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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拉特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来源:达拉特旗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1-01-18 08:27 字号: 打印 保存 分享至:

问:请您简要介绍下《达拉特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明确提出,要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荒漠)、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随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多次提出,要加快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为贯彻落实中央改革要求,2016年12月,原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在青海三江源等12个试点地区先行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2019年7月,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五部门联合印发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标志着我国开始全面实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2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内政发﹝2020﹞3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9月8日印发了《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20〕64号)文件,为全面做好达拉特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法治化进程,实现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监管,我旗制定出台了《达拉特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

问:坚持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坚持资源公有,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坚持物权法定,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和权利内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坚持统筹兼顾,在新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基础上,与相关改革做好衔接。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新的空间格局。坚持生态优先,优先对生态功能重要的自然保护地、水流、草原、森林、湿地等自然资源开展确权登记。

问:要对哪些自然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

答:根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是指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无居民海岛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所有自然生态空间统一进行确权登记。其中达拉特旗境内暂无国家公园,且统一由自然资源部统一确权登记;达拉特旗不涉及无居民海岛、海域;山岭、滩涂资源在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森林、湿地等登记单元中已体现,不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我旗涉及统一确权登记的自然资源有自然保护地、水流、草原、森林、湿地、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荒地(荒漠)共七类。

问:主要工作任务是什么?

答:按照自然资源部和自治区、市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署,旗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牧、水利、林草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参照自然资源部开展相关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工作要求和流程以及自治区、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要求,开展达拉特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共有以下几项主要任务:

1.配合自然资源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和市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2.开展除自然资源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和市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由旗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优先对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开展确权登记,再对水流、草原、森林、湿地开展确权登记,最后对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荒地(荒漠)进行确权登记。

问:工作计划和时间如何安排?

答:按照管理级别和属地相结合的登记原则,初步计划从2021年至2022年,利用2年时间,基本完成全旗重点区域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2023年及以后,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问: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类型和登记程序是什么?

答: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四种登记类型。首次登记的程序主要包括:编制工作底图、预划登记单元、发布通告、地籍调查、登记审核、发布公告、登簿发证等。

 

相关链接: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拉特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