捌万贰仟贰佰壹拾元整(82210元)的行政处罚。
2.蔡某伟,内蒙古建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其作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合计人民币柒万贰仟肆佰捌拾玖元整(72489元)的行政处罚。
3.高某,内蒙古建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中心副总经理,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其作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合计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 的行政处罚。
4.张某林,内蒙古建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部助理,应急管理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其作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合计人民币肆万伍仟肆佰柒拾陆元壹角整(45476.1元)的行政处罚。
5.高某荣,内蒙古建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部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其作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合计人民币贰万捌仟陆佰零柒元肆角整(28607.4元)的行政处罚。
6.彭某旺,原料车间主任(安全管理人员),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其作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合计人民币贰万玖仟叁佰元捌角(29300.8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7.孙某军,内蒙古建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料车间球磨技术员,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的规定对其作出警告,并处叁仟元(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8.刘某斋,内蒙古建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料车间班长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内蒙古建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急管理局依据
以上事故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均已按要求落实到位,相关文件资料已全部归档。
三、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内蒙古建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从业人员进行了安全培训教育,特别是岗位职责、安全规定、操作规程、应急处置等知识的培训,全面提升企业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应知应会能力。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组织开展了全面的风险辨识并实行了分级管控。
(二)内蒙古建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立了“三违”安全管理制度,常态化开展反三违整治工作。组织开展了系统风险辨识,并实施了分级管控;制作了球磨机风险告知卡,同时,企业把“一岗双责”落实到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对现场40台球磨机安装了人员进入联锁停机的防护围栏,并制定了相关管理制度。
(三)达拉特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急管理办公室充分利用第三方机构的专业技术力量,严格按照执法检查计划定期进行了检查。2024年以来,对该企业分别开展特种设备专项检查1次,燃气领域专项检查1次,消防专项检查1次,复工复产前检查1次,综合安全隐患排查1次,发现的隐患已全部整改完毕。
综上,事故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措施均已落实到位。
四、评估意见
从“9·7”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总体情况看,评估组认为,内蒙古建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相关部门基本吸取了此次事故教训,落实了《达拉特旗内蒙古建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9·7”一般机械伤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要求中有关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及事故防范措施的各项要求。
达拉特旗内蒙古北联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头窑煤矿“12·1”一般车辆伤害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2023年12月1日15时47分许,达拉特旗内蒙古北联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头窑煤矿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33.4722万元。
事故发生后,旗人民政府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2024年4月15日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和《达拉特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成立达拉特旗沃特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5·1”中毒和窒息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等4起事故防范和整改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组的通知》(达安委办〔2024〕96号),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4年10月18日,评估组依据《达拉特旗内蒙古北联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头窑煤矿“12·1”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整改措施落实情况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和听取汇报等方式,深入开展评估工作。2024年10月23日,评估组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经充分讨论,形成评估意见。
二、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赵某理,高头窑煤矿法定代表人(矿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对其作出行政处罚。2024年5月13日,旗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处上一年度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合计人民币壹拾贰万捌仟贰佰零陆元零贰分(128206.02元)。
2.赵某,高头窑煤矿安全副矿长,由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对其作出行政处罚。2024年5月13日,旗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处上一年度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合计人民币捌万壹仟陆佰伍拾伍元叁角陆分(81655.36元)。
3.陈某,高头窑煤矿总工程师,由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对其作出行政处罚。2024年5月13日,旗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处上一年度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合计人民币捌万零陆佰柒拾肆元柒角整(80674.70元)。
4.吴某宇,高头窑煤矿总会计师,由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对其作出行政处罚。2024年5月13日,旗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处上一年度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合计人民币肆万玖仟伍佰壹拾玖元陆角玖分(49519.69元)。
