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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达拉特旗电力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征占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文件的解读

来源:达拉特旗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2-01-14 16:12 字号: 打印 保存 分享至:

现将《达拉特旗电力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征占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政策解读公开如下: 

一、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土地的情形?

答:()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项、第()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征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哪级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答: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三、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哪级政府通过什么形式确定?

答: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四、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哪级政府制定?

答: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五、农村村民每户的宅基地标准是多少?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区宅基地每户不超过400平方米,牧区宅基地每户不超过500平方米。

六、土地征收补偿费种类?

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七、征收土地预公告时间?

答: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哪公告?

答: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

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时间?

答:不少于三十日。

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哪个部门组织听证?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十一、什么是土地征收?

答: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十二、什么是土地征用?

答:国家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收取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土地并依法给予一定补偿的行为。

十三、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的区别?

答:二者既有共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不同之处在于,征收的法律后果是土地所有权的改变,土地所有权由农民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征用的法律后果只是使用权的改变,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农民集体,征用条件结束需将土地交还给农民集体。简言之,涉及土地所有权改变的,是征收;不涉及所有权改变的,是征用。

解读单位:达拉特旗自然资源局        解读人:张永才       联系方式:1504949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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