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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集体土地征收及临时使用土地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说明

来源:达拉特旗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4-02-28 14:40 字号: 打印 保存 分享至:
  现就《达拉特旗集体土地征收及临时使用土地补偿安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起草有关情况作简要说明。
  一、制定目的
  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牧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工作,维护被征收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2号)等法律、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综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我局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及借鉴周边旗区经验,代旗政府起草了《《达拉特旗集体土地征收及临时使用土地补偿安置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4.《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
  5.《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2号)
  6.《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38号)
  7.《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三、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
  一是土地征收是为了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原则。按照法定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补偿与安置的行为。二是旗政府为土地征收主体原则。达拉特旗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牧区集体土地征收主体为旗人民政府,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征收农村牧区集体土地。三是坚持权利与义务统一原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经济社会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要,积极配合支持做好土地征收工作。
  (二)主要目标
  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牧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工作,维护被征收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
  (三)工作任务及程序
  一是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牧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工作,明确了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才能征收集体土地。二是集体土地征收主体为旗人民政府,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征收农村牧区集体土地,并明确了各单位在土地征收中的职能职责、地类认定依据等。四是明确本办法适用范围。五是明确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坚持的原则。六是明确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的权力义务。七是规范了征地程序。八是相关单位要按照“事前监管、事中处理到、事后打击”的三到位原则,加强监督管理。有效遏制抢栽、抢种、抢建等行为,并明确明显不符合生产生活的建筑、栽种反季节、超密度、违反生长规律的林果苗木等按抢栽、抢种、抢建对待,征地时不予补偿。九是明确了被征地农民、征地工作人员、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等的法律责任
  (四)征求意见的方式
  因该《办法》涉及群众、集体经济组织和部分用地单位(企业)或个人切身利益,通过政府网站向广大群众征求意见。
原文阅读:达拉特旗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开征求《达拉特旗集体土地征收和临时使用土地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