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低保
1.申请条件。持有我旗户籍的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旗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家庭。
2.受理。申请农村低保的,向户籍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城市低保的,向实际居住地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受申请人委托,由嘎查村(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
3.需要提供的资料。家庭成员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患重特大疾病、慢性病人员,应提供申请前12个月内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住院、门诊费用发票单或医疗机构报审单复印件;残疾人应提供达旗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在校全日制就读的高中(含高中、职业技术学校)以上的学生,应提供学生在校证明材料原件;人户分离家庭,应提供现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材料原件(证明材料原件应注明家庭详细住址及联系方式);有固定工作的,应提供所在单位的工资收入证明。夫妻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复印件;缴纳的社会保险单、住房公积金缴费单、养老保险缴费单、医疗保险缴费单复印件;申请前12个月社保领取情况、上年度国家各项惠农补贴资金,统一由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核查;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方面的证明材料。
4.审核审批。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城乡低保对象审核审批的责任主体,在第三方机构核查结束后,按不低于核查对象的30%进行抽查,抽查属实的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的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有异议的开展民主评议。
5.保障金的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月通过惠农“一卡通”足额拨到低保对象账户。
二、特困人员供养
1.申请条件。特困人员包含农村牧区五保户和城镇“三无”对象。持有我旗户籍,且属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具体为:一是无劳动能力指: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因病无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被认定为完全或部分丧失自理能力的视为无劳动能力)。二是无生活来源指:可支配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三是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指: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60周岁(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年低保标准1.5(含)倍以下的)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民生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鄂尔多斯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有关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2.受理。直接向户籍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受申请人委托,由嘎查村(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
3.需要提供的资料。签署达拉特旗申请社会救助待遇家庭(个人)诚信告知及授权核对委托书;户口簿、二代身份证复印件;造成无劳动能力的残疾证复印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证明(如低保证、残疾证、诊断书等复印件);缴纳的社会保险单、住房公积金缴费单、养老保险缴费单、医疗保险缴费单等复印件;人户分离(以离开户籍所在地,且长期居住在外一年以上为人户分离户)需出具经常居住地的居住证明;申请前12个月社保领取情况、上年度国家各项惠农补贴资金,统一由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核查;最近免冠一寸照2张;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方面的证明材料。
4.审核审批。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特困供养对象审核审批的责任主体,在第三方机构核查结束后,按不低于核查对象的30%进行抽查,抽查属实的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的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有异议的开展民主评议。
5.特困供养金的发放。五保供养金按月通过惠农“一卡通”足额发放到五保供养对象账户。
三、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护理补贴
1.申请条件。指我旗审批的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的划分标准,一般依据能否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6项指标综合评估。6项指标都能自主完成的,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1至3项指标不能自主完成的,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自主完成的,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2.受理。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 ,可以委托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3.需要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特困人员供养证复印件,近期2寸免冠照1张,并如实填写《达拉特旗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定表》中相关信息。材料齐全后,每周二、周四到旗人民医院门诊呼吸内科、肾内、综合内科进行自理能力评定,评定结束后,将所有材料报回所在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审核审批。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评定结果,需要护理的,协调所在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护理服务人员签订《达拉特旗特困人员护理协议》,审核无异议的作出审批。
5.护理补贴金的发放。护理补贴资金按月通过惠农“一卡通”足额发放到护理人员手中。
四、临时救助
1.申请条件。持有我旗户籍的,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1)申请支出型救助。主要指家庭成员罹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慢性病需要治疗,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较大的,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家庭中的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造成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家庭中有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需要照顾,致使家庭成员无法外出务工,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已纳入低保或特困救助供养范围,或者已经认定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但因家庭中有重度残疾人、危重病患者等,在享受其他各项政府补贴、救助、帮扶政策的基础上,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申请急难型救助。主要指对因自然灾害、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原因造成严重人员伤亡、住房、生活资料严重损毁的,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对突发重大疾病需要紧急入院抢救治疗,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对非我旗户籍的,在我旗长期居住1(含)年以上的,可以申请急难型救助。
2.受理。持有农村户籍的,向户籍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持有城镇户籍的,向实际居住地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受申请人委托,由嘎查村(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
3.需要提供的资料。家庭成员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患重特大疾病、慢性病人员,应提供申请前12个月内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住院、门诊、药店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医疗保险机构报审单复印件;残疾人应提供达旗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在校全日制就读的学前、高中、大中专院校以及本科学历的,应提供学生在校证明材料原件;非我旗户籍的,需提供居住地嘎查(村)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及户籍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临时救助证明。
4.审核审批。
