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压实文物保护管理安全责任的通知》(达政办发〔2024〕36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了便于理解《通知》内容,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的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同级人民政府区别情况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要求,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落实文物管理单位主体责任,夯实基层文物安全管理,健全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文物安全管理网络,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办法(试行)>的决定》(文物督发〔2020〕39号)规定:“有保护管理机构的国有和集体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无保护管理机构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管理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集体所有不可移动文物所属的集体组织主要负责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私人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及其管理使用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田野文物等无使用人的不可移动文物,省、市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督导文物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国家规定履行文物安全直接责任,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指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组织,承担具体文物安全管理责任。”
达拉特旗境内现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共104处,文物保护形势严峻。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的文物工作,明确文物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文物安全保护责任,特印发《通知》要求各有关单位落实落细文物保护责任,筑牢文物安全防线。
二、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坚持党政同责、齐抓共管,实现文物保护管理能力明显加强,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明显改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得到落实,文物执法力量得到加强,安全责任体系更加健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水平全面提升,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旗人民政府负责全旗境内所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作,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作,旗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局)对境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旗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宗教事务、教育体育、住建、工信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管理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集体所有不可移动文物所属的集体组织主要负责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私人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其所有人及管理使用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
《通知》指定,其他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近现代革命遗址等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机构为文物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其具体负责管理,其主要负责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
《通知》要求,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要确定每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安全管理人和安全工作人员,落实各项文物安全措施。
四、涉及范围
《通知》涉及达拉特旗境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共104处,并细化到各苏木镇、街道。
五、执行标准
《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职责,加强协作、强化监管,共同维护文物管理秩序,保证文物安全。
《通知》要求,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规要求,对涉及文物的各项行政审批严格把关。文物执法机构要依法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监管职责,提高监管效率与能力,及时发现、制止并依法查处文物违法行为。
六、注意事项
文物和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基因和血脉,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中华优秀文明资源。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七、关键词诠释
不可移动文物:《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标准、登记表和著录说明(试行)>的通知》(文物普查发〔2024〕3号)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为:文物是人类创造的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认定不可移动文物,应当开展文物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审美价值、科技价值、时代价值的全面评估,进行本体确认和时代确定。
文物保护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