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2024年版)
本专科教育资助
对象: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
标准:每生每年5000元。
标准: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000—45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
标准:每生每年4000元。
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金额实行补偿代偿;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规定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标准:每生每年资助6000元。
标准:硕士每生每年20000元,博士每生每年30000元。
标准:硕士每生每年8000元,博士每生每年13000元。
标准:硕士每生每年10000元,博士每生每年20000元。
标准:硕士每生每年8000元,博士每生每年10000元。
免学杂费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对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条件的学生,自治区按相同标准给予补助,其学杂费收费高于补助标准的,学校可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差额。
标准: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免学费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对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和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技工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自治区按相同标准给予补助,其学费收费高于补助标准的,学校可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差额。中等职业学校特殊类专业学生,学费标准高于自治区免费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负担。
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
标准: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大兴安岭南麓山区(阿尔山市、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右翼中旗、扎赉特旗、突泉县)、燕山-太行山区(化德县、商都县、兴和县)农村牧区(不含县城)学生每生每年2000元,其他学生为每生每年1500元。
标准:高职院校中专部寄宿生每生每年800元;中等职业学校寄宿生每生每年500元。
学前教育资助(减免保教费)
标准:A类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每生每年2000元;B、C类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每生每年1000元。
义务教育免学杂费、免教科书
对象:义务教育阶段在籍在校的所有寄宿生。
标准:小学每生每年625元,初中每生每年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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