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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关于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有关事宜的解读

来源:达拉特旗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3-02-14 15:43 字号: 打印 保存 分享至: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栏目组特别邀请到达拉特旗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杨志新同志。欢迎杨局长今天为我们解读政策文件,杨局长,欢迎您。  

  杨局长:主持人你好,各位网友好。  

  主持人:下面请杨局长对我旗印发的《达拉特旗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达政发〔20233号)文件相关内容作出解读。 

  主持人:哪些资源属于矿产资源? 

  杨局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矿产资源定义为: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自然资源。我旗常见的矿产资源有煤炭、建筑用砂石、石英砂、芒硝、高岭土、耐火黏土等。另外,地热水和矿泉水也属于矿产资源范畴,开采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 

  主持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编制目的? 

  杨局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5年为一个周期,本次规划期为20212025年,《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是我旗未来5年内新出让采矿权的政策依据,新办采矿许可证必须符合总体规划要求。 

  主持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分哪些级别? 

  杨局长:依据采矿许可证发证权限不同,规划分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旗级,旗自然资源局对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具有审批权限,因此办理建筑用砂石土矿须符合旗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此类推。 

  主持人:申请开采的地块不符合规划要求,是否能对规划进行调整修编? 

  杨局长:可以。因重大建设工程需要,或者城市规划区、生态红线区等发生调整导致《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需要调整修编的,旗自然资源局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整事项。 

  主持人:河道采砂是否需要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杨局长:河道采砂的监管权限已由水利部门负责,开采河道内的建筑用砂须到水利部门办理河道采砂许可,无须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 

  主持人:村民对外承包集体土地时是否可以将地下资源一并转让? 

  杨局长:不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要求,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不因其依附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村民对外承包矿产资源的合同属无效合同。 

  主持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发布流程是什么? 

  杨局长:我旗《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由旗自然资源局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经旗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审查通过后,由旗人民政府正式发布实施。 

  主持人:哪些情况下采挖砂石可以不按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办理采矿许可证? 

  杨局长:已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在批准建设范围内采挖砂石土仅供自用不对外出售盈利的,可以不办理采矿许可证。 

  主持人:已设非煤采矿权批准开采规模不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该如何办理? 

  杨局长:依照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已设非煤矿山开采规模管理事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1570号)等有关要求,已设立的非煤矿山不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的,应在第四轮规划期(2021-2025年)内完成生产能力提升改造工作。对规划期末仍然达不到规划要求的,应提请属地政府进行关闭退出。 

  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节目就要结束了。非常感谢杨局长今天为我们解读政策文件。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  

  杨局长:谢谢主持人,也谢谢各位网友。  

相关阅读: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拉特旗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