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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嘎查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细则》的通知

来源: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5-28 17:29 字号: 打印 保存 分享至: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旗直各部门,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驻旗各单位:

现将《达拉特旗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试行)》和《达拉特旗嘎查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8日

 

 

达拉特旗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旗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管理工作,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程序,明确各级、各部门监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农业部关于印发<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7〕25号)、《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等文件以及达拉特旗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染疫、病死、病害、中毒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物理性致死的畜禽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检疫、检测、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以及养殖、屠宰、经营、转运和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畜禽及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需要对染疫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第三条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旗农牧主管部门负责全旗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方案制订、平台建设、技术指导等,各苏木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全旗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遵循“属地管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联防联治”的原则,以“及时处理、清洁生产、合理利用”为目标,建立“及时收集、集中处理、全程监管”的无害化处理工作机制。支持无害化处理企业实现行业自律、规范运营和快速发展。

第五条 坚持日常监督与重点环节抽查相结合、监管人员与保险人员联动相结合、无害化处理确认与保费赔付挂钩相结合、无害化处理数字核准与补助领取相结合,实现对养殖、屠宰、收集和处理四个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有效监管。

第二章 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 从事畜禽养殖、屠宰、经营、转运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及病害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从事病死畜禽及病害产品无害化收集、暂存、转运、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在全旗范围内合理布局和建设无害化处理中心(场),处理中心(场)由无害化处理企业建设运营;在畜禽养殖相对集中的嘎查村建立病死畜禽收集点,收集点由苏木镇政府建设、管理(收集点建设标准由旗疫控中心制订)。收集点监管人员应执行以下规定:

(一)现场核实养殖场(户)病死畜禽数量,核查养殖场(户)信息及勘验信息,并做好相关拍照登记等手续。

(二)拍照时,病死畜禽统一采用同向左侧卧方式,分类排列。照片应能清晰显示病死畜禽数量、拍摄时间、地理定位等信息。

(三)督促做好收集的病死畜禽及时转运工作,现场监督转运车辆装运,做好与转运人员的交接工作,并填写相关转运交接记录。

(四)不能及时进行转运的,应当对病死畜禽冷藏(冻)保存,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五)定期对收集点进行消毒,做好生物安全措施。

第八条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场)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规定,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场)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建立台账,记录病死畜禽的收集、登记、处理和处理后产品流向等信息,防止流入食品加工领域。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场)应当建立独立的洗消中心,确保对病死畜禽收集车辆的清洗消毒效果,防止交叉污染。洗消中心房舍、设备应满足冬季清洗消毒需要,并保证对污水进行有效收集处理。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场)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病死畜禽转运、进场、交接、处理和处理产物存放等各个环节进行全程记录。病死畜禽收集车辆应安装定位系统和监控设备,确保对收集和转运过程的行驶轨迹定位查询和监督管理。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场)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体从事病死畜禽的收集,转运、暂存、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并对相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安全防护等知识的培训。

第九条 各苏木镇(街道)要严格落实病死畜禽收集、转运和处理的运行机制,将畜禽非规模化养殖户的病死畜禽收集、转运至无害化处理中心(场)集中处理。

畜禽规模化养殖场(户)和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的病死畜禽及病害产品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场)集中处理。所有处理环节和程序都应通过“达拉特旗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平台”实施信息化管理,畜禽规模化养殖场(户)和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要做好前期收集暂存工作。

第十条 建立由畜禽养殖场(户)、保险公司、无害化处理企业、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多方联动的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

(一)参加养殖保险的畜禽养殖场(户)发现本场病死畜禽时,应当通过“达拉特旗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平台”报案,无害化处理企业接到报案后,应立即派人到现场收集病死畜禽,及时将病死畜禽转运至无害化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将病死畜禽信息上传至“达拉特旗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平台”;驻养殖场(户)兽医、各苏木镇(街道)动物防疫机构和旗疫控中心对病死畜禽的死因、数量等进行核实,并提供技术指导;旗动监所监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保险公司负责保险理赔。

(二)各苏木镇(街道)动物防疫机构、旗疫控中心、旗动监所要定期检查无害化处理情况,对疑似染疫的病死畜禽进行现场勘验。

(三)无害化处理企业、保险公司应建立规范完整的养殖废弃物收集、无害化处理和保险理赔等台账,定期报告病死畜禽的收集处理情况,实现从收集、转运、处理和产品流向全程可控、可追溯。

第十一条  病死畜禽在转运前应使用符合密闭、防水、防渗、防破损、耐腐蚀等要求的包装材料。

包装材料的容积,尺寸和数量应与需处理病死畜禽及病害产品的体积、数量相匹配。使用后,一次性包装材料应作销毁处理,可循环使用的包装材料应进行清洗消毒。

第十二条 屠宰环节病死畜禽及病害产品无害化处理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驻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官方兽医人员在接到企业申报病死畜禽及病害产品后,应督促企业做好登记、拍照取证等手续并予以签字确认。

