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达拉特旗文化和旅游局
法定代表人:刘珍
地址:达拉特旗新图书馆四楼
受委托单位:达拉特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贺向东
地址:达拉特旗文化科技大楼四楼
一、委托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达拉特旗文化和旅游局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执法职权依法委托给达拉特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达拉特旗范围内行使。
1.依法查处旅行社、导游及旅游团队的违法行为。
2.依法查处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和娱乐场所的违法行为;查处营业性演出、艺术品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3.依法查处网络文化、网络视听等方面的违法经营活动。
4.依法查处文物市场领域的违法行为。
二、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文化、文物、旅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机关责任
1.监督、检查、指导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委托方对受委托方在委托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并对委托机关负责。
2.不得超越委托权限行使权力,受委托方承担超越受托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3.只能由持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依法行使委托权力。
4.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监督检查。
5.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调查案件事实、收集有关证据,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6.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事项转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
7.主动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检查、指导、定期向委托机关报告委托权限内的执法情况。
四、委托期限
从2025年2月24日至2028年2月24日止。
五、本委托书经委托和受委托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