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政发〔2022〕1号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旗直各部门,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驻旗各单位:
现将《达拉特旗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0日
达拉特旗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严厉打击私采滥挖、非法生产、破坏和盗窃国家资源等违法行为,规范河道采砂管理秩序,切实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和水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鄂尔多斯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试行)》《达拉特旗关于建立“河长+检察长+警长”联动协作长效机制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达拉特旗(2020年—2024年)河道采砂规划》和我旗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对内蒙古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理念,坚持惩防并举、疏堵结合、标本兼治,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坚决遏制河道非法采砂乱象;规范合法采砂行为,提升河道采砂管理水平,确保河道砂石有序开采;逐河段落实采砂管理责任,推动建立完善河道采砂管理长效机制,促进河道采砂科学规范、有序可控,切实保障河道河势稳定、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基础设施安全和生态安全。
二、整治范围
全旗境内所有河道。
三、组织实施
按照全面推行河长制要求和属地管理原则,本次专项整治由旗河长办统筹指导,河长+检察长+警长牵头、部门配合,苏木镇具体抓落实。
四、整治内容
通过专项整治,坚决打击未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采砂,在禁采区采砂,以及超范围、超深度、超许可期限、超许可量等各类非法采砂行为。
五、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全面自查(2022年1月10日—2022年1月20日)
以苏木镇为单元,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实地巡查、群众举报等多种手段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摸清辖区内河道非法采砂具体位置、问题类型、违法事实形成时间等,确保摸底排查工作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建立清理整治工作台账,按照“边查边改、立改立效”要求,做到发现一处、清理一处,销号一处。
(二)执法打击和集中整治(2022年1月20日—4月10日)
按照“查、认、改、罚”查处机制,即发现问题、确认问题、整改问题、责任追究,对重点区域、重点河段、重点问题开展联合执法,对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形成执法震慑作用。
一是按照“谁许可、谁监管”原则,由许可单位牵头督促采砂户停止违法行为,拆除采砂机具,对随意堆放的砂石料和弃料进行处理,动用复垦保证金对历史遗留砂坑进行修复,恢复河道原貌,对其存在的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采取处罚措施,涉嫌刑事犯罪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二是对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或采取破坏性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将及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依法落实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4次会议、2016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7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1.无许可证的;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3.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
1.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
2.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
采矿行为的;
3.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4.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安全的。
三是对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参与河道非法采砂活动,充当非法采砂“保护伞”的国家工作人员一查到底,坚决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三)督导检查和重点抽查(2022年1月10日—4月30日)
旗河长办会同“两办”督查室组成暗访核查抽查组,定期不定期随机实地对非法采砂整治情况进行暗访督查,检验专项整治行动实际成果。对工作组织不力、不作为、慢作为等典型问题,将约谈、通报相关责任人和有关部门。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河道采砂事关河道防洪安全、事关河流生态健康、事关沿岸社会稳定,各级河长、苏木镇和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道采砂秩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本次专项整治由旗河长办统筹指导,河长+检察长+警长牵头、部门配合、苏木镇具体抓落实,工作开展中要加强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必要时集中抽调专门力量,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监督检查,坚决依法打击非法采砂和“砂霸”及其背后“保护伞”,确保高质量完成专项整治各项任务。
(二)明确工作职责,压实工作责任。苏木镇负责全面查清乱采所在位置、坐标、河段名称、性质等情况,并建立台账,及时组织力量对问题进行清理整治;水利部门负责依法依规查处河道内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查处河道采砂非法占用、破坏农田耕地等行为,全面取缔非法囤积、买卖点,负责持有采矿许可证的河道采砂企业的清理整治工作;林草部门负责查处采砂造成的乱占林地、草地、湿地,乱砍滥伐林木的行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河道采砂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督促采砂企业落实环保措施,查处采砂、洗砂、运砂、储砂过程中污染环境的行为;住建部门负责对商砼站、建筑市场砂石进行溯源管理,并建立台账;公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砂石开采经营过程中治安违法和非法采砂犯罪行为;查处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和妨碍公务的犯罪行为;对违法开采、破坏性开采、运输、囤积、销售和盗采河道砂石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交通交管部门负责加强采砂、运砂车辆的管理,依法打击证件不全车辆从事采砂、运砂作业,查处超限超载运砂车辆,规范河道采砂交通运输行为。其他责任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
(三)加强宣传工作,营造社会氛围。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河道非法采砂危害性和打击非法采砂必要性的宣传报道,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大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取得的成效,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舆论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公开举报电话,拓宽举报渠道,通过曝光、举报等形式,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和打击河道违法违规采砂行为创造有利条件。
(四)加强综合治理,建立长效机制。要严格落实河道采砂管理责任制,明确河道采砂管理河长、水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河长统一领导、水利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河道采砂管理联动机制。完善与政法、纪检监察等部门的信息共享、线索移交、联合执法长效机制。要深刻认识近年来河道来砂量及河砂供给占比逐年下降现状,坚持疏堵结合,统筹砂石供给,综合考虑区域砂石资源禀赋,推行政府主导、国有经营、统一管理的采砂管理经营新模式,规模化、集约化、规范化、环保化开采,以规模化经营解决“小、散、乱”开采监管难题。同时,将河砂开采与河道治理、水库清淤相结合,依法合规综合利用河道疏浚砂、水库淤积砂,营造“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生态环境。
附件:达拉特旗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台账
附件:
达拉特旗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台账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序号 |
河流名称 |
苏木镇 |
嘎查村 |
位置坐标 |
镇级河长 |
村级河长 |
排查问题 时间 |
问题描述 |
整改情况(包括处罚、问责情况) |
是否完成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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