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达拉特旗农村牧区宅基地及建房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答:宅基地是保障农牧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牧区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加强宅基地管理,对于保护农牧民权益、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多方面原因,当前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比较薄弱,一些地方存在超标准占用宅基地、违法违规买卖宅基地、侵占耕地建设住宅等问题,损害农牧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制定一则地方性的农村牧区宅基地及建房管理办法十分必要。
问:农牧民个体是否享有农村牧区宅基地的所有权?
答:农牧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嘎查村集体,农牧民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问:宅基地面积有什么规定?
答:宅基地面积牧区每户不得超过500平方米、农区每户不得超过400平方米,建筑占地比例不得超过50%。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内(6个街道辖区外、城郊结合部)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40平方米,建筑占地比例不得超过75%,建筑高度原则上不超过3.5米。
问:申请宅基地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农村牧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是农牧民户无宅基地的;二是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三是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重建的;四是农牧民户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五是其他有关规定。
问:农牧民建住房用地规划审批有哪些流程?
答:农牧民建住房用地审批程序。首先农牧户向农牧民小组(社)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经农牧民小组(社)讨论通过后,由负责人签字同意;农牧民小组(社)初审后,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高度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农牧民小组(社)将农户申请、农牧民小组(社)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嘎查农牧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后报送苏木镇人民政府;苏木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农牧局和自然资源局实地审查;房屋竣工后,苏木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邀请村社负责人等到实地核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的范围、面积、规划要求等进行用地建设,符合要求的发放《农村牧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限期不整改的,按违法建筑报苏木镇综合执法部门处理;房屋建成后30日内,农牧民需持所有申请审批资料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问:什么情况下不允许农牧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集体报经所在苏木镇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一是为实施城市规划和集镇规划进行村庄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二是为进行苏木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三是农牧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四是农村牧区“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五是自取得农牧民建房审批手续之日起,连续2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且未提前3个月书面提出延长申请的宅基地;六是法律法规门规定应当收回的其它宅基地。
问:农村牧区宅基地由什么部门管理?
答: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牧区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工作,批后监管工作由承担自然资源执法职能的机构和苏木镇综合执法局负责;其中涉及达拉特旗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内农牧民新建住房的批后监管工作,由达拉特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