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邮箱: erdosggb@163.com
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0月28日
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内政发〔2020〕1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2〕4号)、《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对标先进建设最优营商环境行动方案 (500条)〉的通知》(鄂党办发 〔2022〕5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效率,市工改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体要求及工作目标
对申请联合验收的工程项目,应按照“一窗办理、信息共享、联合勘验、限时办结”的原则,实行审批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综合窗口负责受理建设单位申请,按权责划分转办相关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验收部门限时开展联合验收,最后由综合窗口及时将办理结果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各有关部门可充分运用承诺制等方式灵活办理验收手续,并联办理验收事项,缩短验收时间,提高验收效率。全市2023年底前联合验收项目占比达到 60%以上。
二、适用范围
(一)竣工联合验收。我市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项目)。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项目等类别的工程项目已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单位工程开展单独竣工联合验收。为加快项目投产运营,工业厂房、仓库项目的一个或多个单位工程可申请竣工联合验收,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1.单位工程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2.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同期配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建设时序同步建设完成。
3.已按照施工图纸消防设计要求建设完成,并具备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有关局部验收的条件。
4.涉及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应保持工程完整性,并满足人防验收要求。
5.道路、供水、电力、燃气、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设施满足接入条件,并能在投用前接入。
6.拟投用部分与其他部分之间应设立安全、可靠、美观的临时物理隔离,保证投用部分具有安全独立的使用空间。
三、工作任务
(一)优化联合验收程序。工程项目满足《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建设单位可先行承诺该项目符合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验的有关要求,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竣工验收通过后,即可按项目分类申报竣工联合验收。
(二)加强城建档案竣工验收告知承诺制管理。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应规范城建档案竣工验收告知承诺制办理需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办理程序,避免产生城建档案“验而不交”的问题;建立健全诚信体系,积极对接全国、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企业失信行为予以惩戒;主动靠前服务,指导帮助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同步完成档案整理和归集,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探索应用数字化手段辅助档案管理工作,提升档案验收和使用效率。
(三)加快完成验收整改。工程项目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存在受环境、季节等因素影响需要较长时间整改的问题,在工程项目整体满足质量安全要求且能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可由建设单位书面承诺按照建设要求和国家标准进行整改,各验收部门可直接作出验收或者备案通过决定,并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四)简化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工程竣工联合验收通过的,由建设主管部门出具《鄂尔多斯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收意见书》,《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作为竣工验收备案凭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不再单独核发。
(五)《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通过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自动推送至不动产登记管理平台,不动产登记机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自行调取以作后续不动产登记、城建档案归档使用。
(六)严格控制竣工联合验收时限。单体工程验收总用时不得超过项目总体验收用时,严格控制分单体验收使用至项目总体验收的时间间隔,督促企业落实基本建设程序,并应严格执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加强风险管控,确保项目整体符合规划要求和质量安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改革是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的重要举措。各旗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到解决实际问题中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进一步优化创新验收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