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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达拉特旗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0-12-25 10:34 字号: 打印 保存 分享至:

问:请简要介绍下《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通知》出台背景。 

答:2019年12月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2020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农牧厅又下发了《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0]310号)、《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  鄂尔多斯市农牧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农牧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0]256号)。 

各级文件主要明确了将设施农业备案权限下放至苏木镇,同时分别规定了各类设施农用地中的附属设施可占用比例大小,以及设施农用地在不可避让的情况下经补划后可占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但个别具体事项尚不明确。 

达拉特旗作为农牧业大旗,规模化种养殖项目在我旗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为了进一步指导我旗农牧民、农业投资企业、农业合作社对设施农业项目合理选址、规范建设、合法用地、保障项目科学健康发展,经旗人民政府组织多部门认真研究,结合我旗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了我旗《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通知》 

问:设施农用地备案权限下放苏木镇后将如何审核办理?程序是否简化? 

答:设施农业备案权限下放至苏木镇后,苏木镇在审核项目用地备案过程中无法将各方面涉及因素及时准确核实,所以为了准确全面判断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需分别征求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同时为达到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办事少跑腿的目的,由苏木镇受理后报旗自然资源局组织部门联合审查,并按规定时间出具审核意见。 

问:请你具体介绍下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办理流程。 

答:项目经营人与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协议,向苏木(镇)提出备案申请,经苏木(镇)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通知经营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勘测项目用地、编制《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方案》,由苏木(镇)将《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方案》报旗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局组织联审后,审查意见书面反馈苏木(镇)政府。其间苏木(镇)政府需对设施农业项目公示10天无异议后,完成备案(后附业务流程图)。 

问:申请设施农用地备案资料有哪些: 

答: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农牧厅下发了《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0]310号)文件中规定了需提交《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方案》,但未对内容进行细化、固定化。为了解决《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方案》不规范导致延误审核,经各部门讨论后将《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方案》模板固定,旨在规范资料,加快部门审核进度。 

问:设施农用地项目能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具体如何办理? 

答:国家对永久基本农田执行特殊保护,未经审批一律严禁占用,而设施农业项目并未改变土地性质,仍属于农用地,一般情况下容易恢复耕种条件,所以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中规定设施农用地项目在不可避让的情况下确需占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的项目,必须坚持先补划后占用的原则。必须经自然资源局、农牧局组织实地论证,对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不可避让性和补划位置的耕地质量不低于占用质量出具论证意见,然后逐级上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后方可实施。 

问:我旗境内办理设施农用地项目有哪些限制条件? 

答:根据我旗实际情况、结合各部门管理职能,在上级有关设施农用地管理文件中对尚未明确事项进一步制定。具体为:一、我旗划定的“生态红线保护范围内”按上级政策禁止建设非生态保护建设设施。二、达拉特旗“中心城区范围”作为我旗城市发展规划建设区,人口密集不具备发展设施农业项目条件。三、“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内、禁养区、河道内”根据部门法规政策属于限制建设区域范围,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期不足5年的项目不得受理设施农用地备案”,设施农业项目本身要求土地承包期满需恢复原用途即复垦,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期不足5年的项目到期复垦不符合实际,同时为防止个别借设施农业为名搞其它非农设施建设行为。《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农牧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0]310号)文件对各类设施农业项目附属设施用地比例进行了规定,但其中一条:“猪、牛、羊养殖项目取消附属设施15亩上限规定”,经讨论为防止此类项目形成建设混乱现象,还需进一步明确用地比例要求,方便各苏木镇明确监管依据,故制定上述规定。 

问:设施农业项目占用林地、草地的如何办理?占用耕地的设施农业项目如何实现到期复垦。  

答:“设施农业项目占用林地、草地必须经林业草原管理部门审批后备案”,此条规定是将林地、草地审批前置,主要防止项目一旦无法取得林草批复而形成违法案件,整改后对农牧民、企业造成直接的财产损失。“占用耕地的设施农业项目经营人须与土地所有权人、苏木(镇)政府签订复耕协议,由苏木(镇)政府监督其到期复耕”是为了明确复垦工程实施、监督主体责任。 

问:设施农用地项目内附属设施为什么不能建设一层以上永久性建筑,确需建设的如何办理?。 

答:在过去对设施农业项目监管过程中发现个别企业利用设施农业项目附属设施用地大搞办公楼、会所、餐饮、会议等建设,同时永久性多层建筑一般难以到期复垦,结合农业实际需要制定本条限制规定,确需建设的需按建设用地报批。 

问:请您介绍下在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备案过程中还有哪些注意事项,苏木(镇)、各部门在设施农用地项目备案管理中的职责有哪些: 

答:“苏木(镇)在设施农用地项目备案完成后,需及时报自然资源局录入全国设施农用地监管系统,完成后方可开工建设”本规定是为了防止形成补办手续的惯例,一旦不符合备案要求项目形成违法,整改后势必形成大量经济损失。 

“苏木(镇)人民政府在部门联审意见的基础上全面把关,严格审核土地流转合同的合法性,确保设施农业项目的真实性,负责项目备案后的日常监管。旗自然资源局、农牧业局对备案的设施农业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反馈苏木(镇)政府,严防以设施农业为名改变性质用途和超备案面积建设行为”。 

以上内容是进一步明确苏木镇、部门责任,加强监管、完善备案,引导我旗设施农业科学健康发展。 

附件:设施农业项目业务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