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材料
1.《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办理时现场填写);
2.死亡证明;
3.死亡人员和继承人身份证;
4.死亡人员社保卡或者继承人的有效银行卡(提供与死亡人员的关系证明)。
二、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内蒙古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2.抚恤金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
(1)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内蒙古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
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2)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内蒙古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3.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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