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河道非法采砂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河湖保护和管理条例》《鄂尔多斯市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3.《内蒙古自治区河湖保护和管理条例》
4.《鄂尔多斯市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20条。主要包括以下重点内容:
(一)举报奖励范围。本旗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及个人出现违反水行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采砂或者在禁采期、禁采区采砂的行为。
(二)举报奖励渠道。举报人可通过来访、来电等方式,向各水行政执法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三)举报有效认定。包括举报人应当提供的必要信息、受举报单位处理时限、无效举报的认定。
(四)举报奖励标准。举报内容查证属实并对违法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给与举报人2000-3000元人民币奖励;违法主体涉嫌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刑事立案的,由受理举报单位给与举报人4000-6000元人民币奖励;对刑事案件侦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与举报人10000元人民币奖励。
(五)举报奖励发放。包括奖励领取、程序,身份核实,奖励发放时间等。
(六)违规行为。明确了受举报单位工作人员违规行为情形;明确了举报人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