(1)对于支出型救助,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临时救助对象审核审批的责任主体,在第三方机构核查结束后,按不低于核查对象的30%进行抽查,抽查属实的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的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有异议的开展民主评议。
(2)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旗民政局实行“先行救助、后置审批”,并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3)对通过政府门户网站、“96118”、“12349”便民热线如实反映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旗民政局应及时告知申请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要时,可以由旗民政局予以先行救助,后按一般程序要求补齐审核审批手续及相关资料。
5.临时救助金的发放。支出型救助按月通过惠农“一卡通”足额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急难型救助实行即时发放到户。
五、特别救助金
1.申请条件。一是享受我旗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其家庭或个人重大刚性支出扣除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其自负部分超出全区城镇和农村牧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二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经扣除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其自付部分超出全区农牧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的,且家庭财产(货币财产扣除基本住房、基本生活必需品之外的实物财产)不足以支付自负刚性支出的;三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其家庭或个人重大刚性支出扣除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其自负部分超出全区城镇和农村牧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
2.受理。直接向户籍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受申请人委托,由嘎查村(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
3.需要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家庭基本情况、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遭遇困难情况、刚性支出情况等相关材料,并且书面授权审核审批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通过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进行核查。
4.审核审批程序。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特别救助金审核审批的责任主体,受理申请后,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对特别救助金申请人的家庭财产、人口状况、家庭收入、遭遇困难类型等情况逐一入户核查,并根据第三方机构的核查结果,张榜公示无异议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作出审批。
5.特别救助金的发放:实行即时发放到户。
六、社会救助对象诚信告知认定
1.诚信告知对象。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和个人及相关人员,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员等。
2.诚信告知程序。在居民提出社会救助申请、接受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或其他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时,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应指导其认真阅看《社会救助个人诚信告知书》。被告知人如有阅读和理解障碍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可通过诵读和解释帮助其了解《社会救助诚信告知书》内容、含义和失信后果。然后由被告知人逐人签署并按要求加按指纹,一式二份,一份交本人、一份存入个人档案中并长期保存。被告知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填写,因失信行为产生的后果由法定监护人承担;其他被告知人无法自行填写的,可以书面委托其家庭成员或嘎查村(居)民委员会代为填写,因失信行为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3.失信行为认定。通过入户核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群众举报等方式,发现告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个人失信行为:虚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人口变化情况、家庭成员健康、教育、婚姻状况以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能力情况,骗取社会救助金或服务的;伪造、涂改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冒名顶替或使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社会救助金或服务的;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的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骗取社会救助金或服务的;通过托管、转移、出借、出让或直接利用他人身份等方式,规避由本人实际拥有、使用或受益的车辆、机械、土地、牲畜、房产等大宗资产和商业经营行为的;通过贿赂、胁迫、殴打、辱骂等不正当方式影响、干扰和阻挠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以及参与配合调查评议的其他相关人员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恶意举报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或其他救助对象,经查证举报不实的;其他社会救助领域失信行为。
4.失信行为处理。社会救助领域失信行为的信息记录、报送。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要认真梳理核实实施社会救助过程中发生的社会救助失信行为。发现申请人及在享人员有失信行为的,要立即中止办理相关业务,5个工作日内,认真填写《社会救助领域失信行为信息记录表》,并收集整理失信行为涉及的电子图像、数据或音视频信息,形成社会救助领域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和相关档案资料,通过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属实的报送旗民政局,旗民政局于5个工作日内将失信人员在全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记录,并将《社会救助领域失信行为信息记录表》逐级报送自治区民政厅备案,同时要将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作为档案永久留存。
七、医疗救助
1.申请条件。持有我旗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孤儿;扶贫部门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低收入对象和因病返贫对象。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指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困难人员;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对象,指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150%但低于低保标准3倍的困难人员。
2.受理。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持有农业户口的,申请人(户主)向户籍所在地苏木镇、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持有非农业户口的,申请人(户主)向实际居住地苏木镇、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城乡低保、五保、“城镇三无”、孤儿医疗救助可以直接向旗医疗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
3.需要提供的资料。户主和患者的二代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低保证、特困人员供养证、三无证、孤儿证等复印件;诊断书复印件、有效的医疗机构报销后报审单原件;建档立卡贫困人员,需提供扶贫部门出具的身份确认证明;参加商业保险的救助对象还需提供商业保险承保单位出具的赔付凭证。
八、社会救助自助申请
凡持有我旗户籍的城乡居民申请社会救助的,也可通过微信端进行自助申请。具体程序为:申请社会救助待遇家庭成员或委托代理人通过关注“达旗智慧救助”微信公众号了解我旗的相关救助政策,并通过“救助申请”一栏选择相应的救助,填写家庭信息、成员信息、赡抚养人信息、收入支出等相关信息后上传有效凭证,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会在电脑端申请人家庭情况信息采集一栏的草稿状态,发现救助对象的申请信息,经工作人员初审对信息不齐全或不符合救助申请条件的,将通过微信或短信推送的方式告知申请人,对于材料齐全且符合救助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九、社会救助对象拥有的权力
1.持有我旗户籍的城乡居民,在基本生活或某一方面处于困难状态时,享有申请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临时救助、特别救助金、受灾、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司法等待遇方面的权利。
2.对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存在吃、拿、卡、要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的,享有投诉举报的权利。
