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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拉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达拉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9-03 16:57 字号: 打印 保存 分享至:

  一、达拉特旗燕金喜副食蔬菜批发中心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胡萝卜;生产日期:2024年6月26日;抽样基数:3.1千克;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达拉特旗燕金喜副食蔬菜批发中心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残留限量》不符合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达拉特旗燕金喜副食蔬菜批发中心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二、达拉特旗燕金喜副食蔬菜批发中心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姜;生产日期:2024年6月25日;抽样基数:3.1千克;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机构: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达拉特旗燕金喜副食蔬菜批发中心,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残留限量》不符合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达拉特旗燕金喜副食蔬菜批发中心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