(二)实施委托集中处理的屠宰企业,要单独设置暂存点,及时做好转运交接,填写相关交接记录,并留存必要的影像资料。不能及时转运的,应当对病死畜禽及病害产品冷藏(冻)暂存,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屠宰企业自行处理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主动接受官方兽医的监督。

第十三条 收集转运车辆转运应当执行以下规定:

(一)收集转运车辆应当避免进入人口密集区,按照设定路线及时将病死畜禽及病害产品转运至无害化处理场所。

(二)收集转运车辆应当符合密闭、耐腐蚀、防渗漏的要求,车厢印有“动物生物安全处理”等相关标识,转运车辆应当安装统一规定的定位系统和视频监控设备。

(三)收集转运车辆驶离收集、暂存等场所前,以及卸载病死畜禽及病害产品后,应当及时做好清洗和消毒工作。

(四)收集转运车辆如在转运途中发生渗漏,应当重新包装、消毒后转运。

(五)收集转运车辆不得转运病死畜禽及病害产品以外的其他物品。

第三章 无害化处理资金补助及奖励机制

第十四条 无害化处理场处理费用按照猪、牛、羊、禽及其它动物0.9元/公斤执行。养殖企业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费用通过“保处联动”模式,全部由企业承担;养殖户病死畜禽及未纳入政策性养殖保险的畜禽无害化处理费用由养殖户、保险公司、旗财政共同承担。引导养殖户积极参加政策性养殖保险,做到应保尽保,实现无害化处理费用通过“保处联动”模式支付。

第十五条  旗财政每年按照每名村级防疫员3000元的标准,作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专项工作经费。各苏木镇(街道)根据防疫员工作实绩、考核结果进行发放,具体实施细则由各苏木镇(街道)制订。

第十六条 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举报、处理奖励机制,

按照“谁举报、奖励谁”、“谁处理、补贴谁”的原则,对举报、处理病死畜禽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对于提供发现抛弃病死畜禽线索的,一经核实,给予30元奖励;提供抛弃病死畜禽详细线索的,经相关部门调查核查属实后,给予500元奖励。对违法违规抛弃病死畜禽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病死畜禽及病害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实行信息化管理,推动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养殖保险联动机制,实现保险理赔信息与无害化处理信息共享。

第十八条  病死畜禽及病害产品无害化处理情况实行定期报送制度。各苏木镇(街道)动物防疫机构及旗农牧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逐级对辖区内病死畜禽及病害产品无害化处理数据进行统计、汇总、复核、确认和上报。

第十九条 旗农牧部门应当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畜禽屠宰企业、养殖场(户)检查,规范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

第五章 职能职责

 第二十条 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大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旗公安局负责依法严厉打击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犯罪行为;旗农牧局负责加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旗自然资源局负责无害化处理场用地保障;旗财政局负责统筹做好补贴资金保障;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打击加工、流通等环节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旗生态环境局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随意抛弃病死畜禽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进行妥善处置;旗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负责建成区域内公共场所的病死畜禽监督清理等工作;旗水利部门负责河流、水库及周边环境的病死畜禽监督清理等工作。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成立由旗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苏木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达拉特旗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农牧局,具体负责全旗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调度。各苏木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旗财政部门要对病死畜禽及病害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经费提供保障。

第二十三条  各苏木镇(街道)要充分发挥动物防疫机构、嘎查村动物防疫员的作用,将病死畜禽接报监管及病死畜禽现场确认工作纳入动物防疫机构、嘎查村动物防疫员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机制。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媒体、发放通告、与养殖场(户)签订承诺书等形式广泛宣传,提高广大群众对病死畜禽危害性和进行无害化处理重要性的认识,做到“五不准一处理”(即病死畜禽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不准抛弃,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坚决打击违法违规抛弃病死畜禽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达拉特旗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之前与本办法不符的有关规定自动废止。

达拉特旗嘎查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确保全旗动物防疫工作顺利开展,有效预防控制重大动物疫病发生,保障全旗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鄂尔多斯市嘎查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嘎查村级动物防疫员(以下简称村级防疫员),是指经旗农牧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鄂尔多斯市嘎查村级动物防疫员培训证书》, 由各苏木镇(街道)录用,并签订工作协议,在规定区域内从事动物防疫、免疫、协同检疫等公益性工作,领取补贴的非编制内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达拉特旗行政区域内村级防疫员的管理。

第四条 旗农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旗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工作,各苏木镇(街道)动物防疫机构负责本辖区村级防疫员录用、日常管理、考评和考核。

第五条 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提升我旗动物疫病防控能力。

第二章 村级防疫员的设置及应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村级防疫员的数量设置实行动态管理,由旗农牧主管部门根据各苏木镇(街道)畜禽养殖量、养殖模式、地域分布、 养殖场数量等每3年核定一次,按照村级防疫员核定数设置岗位。

