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矿区经济、社会和谐、可持续发展,有效维护矿区群众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结合达拉特旗实际,制定《达拉特旗矿区土地征收及移民安置补偿办法》。
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从根本上解决矿区采空区、塌陷区形成的安全隐患,保障矿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努力实现资源、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一、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达拉特旗境内因井工煤矿开采形成的采空塌陷、露天煤矿开采及火区和采空区治理、各煤矿在井田范围内进行的河道治理工程造成的土地破坏、人畜饮水困难、房屋及其它地面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受损,煤矿井口、工业广场、采坑、洗选煤场和煤炭物流园区、煤炭集装站造成的环境影响等问题,需要恢复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二、哪些矿区土地涉及征收与征用?
煤矿及煤炭生产加工企业的工业广场和办公用地、煤炭集装站、煤炭物流园区用地实行征收,煤矿、灭火工程项目及井田内的河道治理项目用地实行征用。
三、矿区征收征用土地执行标准是什么?
矿区征收征用土地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4号)公布的达拉特旗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三、土地塌陷补偿标准和工作流程是什么?
(一)土地塌陷补偿标准
1.耕地
(1)水浇地(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能够正常灌溉的耕地):14000元/亩。
(2)旱地(靠天然降水生长作物的耕地):5000元/亩。
2.林草地:3000元/亩。
3.荒地:2500元/亩。
4.附着物:依据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补偿。
(二)土地塌陷补偿工作流程
1.井工煤矿提前一年向矿区发展协调服务中心报送拟开采井田的井上井下对照图及三年开采计划,矿区发展协调服务中心协调自然资源局等旗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及相关苏木镇人民政府做好开采前移民搬迁安置、土地测量等工作,并向塌陷区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布通告。
2.矿区发展协调服务中心组织实施,相关苏木镇人民政府配合,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公司测量塌陷面积,并以国土、农牧、林业和草原等旗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认定确定土地类别,核算塌陷范围的补偿金额。测绘费用由所涉及的煤炭企业支付。
3.核算确认后,煤炭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把补偿资金打入矿区发展协调服务中心专用账户内。
4.资金到账后,矿区发展协调服务中心及相关苏木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制订资金分配方案,并由矿区发展协调服务中心及相关苏木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核无误后,矿区发展协调服务中心草拟公示单,将公示单及补偿明细表在所在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5.公示无异议的,矿区发展协调服务中心、相关苏木镇人民政府、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煤炭企业签订补偿协议书,按协议约定支付塌陷补偿费。
6.土地塌陷实行一次性补偿。
四、井工煤矿涉及整社移民的怎么办?
井工煤矿涉及整社移民的,该社暂不开采的耕地实行土地流转。流转费一年一补。土地流转期间,因煤矿开采造成塌陷的土地按照本办法第五条一次性补偿,补偿后土地流转费自然终止。露天煤矿涉及整社搬迁的,如该社在该矿井田内有未征收征用的耕地,也要进行土地流转,流转期至该矿开采完毕或服务年限结束。所涉井田外的耕地,由煤炭企业和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土地征收征用标准协商解决。土地流转补偿费用每年年初一次性给付并在流转合同内明确。
(一)土地流转基准价格
1.水浇地:450元/亩·年。
2.旱地:250元/亩·年。
3.其它地类不享受土地流转补偿。
(二)工作流程
1.井工煤矿提前一年向矿区发展协调服务中心报送拟开采井田的井上井下对照图及三年开采计划,矿区发展协调服务中心协调国土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及相关苏木镇人民政府确定土地流转所涉及的范围。
2.矿区发展协调服务中心组织实施,相关苏木镇人民政府配合,委托有相关资质的测绘公司测量流转土地的面积,并以国土、农牧、林业和草原等部门的认定确定土地类别,核算流转土地的补偿金额。
3.核算确认后,矿区发展协调服务中心草拟公示单并在相关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后,煤炭企业分年度在规定时间内将流转土地补偿费足额打入矿区发展协调服务中心专用账户内,由矿区发展协调服务中心分年度向相关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发放,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向相关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放。
五、露天煤矿征用的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怎么办?
露天煤矿征用的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中,批复8年以上(两年开采期,三年复垦期,三年保护期)且开采并复垦绿化通过验收合格的土地,交还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到期不能归还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按每亩每年2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补偿款的80%用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补助,20%用于生态建设成果的维护。用于生态建设成果维护的补偿费用由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六、迁坟补偿
1.单人砖葬:10000元/座。
2.双人砖葬:12000元/座。
3.单人土葬:5000元/座。
4.双人土葬:7000元/座。
5.新选坟地补贴15000元。
七、移民安置补偿怎么办?