3.对本辖区内享受社会救助待遇不属实的对象,享有监督举报的权利。
十、社会救助对象应履行的义务
1.救助对象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承诺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义务。
2.救助对象履行委托核查其家庭及家庭成员的家庭经济状况相关手续,并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义务。
3.救助对象与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的义务。
4.救助对象不得侮辱、殴打、恶意举报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或其他救助对象的义务。
5.低保家庭按时向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规定的时间节点,定期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化情况的义务。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报告的,应及时向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说明原因。
十一、不予享受社会救助待遇情形
1.家庭拥有应急之用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和公司企业注册资金等货币财产总额,人均超过当地低保标准24倍的;
2.家庭成员有商业用房及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的;
3.家庭成员有机动车辆及大型农机具(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和用于农业生产的非营运小型三四轮车)的;
4.不配合或不授权工作人员依法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提供虚假证明或故意放弃、转移生活权益和财产以及侮辱、殴打工作人员的。
十二、残疾人“两项补贴”
(一)补贴对象
具有达拉特旗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
1、重度一二级残疾人;
2、精神智力三四级残疾人;
3、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我市的城市重度一二级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4000元/·人;农村重度一二级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3000元/年·人;城市精神、智力三四级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3000元/年·人;农村精神智力三、四级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2000元/年·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为100元/月·人。
(三)申办程序
两项补贴申请遵循自愿原则,由残疾人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苏木镇人民政府“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
(四)申请材料
1、《鄂尔多斯市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
2、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3、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4、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需提供)
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并已提交相关资料的,无需再次提交相关申请资料,但需经民政、残联严格按程序要求进行审核认定。
(五)资金发放
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通过惠农“一卡通”发放到补贴对象的账户中。
十三、社会散居孤儿
保障对象:具有达拉特旗户籍,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受理:由孤儿本人或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需要提供的材料:书面申请书,因本人智力残疾年幼无法表达意愿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关系证明;申请人的一寸照片;需要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审核: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和孤儿基本情况及材料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旗民政局审批。
审批:旗民政局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符合条件的发放救助资金。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民政局审批确认后,与孤儿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书。
孤儿基本生活补贴资金的发放:按月将生活补贴通过“一卡通”足额发放至孤儿账户。
十四、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保障对象: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受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向儿童户籍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需要提供的材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父母重残、重病、失联、死亡、失踪、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等情形的佐证材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父母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监护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及其关系证明;需要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均一式三份。
审核:
1.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采取审核相关材料或部门信息比对的形式,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失联、死亡、失踪、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等情形进行查验。需要信息比对的,各相关部门应当对部门信息比对工作给予全力支持。
2.相关佐证材料不全且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协助提供必要的补充材料。
3.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旗民政局。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
4.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审批:旗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发放:按月将生活补贴通过“一卡通”足额发放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账户。
十五、75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
发放对象:具有达拉特旗户籍,且年龄在75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
发放标准:按年龄段分档发放,75—7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8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50元;10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600元。
申请审批流程:
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达拉特旗75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申请书》、《达拉特旗75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审批表》和《达拉特旗申请高龄津贴授权核对委托书》;
1.所需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2份);
(2)近期免冠2寸照片(2张);
(3)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可委托近亲属代理申请,需提供本人委托书1份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还需提供经常居住地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并注明经办人及联系电话;无身份证号码或年龄信息有异议的申请人,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2.审核: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后,要认真审查核实,并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申请材料报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3.审批: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的申报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符合条件的,统一登记造册,纳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范围;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资金发放:按季度通过“一卡通”足额发放至补贴对象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