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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拉特旗高某军施工队“3·2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达拉特旗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1-14 08:53 字号: 打印 保存 分享至:

  2024年9月21日,达拉特旗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2024年3月25日16时40分许,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五股地村的腾达户外拓展中心院内原驼绒馆内,高某军施工队在对驼绒馆室内顶部结构进行加固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923日达拉特旗人民政府成立了由旗应急管理局牵头树林召镇人民政府、旗公安局、旗住建局、旗网络安全应急指挥中心旗总工会相关负责人及三名专家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立即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本次事故调查邀请纪委监委相关人员参与。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经调查认定,达拉特旗高某军施工队“3·25”事故是一起因装修工人王某平违反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在对原驼绒馆室内顶部结构进行加固过程中未悬挂安全带导致其意外坠落致死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房屋基本情况 

  涉事房屋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五股地村腾达户外拓展中心院内,所有者为白某亮。该房原为钢结构棚子,2019年3月,白某亮将场地出租给王某后,由王某出资建成驼绒馆和帅康生活馆用于驼奶粉和乳胶垫的销售使用,出租时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为5年。2024年3月合同到期后,白某亮又将场地出租给田某,租期为3年,出租时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二)工程发包方基本情况 

  田某,男,1980年7月出生,家住呼和浩特******南区**号楼,身份证号140104********2711,个体,主要从事和田玉石的销售工作。 

  (三)施工方基本情况 

  1.高某军,男,1976年6月出生,家住鄂尔多斯市****南楼*单元,身份证号码为612722********5372,主要从事室内外装修工作。 

  2.高某飞,男,1987年9月出生,家住鄂尔多斯市*****小区*号楼,身份证号码为150429********1259,主要从事室内外装修业务承揽工作。 

  高某军和高某飞为合伙关系,在承揽项目时根据工程需要临时雇佣工人组建施工队。本次施工过程中,高某飞负责对外承包工程和垫资,高某军负责雇佣工人和现场组织施工。 

  (四)施工合同签订情况 

  田某在将场地租下后计划对室内重新进行改造用于玉石销售使用。2024年3月14日,通过朋友介绍,田某联系到从事装修业务的高某飞询问其是否可以承接改造的业务,同时邀请高某飞到实地了解施工内容。3月16日,高某飞和高某军来到现场,在了解完整体改造施工内容后,双方就改造一事初步达成口头合作协议,随后高某飞将改造的整体布局平面图画好后发给了田某,在征得田某同意后,高某军便组织工人正式开始施工(施工前双方未签订合同)。由于在施工期间需要给工人结算工资,高某飞便向田某提出先支付一部分费用,田某同意后要求高某飞草拟一份合同。3月23日,高某飞将拟好的《拆除施工合同》通过微信发给了田某(1.《拆除施工合同》中明确了拆除工期、付款方式、安全管理协议等内容;2.施工内容包括砖混墙、竹胶板保护精品区顶拆除、人字梁加固、重开门口顶加固),在确认过合同内容后田某向高某飞支付了6万元的拆除费用。 

  (五)施工手续办理情况 

  《拆除施工合同》约定,项目总价约为120130元,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该施工项目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六)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事故当天,现场作业的共有三名工人,分别是王某强、王某平和刘某小,几人均为高某军雇佣,雇佣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工人购买保险。通过现场勘查,作业面距离地面垂直高度为2.9米,施工开始前,施工队未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基本规定制定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作业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现场未设置高处作业安全警示标志。 

  )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3月25日,高某军组织工人对驼绒馆室内顶部结构进行加固,施工前工人在屋顶破口处搭建了脚手架用于爬到屋顶内部作业和投递施工用料。高某军负责现场总体指挥,刘某小和王某平负责对顶部结构进行焊接,王某强负责给刘某小和王某平从地面投递施工用料,几人一直施工到上午十点左右,由于现场突然停电的原因,工人们暂时中止了施工。13时许,几人吃完饭后继续施工,期间高某军前往镇区采购物资。16时许,高某军返回施工现场,见王某平和刘某小正在屋顶上进行焊接作业便去测量其他房间的尺寸,期间王某平从屋顶上下到地面去卫生间,回来后通过脚手架再次攀爬到屋顶内部进行焊接作业。16时40分许,王某强在登上脚手架后准备给刘某小和王某平投递施工用料时看见王某平从屋顶梁中间的空隙处掉到地面,于是立即上前查看情况,见王某平口吐白沫,嘴角处有血迹,人也处于昏迷状态,王某强立马呼叫其他工人过来救援。高某军和刘某小听到呼救后也立马赶到现场查看情况,随后三人驱车将王某平送往达拉特旗人民医院进行救治,期间刘某小通过电话联系到王某平的妻子并向其告知了事情经过。到院后经医生检查,王某平颅骨骨折并伴有少量内出血,医生建议住院治疗,家属经过商议最终决定前往包头市中心医院进行治疗。在包头市中心医院王某平接受了手术治疗,经过几天的住院治疗和观察,医院也没有好的治疗办法,于是医生建议家属转到其他医院治疗。3月29日,家属将王某平转到东胜区人民医院继续接受治疗,但由于伤势严重,王某平于4月6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八)事故现场情况 

