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压实文物保护管理安全责任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11150621MB1688871X/2024-3725745 | 发文字号: | 达政办发〔2024〕36号 | 成文日期: | 2024-09-23 |
发文机关: | 政府办 | 信息分类: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业务工作;公共文化服务 | 公开日期: | 2024-09-30 |
概 述: | 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旗直各有关部门: 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的... |
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旗直各有关部门:
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贯彻“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鄂尔多斯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党政领导、部门监管、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落实、落细全旗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长效保护管理责任,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健全文物安全责任体系
(一)旗人民政府负责全旗境内所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作,并将文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二)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完善文物安全责任体系。
(三)王爱召遗址、展旦召、阿什泉林召的管理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与所在苏木镇人民政府并列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哈什拉召、成汗义吉寺的使用人与所在苏木镇人民政府并列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其他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近现代革命遗址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由文物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管理,其主要负责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
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要确定每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安全管理人和安全工作人员,组织评估文物安全风险,制订并执行文物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文物安全岗位职责,加强安全管理,检查整改安全隐患,完善安全防护设施,落实各项文物安全措施。
(四)旗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局)依法对全旗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实施监督管理。文旅局要会同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引导建立文物保护志愿者队伍、义务看护员等群众性组织,并对其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
(五)旗公安局要防范和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督促文物所在地派出所加强对重要文物单位的巡逻防范。旗自然资源局在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或矿产资源开发中要按照文物部门的意见避让文物保护范围。旗生态环境局对在文物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设施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旗应急管理局会同旗文旅局应对和处置文物安全生产突发事件,指导督促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完善应急预案,开展演练。旗宗教事务主管部门监督宗教活动场所加强内部管理,健全文物保护管理制度。旗教体、住建、工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文物安全相关责任。
二、落实文物安全保护责任
(一)加强协作。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旗文旅局要积极主动地向自然资源、住建、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通报文物基本信息。建设活动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两线”范围的,职能部门在审批之前须征求旗文旅局意见,科学开展基本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工作。
(二)强化监管。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规要求,对涉及文物的各项行政审批严格把关。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决防止破坏文物行为的发生。文物执法机构要依法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监管职责,提高监管效率与能力,及时发现、制止并依法查处文物违法行为。
三、强化文物安全责任追究
滥用职权、不履行文物安全责任,瞒报、迟报文物违法案件、文物安全事故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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