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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拉特旗社会救助相关政策解读

来源:达拉特旗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9-05-24 11:04 字号: 打印 保存 分享至:

一、城乡低保 

1.申请条件:持有我旗户籍的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旗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家庭。 

2.受理:申请农村低保的,向户籍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城市低保的,向实际居住地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受申请人委托,由嘎查村(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 

3.需要提供的资料:户主及家庭成员的户口簿、二代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复印件;造成生活困难的残疾证、诊断书及住院、门诊医疗费用发票单或医疗机构报审单(说明必须是申请时一年内的诊断书及发票单或报审单)复印件;因交通事故的须出具交通事故认定证明以及死亡证明;子女就读需出具学生证或在校证明复印件;有无土地,需嘎查村出具土地证明或无土地证明;到了法定退休年龄,需出具社保金证明或未领取证明;缴纳的社会保险单、住房公积金缴费单、养老保险缴费单、医疗保险缴费单复印件;有无领取政策性补贴,需出具补贴证明或无补贴证明;务工须出具工资证明;人户分离(以离开户籍所在地,且长期居住在外一年以上为人户分离户)需出具经常居住地居住证明;户主最近免冠一寸照2张,其他家庭成员1张;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 

 4.审核审批: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的责任主体,受理申请后,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人的家庭财产、人口状况、家庭收入、刚性支出等情况逐一入户核查,并根据第三方机构的核查结果, 开展民主评议,张榜公示,无异议后作出审核意见。旗民政局是审批的责任主体,根据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通过抽查、公示无异议后作出审批。 

二、特困人员供养 

1.申请条件:特困人员包含农村牧区五保户和城镇“三无”对象。持有我旗户籍,且属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具体为:一是无劳动能力:指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因病无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被认定为完全或部分丧失自理能力的视为无劳动能力)。二是无生活来源:指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三是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指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鄂尔多斯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有关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2.受理:直接向户籍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受申请人委托,由嘎查村(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 

3.需要提供的资料:户口簿、二代身份证复印件;造成无劳动能力的残疾证复印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证明(如低保证、残疾证、诊断书等复印件);有无土地,需嘎查村出具土地证明或无土地证明;到了法定退休年龄的,需出具社保金证明或未领取证明;缴纳的社会保险单、住房公积金缴费单、养老保险缴费单、医疗保险缴费单等复印件;有无领取政策性补贴,需出具补贴证明或无补贴证明;人户分离(以离开户籍所在地,且长期居住在外一年以上为人户分离户)需出具经常居住地的居住证明;最近免冠一寸照2张;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 

 4.审核审批: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的责任主体,受理申请后,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人的家庭财产、人口状况、家庭收入、刚性支出等情况逐一入户核查,并根据第三方机构的核查结果, 开展民主评议,张榜公示,无异议后作出审核意见。旗民政局是审批的责任主体,根据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通过抽查、公示无异议后作出审批。 

 三、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护理补贴 

1.申请条件:指旗民政局审批的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的划分标准,一般依据能否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6项指标综合评估。6项指标都能自主完成的,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1至3项指标不能自主完成的,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自主完成的,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2.受理: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 ,可以委托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3.需要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特困人员供养证复印件,近期2寸免冠照1张,并如实填写《达拉特旗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定表》中相关信息。材料齐全后,每周二、周四到旗人民医院门诊呼吸内科、肾内、综合内科进行自理能力评定,评定结束后,将所有材料报回所在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审核审批: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评定结果,需要护理的,协调所在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护理服务人员签订《达拉特旗特困人员护理协议》,审核无异议的,上报旗民政局审批,旗民政局根据上报的材料,符合规定的作出审批,并按月将护理补贴资金发放到护理人员手中,对不符合规定的,以书面形式委托所在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告知本人。 

四、申请临时救助条件 

1.申请条件:持有我旗户籍的,一是申请支出型救助,主要指家庭成员罹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慢性病需要治疗,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较大的,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家庭中的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造成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家庭中有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需要照顾,致使家庭成员无法外出务工,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已纳入低保或特困救助供养范围,或者已经认定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但因家庭中有重度残疾人、危重病患者等,在享受其他各项政府补贴、救助、帮扶政策的基础上,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二是申请急难型救助,主要指对因自然灾害、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原因造成严重人员伤亡、住房、生活资料严重损毁的,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对突发重大疾病需要紧急入院抢救治疗,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重特大疾病根据《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拉特旗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办法(暂行>的通知》(达政发〔2016〕145号)中规定的患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结核病、布鲁氏杆菌病、儿童白血病、天性心脏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妇女宫颈癌、乳腺癌、肝硬化、恶性肿瘤、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赛、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病种。三是对非我旗户籍申请的,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助其向旗民政局申请救助,按照《达拉特旗开展“救急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程序办理。 

