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272201173013X4/2023-3529693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公路
发布机构 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达政办发〔2023〕61号
成文日期 2023-08-02 公文时效 有效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拉特旗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0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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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有关部门: 
 
  现将《达拉特旗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日 
 
 
 
达拉特旗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高质量发展,进一步管理好、养护好农村牧区公路,适应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服务和支撑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旗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牧区公路是指纳入农村牧区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牧区公路。公路包括桥梁涵洞、隧道、附属设施和渡口工程。 
 
  全旗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公路的管理和养护,适用本办法;旗域内农村牧区街巷硬化道路和经济开发区(园区)内道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全旗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生态环保和“建管养运”并重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分级负责、行业监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旗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牧区公路管养工作的领导,按照“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制。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公路工作,具体负责指导、监督农村牧区公路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牧区公路日常养护即小修保养工程,是指为保持农村牧区公路正常使用而对公路及其沿线附属设施进行的经常性维护保养和预防性维护保养,为提高服务水平而进行的加固、改善或增建;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工程即大、中修工程、改建工程、安防工程和危桥改造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部分进行周期性综合维修和加固,以及对影响行车安全的路段进行缺陷整治。 
 
  按照“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原则,日常养护由各级养护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工程由各级养护主体上报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平整,构造物完好,排水顺畅,路域环境整洁,行车安全舒适,实现农村牧区公路“舒、安、畅、美”。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六条 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农村牧区公路管养责任体系和运行机制,加强对农村牧区公路的管理监督。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实行路长制。各级路长根据职责,负责组织领导相应的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旗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公路总路长;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本行政区域内县道路长;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本行政区域内乡道路长;嘎查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村道(街巷硬化)路长。 
 
  第七条 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旗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组织编制和实施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规划,审核农村牧区公路年度养护建议计划,筹集和管理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资金,监督检查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机构的管理养护、资金使用和养护质量,协调、指导农村牧区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工作。 
 
  旗公路养护中心为全旗农村牧区公路日常管理养护机构,具体负责全旗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技术规范、标准。 
 
  2.拟定非经营性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3.向各级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提供养护技术指导。建立和完善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档案。 
 
  4.监督检查考核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 
 
  5.定期组织开展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质量检查,发布情况通报。 
 
  6.协助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农村牧区公路大、中修等养护工程项目的审定、招投标及交(竣)工验收。 
 
  7.建立健全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制度,按公路养护项目进度、质量实行计量支付。 
 
  8.编制、汇总、上报各类养护管理报表,做好交通量、公路路况、水毁、大中修工程进度等统计和上报。 
 
  9.组织技术人员对苏木镇报送的公路桥梁安全状况进行评价和鉴定,及时上报加固方案;审定水毁修复工程方案,并及时深入重大水毁现场指导抢修。 
 
  10.负责全旗非经营性县级公路的养护管理。 
 
  第八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及所属的乡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乡级公路管理、养护、路域环境整治等方面的具体工作,指导嘎查村做好村级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工作。 
 
  主要职责: 
 
  1.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乡、村级公路的养护资金筹集及管理。 
 
  2.编制乡级公路养护年度建议计划,报旗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旗公路管理机构下达的年度养护计划,落实养护工程目标计划,定期检查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养护目标计划执行情况,发布情况通报。 
 
  3.负责行政区域内管养公路危险路段调查汇总及安保设施建设,负责桥梁安全状况和公路灾毁巡查。重大险情必须在2小时内报旗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4.组织实施灾毁抢修,设置危险路段警示标志、标牌并做好维护,保证公路安全畅通。 
 
  5.检查考核村级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6.编制、汇总、报送各类养护管理报表,做好交通量、公路路况、水毁、日常养护进度情况统计和报送。  
 
  第九条 嘎查村及所属的村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村村级公路的管理、养护、路域环境整治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主要职责: 
 
  1.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养护资金,组织实施村级公路日常养护管理。 
 
  2.加强路况巡查,及时发现并上报危险路段情况,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并采取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3.积极协助做好本区域内其它公路的保护工作。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十条 农村牧区公路可实行专业养护与兼职养护,经常性养护与突击性、季节性养护相结合的方式。县道的专(兼)职养护人员由旗公路养护中心或公路经营单位公开招聘。乡道的专(兼)职养护人员由苏木镇人民政府公开招聘。村道的专(兼)职养护人员由村民委员会根据“一事一议”的方式或制定村规民约确定,并报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经常性养护由苏木镇人民政府、旗公路养护中心采用承包制或招投标等形式完成;突击性和季节性养护可采取发动群众和雇工等形式完成,每年不得少于4次,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协调,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指导。
 
  第十一条 农村牧区公路和桥涵养护要求: 
 
  1.水泥混凝土路面:经常清扫路面、清理边沟,及时清除各种杂物,保持路面清洁、排水顺畅;春、秋两季对路面缩缝、胀缝、裂缝进行灌缝处理,做好水泥混凝土路面防渗;对水泥板麻面、露骨、坑洞等严重影响行车舒适的板块,视情况进行翻修或表面处治;对水泥混凝土破碎、脱空、沉陷、断裂、拱起的面板,应及时压浆稳定或翻修;水泥混凝土面板损坏严重的路段,应及时进行大中修。 
 
  2.沥青路面:保持沥青混凝土路面清洁、完好;定期对沥青混凝土路面裂缝灌缝,防止渗水;沥青混凝土路面出现车辙、泛油、拥包病害或平整度差时应先铣刨再用热沥青或冷补料修补;路面出现早期网裂、松散时,及时进行预防性养护;沥青混凝土路面出现坑槽、沉陷、严重网裂、啃边、松散等病害时,及时进行修复性养护,延长公路使用年限。 
 
