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政发〔2019〕10号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旗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旗属国有企业:
现将《达拉特旗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实施方案》已经旗人民政府2018年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日
达拉特旗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5〕20号)和《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党发〔2017〕4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切实做好我旗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根据《鄂尔多斯市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实施方案》(厅发〔2017〕15号)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和市场化改革为核心,以理顺和规范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机制为目标,按照“脱钩、改制、整合、做强”的总体思路,推动我旗行政事业单位与所办(属)企业脱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培育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实现转型发展、提升效益,为我旗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市和旗委、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推进我旗行政事业单位与其所办(属)企业脱钩,将相关企业纳入旗国资委统一监管体系,旗行政事业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2.统一授权、全面覆盖。我旗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各类经营性国有资产和国有权益,授权旗国资委代表旗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统一监管。 3.区别对待、分步移交。具备移交或划转条件的企业及经营性国有资产,即时纳入旗国资委监管体系;对暂不具备移交或划转条件的个别企业和经营性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及直接管理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清理债权债务,理顺产权关系,及时移交或划转,纳入旗国资委监管体系。
(三)工作目标。按照“总体部署、全面脱钩、分类指导、分步完成”的工作思路,全面推进我旗行政事业单位与所办(属)企业脱钩,到2019年上半年全部完成移交或划转,实现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旗人民政府统一授权旗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统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和监管规则,做到国有资产监管“责任有主体、行为有规范、问责有对象”。
二、工作步骤
(一)摸底。我旗行政事业单位及有关单位根据旗委、旗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对本部门本单位所办(属)企业进行梳理、清查,将本部门本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和国有权益情况及时上报旗人民政府,并利用半年的时间全面清算,进一步核实所办(属)企业产权关系、债权债务等信息,提出债权债务清理计划。 经清产核资,对无实质经营业务、无经济效益和长期“休眠”的国有企业,主管单位在妥善安置企业职工的前提下,依法组织清算工作,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法定程序注销。
(二)脱钩。在全面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旗行政事业单位提出所办(属)企业的移交或划转方案,报旗人民政府审核。对产权归属清晰、无债权债务纠纷、企业管理制度和领导班子健全、经营运转正常的企业,加快改革进度,争取2019年上半年完成移交或划转及出资人变更、产权登记等工作,尽快纳入旗国资委监管体系统一监管。 尚有一定资产规模和发展能力,但产权归属不清、经营运转不正常或资产质量较差的企业,主管部门在理顺产权关系、规范管理后,按照成熟一个移交或划转一个的原则,逐步纳入旗国资委监管体系统一监管,力争2019年上半年全部完成移交或划转。
(三)改制。对移交或划转后的企业,按照国家、自治区、市和我旗有关政策及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改制,规范企业运营管理。根据旗人民政府统一部署,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已整体转制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纳入旗国资委监管体系统一监管。
(四)整合。旗人民政府按照“整合发展、分类施策、提升效益、防止流失”的原则,对纳入统一监管范围的国有企业进一步整合重组,优化国有资本结构,大力整合分散的国有资产,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集中,向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集中,向企业主业集中,促进国有企业提质增效,不断提高旗属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做强。在推进企业整合重组的基础上,立足我旗实际,通盘研究国有企业总体发展战略,着力培育能源、交通、农牧、水务、金融及公共服务等行业领域重点企业,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充分发挥好旗属国有企业在我旗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保障领域的支柱作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旗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脱钩改革工作在旗委、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开展。承担脱钩改革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要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脱钩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及其下属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摸底清查、脱钩改革工作,确保组织领导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妥善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做好职工安置、化解债务等涉及社会稳定的工作,确保改革顺利推进、企业和社会稳定。
(二)严肃工作纪律。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落实各项改革任务,坚定不移推进改革工作。企业清查、脱钩期间,各企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对企业的资产安全、生产经营、员工队伍和安全稳定等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凡涉及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资产处置、重大对外投资等事项,须向旗人民政府履行报告审批程序,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凡确定纳入脱钩的企业,组织、人事部门要一律冻结其人事事项、干部调整,不得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干部,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报请旗委和旗人民政府研究确定。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不得隐匿、抽逃、转移、擅自转让企业国有资产或变更企业登记,不得突击花钱、逃废银行债务。旗纪委监委、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严把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处置关,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三)强化监管措施。旗人民政府将督促企业切实优化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企业业绩考核、薪酬管理、产权管理、收益管理等工作,强化对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监督管理,确保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四)明确配套政策。旗财政要安排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用于改革中必要的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咨询性支出等。实施改制、依法破产的企业,国有净资产不足以支付改革成本的,通过专项资金给予支持。承担脱钩改革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脱钩企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保证脱钩企业移交或划转后正常经营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