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
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价格执行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等精神,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
社会福利机构
用电按居民价格执行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社会福利机构用电价格的批复》(内发改价字〔2010〕2921号)精神,取得自治区民政部门社会福利机构证书的社会福利机构用电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
社区居委会
用热、用电、用水、用气按照居民价格执行
按照《关于城市社区委员会工作用房和为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性服务设施的用热、用电、用水、用气执行居民价格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1〕1704号)精神,全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为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性服务设施的用热、用电、用水、用气按照居民生活用热、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
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
用电按居民价格执行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价格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1〕1817号)精神,对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宗教活动场所
人员生活用电按居民价格执行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宗教场所生活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批复》(内发改价字〔2014〕1158号)精神,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常驻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的生活用电应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养老服务机构
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价格执行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我区养老机构水暖电气价格政策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5〕446号)精神,对我区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各类性质养老服务机构)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类价格标准执行。
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
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价格执行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居民价格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0〕443号)精神,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价格执行。
附表:
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现行价格表
用水价格 |
4.12元/立方米 |
文件依据:鄂发改费发〔2015〕3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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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价格 |
0.427元/千瓦时 (不满1千伏) |
0.417元/千瓦时 (1-10千伏) |
文件依据:内发改价费字〔2021〕1113号 |
用气价格 |
2.444元/立方米 |
文件依据:鄂发改价费发〔2023〕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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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热价格 |
目前执行22.5元/平方米·供热期(其中,政府补贴2元/平方米·供热期) |
文件依据:达政发〔2015〕106号。若有调整,按最新的政策或文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