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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达拉特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征求意见说明

来源:达拉特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4-04-08 09:14 字号: 打印 保存 分享至:
  现就《达拉特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目的
  (一)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方面,我旗存在危旧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段,不仅影响城市形象,也给居民生活带来很多不便,出于改善居民生活、居住条件的目的,有房屋及土地征收需要;另一方面,因公益事业发展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需求,需征收房屋及土地。
  (二)适应客观实际情况变化的需要
  2016年,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出台了《达拉特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达政发〔2016〕123号),因客观实际情况的变化,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征收补偿现状,又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不超过五年,该规范性文件已超过规定的实施期限,为适应客观实际情况的变化,结合原补偿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特拟定本《方案》。
  二、制定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2号)
  三、主要内容
  (一)总则
  主要包括制定目的和依据、征收房屋的条件、适用范围等,列举了几种符合公共利益的情形,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发展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对危旧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非因上述公共利益原因,不得开展征收工作。
  (二)征收管理
  主要包括:1、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基本情况的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对调查行为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2、被征收人的义务。确定征收范围后,被征收人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3、暂停办证。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4、征询意愿。8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造的,方可进行整体性改造。5、无权属证明或存在争议房屋的征收补偿。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认定为临时建筑的,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有证且存在证外面积的,在证外面积不超过240㎡的范围内,参照国有土地价格每平方米下调6%给予补偿,超出部分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结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2号),按94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偿。6、征收补偿工作的监督。监察机关加强监督,审计机关全程跟踪监督测绘、评估及征收实施单位的行为。7、无法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的处理。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旗人民政府按照征收与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搬迁的,由旗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评估机构的选定。被征收人协商选定,10日内不能选定的,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备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9、征收补偿档案的建立。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建立征收补偿档案。
  (三)补偿安置
  补偿安置包括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三种方式。补偿构成及标准如下:1、选择货币补偿的,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价格。2、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平房调换至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分别按照住宅房屋建筑面积1﹕1.2和1﹕1.3比例置换现房或期房;炭房、大门洞等非住宅建筑面积按1﹕1的比例置换现房或期房;独户楼房一层按照建筑面积1﹕1.2和1﹕1.3比例置换现房或期房,二层及二层以上按照建筑面积1﹕1的比例置换现房或期房;商业房屋产权置换本着贴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商业建筑面积等层1:1比例置换商业房屋;工业房屋产权调换参照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方法执行。3、货币与产权调换相结合。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产权置换后剩余面积部分按货币补偿方式结算。4、“住改商”房屋在住宅补偿的基础上给予一定的营业补偿;商业用房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进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占地面积较大、具备一定生产规模的被征收中小企业,因征收造成其停产停业损失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给予一次性补偿。5、奖励。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完成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应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原则根据征收片区的实际情况制定。6、搬迁费。以户为单位,货币补偿按迁出一次计算,产权调换按照迁出、迁入分两次计算。住宅房屋按照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次的标准支付;商业用房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次的标准支付。7、临时安置费。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现房回迁的,给予每户3000元的临时安置费,期房回迁的,按可置换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月支付;商业房屋现房回迁的,给予每户6000元的临时安置费,期房回迁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月支付。8、装修补助费。仅限住宅及工业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情况下适用,按可置换房屋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9、移机费。有线电视、电话及宽带网络等设施移机费用,每项按300元补偿。
  (四)征收困难家庭房屋保障措施
  在《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的“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五十平方米,且在本市(镇)只有该套住房的,产权调换面积不得低于五十平方米,五十平方米以内不找差价;选择货币补偿的,最低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平均售价购买五十平方米住宅的金额”的基础上,增加了对低保户、残疾人的补助政策:被征收家庭属于低保户、残疾人家庭(残疾证必须登记注册),凡在房屋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房的,持一级或二级残疾证的,补助3万元;持三级或四级残疾证的,补助2万元;持低保证的,补助3万元;既有残疾证又有低保证的,只享受其中一项。
  四、征求意见的方式
  《方案》最初拟订后征求了各街道、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的意见,自然资源局从专业角度对地价补偿标准提出修改建议,本《方案》是根据各部门修改建议进行修改、完善后的版本。
  因《方案》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现通过政府网站向广大群众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