  3.砂石路面:经常清理路面,及时清除杂物;坑槽、沉陷、车辙、松散、波浪、搓板、翻浆路段应及时整修,达到设计技术标准;保持路面排水顺畅,以防雨水冲刷。 
 
  4.桥涵:经常清扫桥面,保持泄水孔畅通、伸缩缝无杂物和涵洞不堵塞;加强桥涵管理,定期检查桥涵技术状况,险桥危涵应设立限载、限行等标志;保持桥、路衔接平顺,无跳车、无隐患,有问题及时处理;桥涵受力构件混凝土老化、截面变形、构件松动、开裂,影响行车安全的,必须及时局部加固或拆除重建;桥梁基础被河水冲刷掏空的,应及时加固处理,确保安全。 
 
  5.其他:路肩水毁及安全设施损坏、丢失及时维修完善。 
 
  第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条例》农村牧区公路养护需要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的,旗县级人民政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十三条 承担农村牧区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和人员应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旗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养护合同规定对农村牧区公路进行养护,并达到下列标准: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平整,构造物完好无损,排水顺畅,行车安全舒适,始终处于安全的技术状况;设置必要的警示警告、指示标志,交通标志齐全醒目;村镇路段无脏乱差现象,路容路貌整洁美观;汛期及时排除隐患,填补水毁;冬季及时除雪防滑,保证道路安全畅通,实现农村牧区公路“舒、安、畅、美”。 
 
  第十四条 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苏木镇人民政府和旗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农村牧区公路灾害防治应急保障机制,提高抗灾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农村牧区公路交通中断的,旗、苏木镇人民政府及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各具体养护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短时间内难以抢通的,应在相应路段设置醒目的警告标志牌,通告绕行路线并组织修建临时便道。
 
  第十五条 农村牧区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按有关规定穿着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在公路和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影响过往车辆正常通行时,必须在作业区间和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施工标志。 
 
  第十六条 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旗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农村牧区公路路域环境实施综合治理,推进农村牧区公路绿化、美化,促进农村牧区公路与生态环境自然和谐。农村牧区公路绿化应与绿色通道建设相结合,纳入地方政府的绿化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农村牧区公路两侧的树木进行砍伐;确需更新的,须经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与管理,遵循“政府投入为主、多方筹措、统筹安排、分级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牧区公路养护需求实际,统筹本级财政,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保证农村牧区公路正常养护。旗人民政府将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并从旗财政每年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及公共设施日常维护经费中提取一部分用于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建立稳定的来源渠道及增长机制。 
 
  第十九条 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资金主要来源:一是旗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的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央补贴资金和自治区、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二是苏木镇筹集的养护资金和嘎查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养护资金;三是企业、个人、社会捐助或通过转让农村牧区公路桥梁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的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资金;四是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前提下筹集的其他资金。 
 
  苏木镇筹集的养护资金专项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乡、村级公路养护。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村道养护,并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示。
 
  企业和个人捐助的资金,应当在尊重捐助企业和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由接受捐赠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其他渠道筹集的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资金由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断完善资金监管和激励制度。
 
  第二十条 旗交通、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每年对各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五章  公路保护 
 
  第二十一条 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安全保护工作,委托各级综合执法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全旗农村牧区公路实施路政管理、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及超限超载运输治理,维护路产路权,保证农村牧区公路完整、完好、安全畅通。 
 
  苏木镇人民政府和嘎查村委员会应在农村牧区公路沿线安排一定数量的监管员和护路员,加强辖区内的农村牧区公路安全保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 农村牧区公路、公路用地和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确需占用或穿越的,应先征得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的同意。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有权检举破坏农村牧区公路、公路用地和附属设施以及影响农村牧区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条例》第三十三条农村牧区公路两侧自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范围为公路用地;自公路用地外缘起,按照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的标准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具体公路建筑控制范围以城镇规划为准。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农村牧区公路桥梁、公路防护工程上下游100米范围内挖石、采矿、取土、采沙;不得在公路边坡及边沟外缘2米范围内取土、取砂(石);严禁盗伐、损坏公路行道树。 
 
  第二十五条 凡超过农村牧区公路和桥梁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须经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签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方可通行。 
 
  第二十六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条例》第三十八条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保障通行安全和消防、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的前提下,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依法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限高、限宽设施应当有明显标志和夜间反光标志。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农村牧区公路上非法设卡和拦车收费。 
 
  第二十八条 农村牧区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不得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炸石取土、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损坏、移动、涂改、遮挡农村牧区公路标志标线,不得在公路标志标牌上书写广告。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旗对苏木镇人民政府年度实绩考核。 
 
  第三十一条 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每年至少对全旗农村牧区公路养护情况进行1次全面检查、考核,并根据工作需要,对农村牧区公路进行抽查,检查考核结果作为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公路养护单位的主要依据。旗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每月对全部列养农村牧区公路进行1次抽查,每半年进行1次全面检查,检查结果上报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同时通报公路养护单位,并督促纠正和处理存在的问题。适时在全旗范围内开展联检联评,奖优罚劣。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对农村牧区公路进行养护的,由旗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补贴资金拨付,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农村牧区公路出现弃养或严重影响车辆通行的,减少或停止项目所在苏木镇下年度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养护项目安排及投资投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管理养护不善,造成路况质量急剧下降、通行受阻的,核减责任单位下一年度养护资金;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嘎查村街巷硬化道路的管理养护参照本办法执行,各苏木镇可依据本办法和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旗人民政府会同旗级有关部门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