  现场是一坐北朝南钢结构平房,房子大门是一铁质双开玻璃门,大门朝南开。进入大门是接待厅,接待厅西侧是大厅,北侧是房间,外面南侧是空地。中心现场位于大厅北侧的房间内,中心现场大厅放有一个高2.8米脚手架,脚手架紧靠北墙,在脚手架上80厘米处墙上有-60x50范围的窟窿距离地面3.6米,在屋顶向北1.5米处向下有一50x45厘米窟窿距离地面3米,在屋顶窟窿内有红色、白色安全绳,不锈钢铁架,在地面中央放有安全绳,在脚手架东西侧放有安全绳。 

  (九)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7不含事故罚款 

  死者信息:王某平,男,身份证号码152726********2712家庭住址东胜区某小区*-*-**** 

        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人高某军未向属地人民政府以及旗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见王某平口吐白沫,嘴角处有血迹,人也处于昏迷状态,王某强立马呼叫其他工人过来救援。高某军和刘某小在听到呼救后立马赶到现场查看情况,随后三人驱车将王某平送往达拉特旗人民医院进行救治。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经达拉特旗人民医院检查,王某平颅骨骨折并伴有少量内出血,医生建议住院治疗,家属经过商议最终决定前往包头市中心医院进行救治。在包头市中心医院王某平接受了手术治疗,经过几天的住院治疗和观察,见王某平的伤势没有好转,于是医生建议家属转到其他医院治疗。3月29日,家属将王某平转到东胜区人民医院继续接受治疗,但由于伤势严重,王某平于4月6日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鄂尔多斯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鄂尔多斯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许可证号:150912003),王某平的死亡原因为重型颅脑损伤后继发呼吸、循环衰竭。 

  2024年4月22日,通过鄂尔多斯市佳信公证处公证,由高某军、高某飞、田某三人向死者家属一次性支付赔偿金、补偿金及全部费用,双方于当天签订了《调解协议书》,至此善后工作结束。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高某军等人立即将王某平送至旗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应急救援及时,同时积极与死者家属对接处理善后赔偿事宜并取得了家属谅解。 

  存在问题:事故发生后高某军未组织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属地人民政府以及旗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通过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调查组分析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王某平在进行高处焊接作业时未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有关规定悬挂安全带导致其意外坠落死亡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公安机关现场勘查、询问事故相关人员等分析,可以排除人为故意以及自然灾害等因素影响。 

  (三)间接原因分析 

  1.作业前,高某军未制定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在作业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作业过程中,高某军未及时督促作业人员在作业时佩戴和使用安全帽、安全带。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主要问题

  作业前,高某军未制定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在作业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作业过程中,高某军未及时督促作业人员在作业时佩戴和使用安全帽、安全带。 

  、对事故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王某平安全意识淡薄,在进行高处作业时未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有关规定悬挂安全带导致其意外坠落,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高某军,施工队负责人,负责作业现场指挥。作业过程中未及时督促作业人员在作业时佩戴和使用安全帽、安全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作业前未制定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在作业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事故发生后未向属地人民政府和旗应急管理局上报事故情况,存在瞒报,建议由旗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一十条对其进行处罚 

  )其他处理建议 

  在本起事故中,如有涉嫌渎职、失职的公职人员,由有管辖权的纪委监委进行追责问责。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属地政府要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是要建立并实行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基本工作制度。二是要加强对所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工作。三是要常态化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报告,并协同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严厉打击。 

  (二)旗安委办要组织全旗重点行业领域企业集中观看有关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片,不断强化从业人员的“红线”意识,确保从思想上重视安全、从行动上确保安全,坚决守牢兜住安全发展底线。 

  (三)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线索信息共享机制,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生产安全事故及时上报,预防瞒报漏报事故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