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旗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达拉特旗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安置管理办法>解释说明》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9日
《达拉特旗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安置
管理办法》解释说明
为更好的贯彻执行《达拉特旗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安置管理办法》(达政发〔2024〕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征用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用地需求,确保各苏木镇、各部门高效开展土地征收征用及安置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结合全旗土地征收征用安置工作实际,现对《管理办法》部分内容作解释说明如下。
一、土地征收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第二十五条 奖励目的及原则中明确征收土地的奖励费用原则上应支付给承包经营户(承包经营户指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家庭联产承包或公开拍卖租赁方式取得的承包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但不包括其它方式流转土地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未承包到户的奖励费支付村社集体。征收土地的奖励费也可由村社集体根据本村社土地的实际承包经营情况进行合理分配。
二、被征地农民住房及养老保障
第三十七条 第(五)款 已经享受过矿区移民搬迁和生态移民搬迁的,均不享受新选宅基地和购房补贴政策。征收土地过程中,新增人口应按《管理办法》的有关计算方式和程序纳入新选宅基地和购房补贴范围。
三、井工矿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
井工煤矿井田范围内因开采造成塌陷面积达到90%以上的社,剩余弃采的土地按照《管理办法》中塌陷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不含奖励)。
(一)土地塌陷补偿
第三十九条 奖励目的及原则中明确征用土地的奖励费用原则上应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户,未承包到户的奖励费支付村社集体。征收土地的奖励费也可由村社集体根据本村社土地的实际承包经营情况进行合理分配。
(二)井工矿的土地流转补偿
第四十条 已享受移民搬迁安置,对未征用的耕地实行土地流转,流转费一年一补。流转期间,因采矿造成塌陷的土地应按照《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执行,补偿后土地流转费自然终止。
水浇地流转标准:650元/亩/年;旱地流转标准:450元/亩/年;其它地类不享受土地流转补偿。
(三)移民搬迁农牧民的住房保障
第四十一条 土地塌陷范围内房屋及附属设施搬迁补偿执行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的相关政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移民搬迁同时享受《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住房保障政策。征用土地过程中,新增人口应按《管理办法》的有关计算方式和程序纳入新选宅基地和购房补贴范围。
(四)被移民搬迁农牧民的养老保障
第四十二条 为了切实保障被迁移农牧民的生活水准不因移民搬迁而降低,移民搬迁农牧民的养老保障范围、资金筹集、资金支付等参照《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执行,应由用地企业承担养老保障补贴为10.8万元/人。土地塌陷补偿到期后,塌陷区未完成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治理的,应由用地企业给予移民搬迁农牧民0.85万元/人/年养老保障补贴,直至完成土地复垦、生态修复治理或累计养老保障补贴金额达到现行(到期时)养老保障补贴金额时终止。享受补贴人员必须是被移民搬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五)生态环境补偿
第四十三条 第(三)款 未达到《管理办法》占地比例的,对受影响且未享受移民搬迁农业户籍人口给予不高于800元/人/年补偿。
四、附则
第六十七条 做好新旧标准衔接工作
1.凡在《管理办法》生效前,已发布土地征收、征用公告,未签订土地征收、征用协议的用地项目,均按本办法的标准和程序实施。
2.凡在《管理办法》生效前,已签订土地征收协议并已补偿到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仍履行已生效协议不予补差,村民委员会按要求出具报批组卷相关材料;已签订了土地征用协议并已补偿到位,且办理了露天矿临时用地(先行用地)审批手续的,在批复期限内能完成复垦还地的按原标准执行;井工矿已签订土地征用协议未补偿到位的,均按《管理办法》的标准执行。
3.凡在《管理办法》生效前,正在实施的征收土地项目,部分农牧民已领取征地补偿费,但未按规定完成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均按本办法的标准执行。由自然资源局与苏木镇、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签定补差协议。
4.凡在《管理办法》生效后,已签定临时用地协议且补偿到位,并办理了露天矿临时用地(先行用地)审批手续,在批复期限内无法完成复垦还地的;已经签定临时用地协议且补偿到位,但未办理露天矿临时用地(先行用地)审批手续的,均应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则上由自然资源局按照本办法标准与苏木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定补偿协议,补齐差价。对于露天矿征用土地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已使用年限超出三年的,应考虑合同约定年限及已使用年限等因素,确定补差数额。
5.凡在《管理办法》生效前,井工矿用地企业已与农牧民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土地流转补偿按本办法标准执行。
6.凡在《管理办法》生效前,井工矿已发布土地征用公告,已组织实施的土地征用及移民搬迁项目的社(组),完成土地征用及移民搬迁安置工作量(协议签订率)达三分之二以上的,仍按原标准执行(原协议约定的内容有效);未达到上述工作量(协议签订率)的,均按本办法的标准和程序实施。凡在《管理办法》生效前,井工矿用地企业已与农牧民签订塌陷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约定塌陷补偿周期低于本办法补偿周期的,按原补偿协议约定期执行;补偿协议约定塌陷补偿周期超出本办法补偿周期的,按本办法执行。到期后,塌陷区未完成土地复垦、生态修复治理的补偿、养老保障补贴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