第七条 原则上有畜禽养殖的每个行政嘎查村设立一名村级防疫员,对于养殖量较小的嘎查村,可以统筹考虑,联村设立一名村级防疫员。行政区域大、交通不便或畜禽散养量大的嘎查村,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村级防疫员,但各苏木镇村级防疫员数量不得超过旗农牧部门核定人数。

第八条 村级防疫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二)热爱动物防疫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三)熟悉并掌握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具有一定的动物防疫理论知识及实际操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18至60周岁之间。

五)具有初中学历或中等动物防疫专业学历以上,且通过旗农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培训、考试,并取得《鄂尔多斯市嘎查村级动物防疫员培训证书》的人员。

六)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颁发的 《动物疫病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书或者农业农村部颁发的执业兽医师或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的人员,优先录用。

第三章 村级防疫员职责和任务

第九条 村级防疫员在其所负责的区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和任务:

一)承担宣传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动物防疫知识等工作。

二)实施动物免疫工作。按各苏木镇(街道)的统一安排部署,实施强制免疫或计划免疫,佩戴耳标,填写、发放免疫卡,填写、报送免疫档案、进行动物免疫网络化数据录入等工作。

三)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如紧急强化免疫、扑杀、消毒、封锁、无害化处理等)。 

(四)实施动物产地检疫和协助动物疫病监测采样工作,落实畜禽落地申报制度。按照旗农牧主管部门规定和要求,协助官方兽医实施产地检疫,查验养殖档案、免疫情况等,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协检单》。

五)协助开展动物疫情排查和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发现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应按照动物疫情报告程序及时上报,采取相应的隔离和现场监控措施,调查相关情况,实施责任区域全面监管和排查等工作。

六)定期巡查责任区内畜禽养殖健康情况,发现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疑似染疫的,要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机构上报。指导责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做好消毒灭源工作。

七)负责做好畜禽防疫统计工作。按要求及时准确掌握责任区内各类动物的生产、补栏、出栏、调运等养殖动态,及时汇总上报信息。

八)做好相关部门委托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动物防疫工作协议及管理

第十条 工作协议的签订:

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苏木镇(街道)动物防疫机构审核;通过审核人员,经旗农牧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鄂尔多斯市嘎查村级动物防疫员培训证书》后,由苏木镇(街道)与其签订工作协议,并报旗农牧主管部门备案。

二)工作协议每年签订一次。原则上年度工作考核称职且满足本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三章第九条的可续签。

第十一条 禁止在岗村级防疫员另聘人员完成防疫任务。

第十二条 村级防疫员在工作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或情况之一的,解除协议:

一)服务人死亡、依法被宣告失踪、失去劳动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无法再继续从事动物防疫工作的。

三)被旗农牧主管部门收回《鄂尔多斯市嘎查村级动物防疫员培训证书》的。

四)违反动物防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岗位责任制度的。

五)无故不履行村级防疫员工作职责两个月以上的。

六)工作中有谎报、瞒报疫情行为和弄虚作假行为的。

七)因工作责任不到位,造成一类疫病传播流行的。

八)年满60周岁的。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原则上应解除协议,对于身体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且连续从事防疫工作多年的人员,经本人申请、苏木镇(街道)同意,可继续录用,但不享受养老补助政策。

凡属于本条第(二)(四)(五)(六)项情形解除工作协议的,3年内不得录用;属于本条第(七)项情形解除工作协议的,今后不得再录用。

第十三条 旗农牧主管部门指导苏木镇(街道)做好村级防疫员的业务培训、督查、抗体监测等工作。

苏木镇(街道)动物防疫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村级防疫员管理制度、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制度,明确村级防疫员服务、考评、考核标准。负责对签订工作协议的村级防疫员进行动物防疫技术、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培训。在岗培训每年不得少于1次。

第五章 工作考核及补贴、养老补助发放

第十四条 苏木镇(街道)要明确村级防疫员防疫责任区域、防疫职责、绩效考核办法、服务期限、服务补贴标准和奖惩措施等,并做好村级防疫员集中免疫、日常排查流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督查考核。根据日常督查和考核结果等综合评价后确定工作补贴发放数额。考核合格人员可同时享受鄂尔多斯市农牧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嘎查村级动物防疫员养老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农牧发〔2020〕8号)中规定的养老补助政策,养老补助金由苏木镇(街道)统一发放。

第十五条 旗财政每年按照每名村级防疫员3000元的标准,作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专项工作经费。苏木镇(街道)根据防疫员工作实绩、考核结果进行发放,具体实施细则由苏木镇(街道)制订。

第十六条 旗农牧主管部门组织,会同审计、 财政部门定期对村级防疫员工作补贴及其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工作补贴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苏木镇(街道)动物防疫管理机构依照本实施细则,制订具体的工作管理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1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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