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及《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确认工作的通知》(内司通〔2023〕4号)《鄂尔多斯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确认工作的通知》(鄂司发〔2023〕1号)要求,经审核确认,以下28个法定行政执法机关、执法组织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现予以通告。
一、法定行政执法机关(24个)
(一)达拉特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达拉特旗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达拉特旗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达拉特旗教育体育局
(三)达拉特旗民政局
(四)达拉特旗财政局
(五)达拉特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达拉特旗交通运输局
(七)达拉特旗林业和草原局
(八)达拉特旗能源局
(九)达拉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达拉特旗知识产权局)
(十)达拉特旗公安局
(十一)达拉特旗统计局
(十二)达拉特旗应急管理局
(十三)达拉特旗水利局
(十四)达拉特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达拉特旗蒙中医药管理局、达拉特旗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十五)达拉特旗工信和科技局(达拉特旗商务局)
(十六)达拉特旗自然资源局
(十七)达拉特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八)达拉特旗农牧局
(十九)达拉特旗文化和旅游局(达拉特旗文物局)
(二十)达拉特旗医疗保障局
(二十一)鄂尔多斯市消防救援支队达拉特旗大队
(二十二)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达拉特旗分局
(二十三)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达拉特旗大队
(二十四)达拉特旗住房和保障中心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4个)
(一)达拉特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达拉特旗气象局
(三)达拉特旗烟草专卖局
(四)国家税务总局达拉特旗税务局
三、有关要求
(一)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委托执法的,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向旗司法局备案,并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自行向社会公布其所属的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并报旗司法局备案。
(三)今后,凡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该情形发生后,报旗人民政府审查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