按井工煤矿采空塌陷和露天煤矿、灭火工程开采进度、煤炭集装站和煤炭物流园区生产需要等,以煤矿或公司为单位,分批对相关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搬迁。
(一)范围确定
1.对井工煤矿未来三年采区土地塌陷范围或露天煤矿、灭火工程采区征用土地面积占到所涉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比例60%以上或耕地比例70%以上的,对所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整体移民搬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对象为移民搬迁通告发布之日前出生并落户的所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不在整体搬迁范围内的个户,其耕地被煤炭企业征用或形成塌陷70%以上的,对该户也要进行移民搬迁安置(耕地面积以土地确权面积为依据,矿区暂未进行土地确权的以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为依据)。
3.对井田范围内符合补偿条件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由拆迁工作组委托有相关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补偿标准以评估价格为准,实行一次性补偿。
(二)补偿办法
1.住房安置:
(1)安置住房为旗人民政府按照矿区移民安置总体规划指定的经济成品毛坯房。
(2)以户为单位为搬迁户每户只提供一套住房,人均无偿享受住房30平方米。
(3)户人均面积超出3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经济适用房市场价格计算,差价由搬迁户自行承担。户人均面积小于30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当年新建经济适用房市场价格补偿给搬迁户。
(4)房屋产权证等手续由矿区发展协调服务中心统一办理,相关费用(契税、两供基金、产权登记费、土地证、资料费、手续费)由所涉煤炭企业承担,其它费用由搬迁户承担。
(5)为搬迁户每户每月补贴房屋租赁费800元,期限从旧房拆除之日起至新房交付后三个月止,最长补偿期限不超过一年。
2.现金安置
(1)搬迁户若不需要安置住房,待搬迁协议签订并拆除原住房后,一次性按户每人补偿住房安置费100000元。
(2)需搬迁的非本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在该户原村社土地范围内申请审批宅基地建设房屋。申请过程中如是另一煤矿井田范围或公共井田范围内无法审批的,由本次搬迁的煤炭企业给予住房安置或现金安置补偿。对积极配合搬迁的每户奖励20000元。待该户所属的占地煤炭企业移民搬迁安置时支付原煤炭企业所发生的安置费,并以同期银行利息为标准支付利息。此项待遇仅限同一村且都在煤矿井田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跨村或跨乡镇不能享受,只享受房屋拆迁及附着物补偿。
3.养老保险:矿区移民中已享受农牧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所涉及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维持原状,并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人补助25000元。已参加养老保险但未享受待遇的及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所涉及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必须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所需缴纳的养老保险金由煤炭企业一次性补助每人25000元,由矿区发展协调服务中心代管代缴。
(三)其他规定
1.搬迁补偿费一次性发放。规定时间内签订搬迁协议并拆除原有住房的搬迁户,每户每人一次性奖励20000元。
2.几个煤炭企业在同一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内都有征地的(煤矿井田内),本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的住房安置或现金安置补偿费用由相关联煤炭企业按征用土地比例支付。如各煤炭企业不在同一时间内征地,由先期征地的煤炭企业足额垫付,待其它煤炭企业开工或征地时,向先期垫付的煤炭企业补齐相应承担的住房安置补偿费。此项工作由矿区发展协调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实施,相关苏木镇人民政府和旗直相关部门和单位协调保障。
3.已进行生态(扶贫)移民安置的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煤炭企业井田内原有的房屋等按评估价格实施拆迁,由煤炭企业一次性补偿。符合享受住房安置费补偿条件的,扣除生态(扶贫)移民安置时所享受的政府补助后,由煤炭企业一次性支付补偿费。
4.已享受矿区移民搬迁安置政策或在达政发〔2012〕62号文件出台前已由煤炭企业搬迁的,不再享受住房安置补偿政策,只对其在拆迁范围内合法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进行补偿。
(四)工作流程
1.煤炭企业结合开采计划,向矿区发展协调服务中心提出移民搬迁申请,矿区发展协调服务中心会同相关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相关部门和单位形成统一意见后,报请旗人民政府发布搬迁通告。旗人民政府经审定后,发布搬迁通告。
2.矿区发展协调服务中心会同相关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相关部门和单位、煤炭企业、相关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搬迁工作会议,成立搬迁工作组,宣传搬迁安置补偿政策,经搬迁村社集体经济组织中三分之二的村民代表同意后,依法依规签订整体搬迁协议。
3.对搬迁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和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点登记,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
4.对评估后的财产明细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5.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所涉及煤炭企业与搬迁户、相关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苏木镇人民政府、矿区发展协调服务中心共同签订矿区移民安置补偿协议。
6.协议签订后,搬迁户自行清理所需物品,拆迁领导小组和煤炭企业组织实施房屋拆除并清理现场,矿区发展协调服务中心按程序付款。
7.矿区移民搬迁中征收征用土地时,搬迁工作组要充分听取相关矿区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土地征收征用工作由国土局牵头,或授权矿区发展协调服务中心及相关苏木镇人民政府组织征收征用。
※已享受移民搬迁安置政策的被搬迁户,拆迁工作结束后,矿区发展协调服务中心要将拆迁安置情况(包括搬迁户姓名、身份证号、安置方式、安置地点、建设项目等情况)建立电子档案,防止重复安置。
八、煤炭企业开采造成爆破震动、生态环境影响和人畜饮水困难的,怎么进行相应补偿?
(一)补偿标准
1.征收征用土地协议中或在本办法出台前煤炭企业已与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本项补偿协议的,按原协议约定条款进行补偿。
2.未签订补偿协议的且未整体移民搬迁的,煤炭企业征用或塌陷相关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总面积50%以上或耕地面积60%以上的,按相关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户籍人口每人每年不高于1000元、常住非农业户籍且征收征用过土地的人口每人每年不高于700元的标准补偿。
3.未达到上述占地比例的,根据煤炭企业征收或塌陷所占地比例,由矿区发展协调服务中心、相关苏木镇人民政府组织煤炭企业和相关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按占地比例确定补偿标准,但最高补偿标准不超1000元/人。
4.全年停工的煤炭企业,不再发放所涉及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的生态环境补偿款。煤炭企业生产不足一年的,按季度核算发放。
(二)工作流程
1.由矿区发展协调服务中心及相关苏木镇人民政府根据上述政策确定补偿范围、人数、标准及补偿所需资金。
2.矿区发展协调服务中心草拟补偿名单及金额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3.矿区发展协调服务中心函告相关煤炭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据实支付生态环境补偿费,并签订补偿协议。
4.补偿期限至移民搬迁安置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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