2.受理:持有农村户籍的,向户籍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持有城镇户籍的,向实际居住地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受申请人委托,由嘎查村(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 

3.需要提供的资料:家庭成员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患重特大疾病、慢性病人员,应提供申请前12个月内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住院、门诊、药店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医疗保险机构报审单复印件;残疾人应提供达旗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在校全日制就读的学前、高中、大中专院校以及本科学历的,应提供学生在校证明材料原件;非我旗户籍的,需提供居住地嘎查(村)居委会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 

4.审核审批:一是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的责任主体,受理申请后,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人的家庭财产、人口状况、家庭收入、刚性支出等情况逐一入户核查,并根据第三方机构的核查结果, 开展民主评议,张榜公示,无异议后作出审核意见。旗民政局是审批的责任主体,根据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通过抽查、公示无异议后作出审批。二是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旗民政局实行“先行救助、后置审批”,并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三是对通过政府门户网站、”96118”、“12349”便民热线如实反映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民政局应及时告知申请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要时,可以由民政局给予先行救助,后按一般程序要求补齐审核审批手续及相关资料。 

五、特别救助金 

1.申请条件:一是享受我旗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其家庭或个人重大刚性支出扣除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其自负部分超出全区城镇和农村牧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二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经扣除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其自付部分超出全区农牧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的,且家庭财产(货币财产扣除基本住房、基本生活必需品之外的实物财产)不足以支付自负刚性支出的;三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其家庭或个人重大刚性支出扣除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其自负部分超出全区城镇和农村牧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 

2.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特别救助金申请。 

3.需要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家庭基本情况、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遭遇困难情况、刚性支出情况等相关材料,并且书面授权审核审批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通过经融机构和有关部门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进行核查。 

4.审核审批程序: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特别救助金审核的责任主体,受理申请后,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特别救助金申请人的家庭财产、人口状况、家庭收入、遭遇困难类型等情况逐一入户核查,并根据第三方机构的核查结果, 视情开展民主评议,张榜公示,无异议后作出审核意见。旗民政局是特别救助金审批的责任主体,根据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经旗人民政府授权后,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作出审批。 

六、医疗救助 

1.申请条件:持有我旗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孤儿;扶贫部门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低收入对象和因病返贫对象。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指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困难人员;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对象,指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150%但低于低保标准3倍的困难人员。 

2.受理: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持有农业户口的,申请人(户主)向户籍所在地苏木镇、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持有非农业户口的,申请人(户主)向实际居住地苏木镇、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城乡低保、五保、“城镇三无”、孤儿医疗救助可以直接向旗医疗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 

3.需要提供的资料: 户主和患者的二代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低保证、特困人员供养证、三无证、孤儿证等复印件;诊断书复印件、有效的医疗机构报销后报审单原件;建档立卡贫困人员,需提供扶贫部门出具的身份确认证明;参加商业保险的救助对象还需提供商业保险承保单位出具的赔付凭证。 

七、教育救助 

八、住房救助 

 九、就业救助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社会救助待遇: 

1.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件和证明,或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全的; 

2.不配合或不授权工作人员依法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提供虚假证明,或故意放弃、转移生活权益和财产以及侮辱、殴打工作人员的; 

3.有吸毒、赌博、嫖娼、酗酒成瘾等; 

4.通信费用每月支出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5%的; 

5.工商税务注册或合作社注册的个体经营户有经常使用雇工从事经营活动的家庭; 

6.家庭拥有应急之用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和公司企业注册资金等货币财产总额人均超过当地低保标准24倍的; 

7.家庭成员有机动车辆(说明:机动车辆虽非本人所有,但长期使用该车辆,视为拥有车辆)及大型农机具(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和用于农业生产的非营运小型三四轮车)的; 

8.家庭成员拥有两处及以上住房(不含人均使用面积低于15平米的住房)的; 

9.家庭拥有商业用房的。 

10.拥有其它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 

11.房屋装修豪华,居住环境明显与困难家庭身份不符的; 

12.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享受低保待遇的情形。 

十一、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 

2.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相关手续; 

3.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如有故意隐瞒、虚报、伪造材料等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受理资格,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关机构将其相关信息计入个人信用记录。不良信用记录将严重影响到您今后的就业、出现、信用卡和贷款申请等生活的多个方面。 

4.骗取社会救助资金,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诈骗公共财物(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属社会保障待遇之一),数额较大的(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简而言之,骗取社会保障待遇数额一旦达到3000元,将追究刑事责任。 

5.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定期向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报告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就业状况以及刚性支出等变化情况。在报告期内无正当理由不主动报告的,不予继续保障,停保6个月后方可按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程序重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