5.王某斌,高头窑煤矿安监部部长,由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对其作出行政处罚。2024年5月13日,旗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处上一年度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合计人民币陆万零壹佰壹拾肆元玖角壹分(60114.91元)。
6.田某尹,高头窑煤矿物资部负责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由高头窑煤矿按照相关制度对其进行处理。2024年8月19日高头窑煤矿给予田某尹通报批评,处罚5000元。
7.赵某亭,高头窑煤矿通风探放水队队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由高头窑煤矿按照相关制度对其进行处理。2024年8月19日高头窑煤矿给于赵某亭降职(降级)处分,处罚3000元。
8.魏某伟,高头窑煤矿生产车队司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由高头窑煤矿按照相关制度对其进行处理。2024年8月19日高头窑煤矿给予魏某伟记一般三违一次,处罚1000元,下岗培训90天,培训结束后经考试合格方可重新上岗。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高头窑煤矿由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对其作出行政处罚。2024年5月13日,旗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处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3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以上事故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已按要求落实到位,相关文件资料已全部归档。
三、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内蒙古北联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头窑煤矿组织岗位技术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重新进行了梳理,制定了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培训。
(二)内蒙古北联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头窑煤矿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了梳理完善。进一步明确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组织全员进行了培训,并进行了严格执行落实。
(三)内蒙古北联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头窑煤矿针对防爆无轨胶轮车等运输车辆组织开展了专项隐患排查,并对车辆增加了锁闭车门功能,进行了发动机加热功能改造及司机离车的熄火保护措施。
(五)内蒙古北联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头窑煤矿对本单位的隐患排查管理制度进行了严格执行落实。月度综合大检查均有相关负责人组织进行,并对发现的问题按照“五定”要求进行了整改,形成闭环管理。
(六)内蒙古北联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头窑煤矿对《防爆无轨胶轮车操作规程(材料车司机)》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进行了补充完善,对其增加了锁车功能。
(七)内蒙古北联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头窑煤矿对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进行了补充完善,组建了高头窑煤矿基建工程管理工作组,对管理人员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
综上,事故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措施均落实到位。
四、评估意见
从“12·1”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总体情况看,评估组认为,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对达拉特旗内蒙古北联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头窑煤矿及相关部门能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落实了《达拉特旗内蒙古北联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头窑煤矿“12·1”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中对有关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及事故防范措施的各项要求。
达拉特旗内蒙古聚鑫德煤业有限公司
“12·1”车辆伤害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2023年12月1日15时57分左右,内蒙古聚鑫德煤业有限公司“12·1”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70万元。
事故发生后,旗人民政府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2024年1月5日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和《达拉特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成立达拉特旗沃特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5·1”中毒和窒息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等4起事故防范和整改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组的通知》(达安委办〔2024〕96号),评估组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4年10月18日,评估组依据《内蒙古聚鑫德煤业有限公司“12·1”车辆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整改措施落实情况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和听取汇报等方式,深入开展评估工作。2024年10月24日,评估组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经充分讨论,形成评估意见。
二、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由内蒙古聚鑫德煤业有限公司对装载机驾驶员何某龙罚款5000元,并将处理结果向达拉特旗能源局进行了上报。
2.内蒙古聚鑫德煤业有限公司对煤场管理员刘某平罚款3000元,并将处理结果向达拉特旗能源局进行了上报。
3.达拉特旗能源局对内蒙古聚鑫德煤业有限公司安全部部长、办公室主任赵某依法进行了5000元处罚。
4.达拉特旗能源局对内蒙古聚鑫德煤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依法进行了104814元处罚。
5.达拉特旗晟畅机械租赁站按照《安全合同协议书》向死者家属一次性赔偿***万元。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按照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达拉特旗能源局对内蒙古聚鑫德煤业有限公司依法作出处人民币70万元处罚的行政处罚。
(三)对监管单位的处理情况
达拉特旗能源局党组对达拉特旗能源局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路某、副大队长吕某作出全局通报批评处分,对中队长赵某平、队员梁某哲作出全局书面检查的处分。
以上事故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已按要求落实到位,相关文件资料已全部归档。
三、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综上,事故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措施均已落实。
四、评估意见
从“12·1”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总体情况看,评估组认为,内蒙古聚鑫德煤业有限公司及相关部门能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落实了《内蒙古聚鑫煤业有限公司“12·1”车辆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中对有关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及事故防范措施的各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