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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达拉特旗自然资源局关于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暂行规定相关政策解读

来源:达拉特旗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3-11-22 08:52 字号: 打印 保存 分享至:
  为落实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规范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管理,保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以联营(入股)方式比例集体用地审批程序的函》等法律规定,结合达拉特旗实际,印发《达拉特旗人民政府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暂行规定》,现将上述暂行规定相关政策进行解读。 
  一、我旗非煤矿山特别是石英砂矿分布情况?
  答:我旗矿产资源富集,石英砂、煤炭、高岭土储量较大,煤炭已探明储量1.5亿吨,石英砂现已探明储量4700万吨,石英砂矿主要分布在风水梁镇敖包梁地区,共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石英砂矿山11个,总产能233万吨/年,另外,在石英砂矿山以外的空白区划定了勘查区块9处,总面积36.4平方公里。
  二、编制目的意义是什么?
  答:建立集体用地审批暂行规定,是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助力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解决非煤矿山在用地审批时面临的征收问题,保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该暂行规定施行后,主要解决非煤矿山在不符合法定征收情形、用地审批时遇到的各类政策问题,对于落实土地征收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
  该暂行规定施行后,既能满足非煤矿山企业的用地需求,又能促进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对于促进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促进乡村振兴发展,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特别石英砂属于是光伏玻璃、生活玻璃等产品的主要生产原料。随着各项光伏项目在我旗落地,石英砂产业迎来前所未有的机遇。为更好的保障石英砂开采加工用地,我单位草拟了《达拉特旗人民政府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暂行规定》。
  三、我旗石英砂资源的品位、储量如何?
  答:我旗石英砂资源储量丰富,敖包梁地区目前已探明储量超过3亿吨,9处勘查区的储量目前正在勘查,预测远景储量将在5亿吨以上。品位方面,我旗石英砂以粉状天然石英砂为主,原矿二氧化硅含量在90%-99%之间,经过洗选加工能达到各种玻璃制品的铸造要求,位于全国前列。
  四、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暂行规定制定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程序的函》(内自然资函〔2023〕1027号)等法律政策规定,结合达拉特旗实际制定。
  五、非煤矿山使用集体土地审批条件有何规定?
  答:拟以联营(入股)方式使用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须符合旗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村庄规划,符合产业准入要求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详细规划,根据《达拉特旗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 年)》,严格对新建砂石、非金属矿山从法律法规、生态环境及规划等方面的规划准入条件。
  拟用于联营(入股)的农村集体土地须产权明晰并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存量建设用地须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六、非煤矿山使用集体土地对产业准入、生态环境保护有何要求?
  答:根据《达拉特旗绿色矿山建设规划(2020年—2035年)》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提高矿山企业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提高矿产品精深加工能力,延长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加大新兴产业、新型建筑材料研发力度。
  坚持生态保护优先,正确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做好矿产开发与资源保护相协调,构建“矿地协调发展”的新模式,加强矿产资源与土地建设、环境保护等协调发展,做好资源型城市转型,大力推进具有区域特色的转型战略的实施,形成矿产资源和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矿业发展新格局。
  七、达拉特旗人民政府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暂行规定发布流程是什么?
  答:《达拉特旗人民政府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暂行规定》由自然资源局代旗政府起草,提请政府合法性审查室进行合法性审核,同时征求了旗工信和科技局、应急管理局、各苏木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建议。并提请旗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发布执行。
  八、《达拉特旗人民政府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暂行规定》实施后,联营(入股)方案编制审批程序是什么?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要求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编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联营 (入股)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方案须载明规划条件、产业准入要求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集体收益分配安排等内容。旗县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相关政策,明确政府、集体和个人的收益分配比例。
  九、《达拉特旗人民政府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暂行规定》实施后,监管部门如何实现监督管理?
  答:联营(入股)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入股)合同》有关条款确定的相关要求及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利用。
  自然资源局负责对联营(入股)的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开发建设强度等进行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划条件等进行开发建设的予以处罚。因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改变土地用途、变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联营(入股)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旗自然资源局申请,经旗自然资源局审核同意后,报请旗人民政府审批。
  旗人民政府负责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 (入股)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定合理的收益分配比例,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不受损,保障用地单位和个人稳定利用集体土地。
  张永才    15049493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