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办法制订背景与目的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保障政权运转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
2021年4月,国务院出台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2021年5月,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制订出台了《鄂尔多斯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2022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制订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其中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加强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审查、批准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第八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承担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综合监管职责,负责制定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明确管理职责,推进国有资产管理公开透明、规范有效。根据自治区、市级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必须出台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从旗财政局组织的资产年度报告和日常管理中发现,现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特别是出租出借行为存在一些问题。且旗级缺乏资产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急需制定我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二)制订依据
该办法依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7号)和《鄂尔多斯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鄂财资规发〔2021〕4号)制定。
(三)目标任务
办法出台的主要目标任务是有效规范达拉特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明确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的职能职责,有利于加强相关人员对制度的把握,及时解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于更好地发挥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效能,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有重要意义。
(四)主要内容
《达拉特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共分为六个部分,33条。
第一部分:总则,共6条。明确了本办法的制订依据、适用范围及资产出租出借的概念等。
第二部分:管理机构及职责,共3条。明确了达拉特旗财政局、各主管部门和各单位的职责。
第三部分:审批权限及规程,共8条。明确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审批权限、报批程序、需要提交的资产处置资料以及出租出借期限等。
第四部分:公开招租与收入管理,共8条。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应采取的方式及具体规定、租金收取方式及缴款规定。
第五部分: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共5条。明确了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的监督检查主体及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具体要求、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六部分:附则,共3条。明确了负责解释机构、施行开始时间等规定,指出:本办法与《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拉特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达政发〔2016〕6 号)等文件相关内容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五)涉及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达拉特旗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