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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拉特旗公安机关政务服务窗口工作规范(试行)

来源:达拉特旗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4-10-04 08:57 字号: 打印 保存 分享至:

达拉特旗公安机关政务服务窗口

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新要求,进一步提升打造暖城“警相随”公安政务服务品牌,推进服务窗口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礼仪化建设,不断提高办事群众的满意度、获得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机关窗口单位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窗口单位”,是指全旗派出所,旗交管大队车管所和旗政务服务大厅进驻的公安窗口等直接面向社会接待和服务群众的单位。

 第三条 公安窗口应当遵循服务便民、资源共享、精简统一、监督有效的原则优化设置和配备人员;窗口服务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正透明、文明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第四条 窗口单位建设的总体要求要始终坚持将人民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以打造“宽进、快办、严管、便民、公开”的审批服务为目标,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在提升硬件建设水平的同时,更加注重制度规范、服务质量、能力素质建设,加快建立一支有互联网思维、有政务服务素养、有群众工作能力的专业化队伍,不断提升窗口单位的作风形象和服务效能。

第五条 旗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由达拉特旗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负责管理,实行“党务+业务+勤务”的融合管理机制,巩固深化“全科+专科”、“一窗+专窗”、“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模式,同时接受市局政务服务办公室监督指导。

第二章 服务制度与规范

第六条 实行警务公开制。根据执法公开工作要求,公安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信息通过公安窗口、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平台向社会依法公开,并提供相关政策法规宣传资料,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警务公开信息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职责变化及时予以更新。

第七条 实行一次告知制。对群众办理的有关事项,提供办事指南提示单,明确告知、指导群众完备所有办事手续,并在提示单中注明咨询电话。对群众仍有疑问或者手续不全的,应当予以一次性明确告知,确保群众第二次不因工作人员告知不全面、不准确而影响办事。对受理申请,确因政策法规原因不能办理应当及时告知群众,并说明理由和出具依据。

 第八条 实行一窗受理制。落实“综合受理、一窗通办”和“一站式”服务。大力推进旗区公安行政审批改革,推行“首席代表”制度,对公安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审批,杜绝层层审批、多级审批,群众多头跑、重复跑的情况,确保公安行政审批服务“一站式”办结。

 第九条 实行首接负责制。第一位接待群众办证、办事、咨询的工作人员是首接责任人,担负着首接责任,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先行受理,及时移交或者将群众引导至相关窗口办理;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当场明确告知,并尽可能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十条 实行“AB角”岗位制。根据办理事项性质和实施主体,配优配足窗口工作人员,专业性较强的窗口应当保持工作人员相对稳定,实行窗口AB替岗服务。A、B岗工作人员应当同样熟悉岗位业务,履行相应职责,保证窗口服务不中断、服务质量不降低。

第十一条 实行预约服务制度。对群众到窗口单位办事而负责民警不在的,相关民警按照群众留下的联系方式,在24 小时内主动联系,预约时间或上门服务;对老、弱、病、残、孕等有特殊困难不能到窗口单位办理事项的,根据具体业务情况提供预约或上门服务;对非工作时间群众预约急办事项,主要包括因奔丧、重症治疗、探望危重病人、处理境外突发事件和重大活动、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特殊事由,应当开放办证“绿色通道”紧急受理办件。

第十二条 实行限时办结制。对群众办理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并向群众提供办理进度查询渠道。对办理中出现疑难问题确需延期的,应当在请示报告的同时,尽快通知当事群众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三条 实行延时工作制。对符合条件并已开始受理的行政许可服务事项,应当依照规定受理或办结,不得以超过工作时间为由停止受理或办理;在公开承诺的工作时间内,应当保证窗口接待服务不中断。已开始受理的事项是指服务对象已取号等待、已排队待办、已递交申请材料和正在办理等情形下的申办事项。旗级政务大厅公安窗口非工作日周六、日(9:00—12:00)应提供延时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十四条 实行“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工作制。旗公安政务服务大厅、旗交管大队车管所设置“办不成事”反映窗口,派出所窗口或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应通过公布专线号码提供“办不成事”反映渠道,解决企业群众办事过程中遇到的“疑难杂症”,确保问题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全面提升公安政务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 实行容缺受理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的依申请类的政务服务事项时,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申请材料欠缺的政务服务事项,经过申请人书面申请并作出相应承诺后,窗口可以容缺受理,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补正的形式、补正的时限和超期补正的处理办法,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后,在承诺办结时限内,行政审批部门及时出具办理结果意见,颁发相关批文、证照,减少申请人因申请材料不全或存在缺陷引起的重复往返多次跑现象。通过推行“容缺受理”制度,进一步推进公安政务服务便民化,有效缩短办理时间,提高办事效率。

第十六条 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行政许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实行实时评价制。所有公安窗口应当统一安装服务评价器,接入“蒙速办”好差评系统,实现“一事一评”,结合电话回访和上门走访、抽样测评等方式客观评价窗口服务满意度。

  第三章 服务场所与设施

 第十八条 保持公安窗口环境整洁卫生,各类设施完好,做到“四净四无”,即地面净、桌面净、墙面净、门面净,无灰尘、无纸屑、无杂物、无异味,为服务对象提供舒适的办事环境。

 第十九条 科学合理划定工作区、等候区、服务区等功能区域,确保各功能区域能够相对独立、保持良好秩序,并在各功能区域设立相应的指示牌,保持标识整洁、醒目、协调,为群众办事提供指引。

第二十条 在工作区应当设立警民联系箱、服务评价器、录音录像电子监控设备等监督设施,方便群众监督。同时,公开窗口服务电话、投诉电话和网上办、掌上办服务平台网址或二维码。

第二十一条 在待候区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设置供办事群众使用的桌椅和纸张、笔墨、老花镜等书写用具,免费提供办事指南、示范文本、制式文书和格式要求样本,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作出调整,保持完好有效。

第二十二条 在服务区应当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业务咨询台或引导服务台,为服务对象提供办事引导、解答咨询、处理纠纷等服务。

第二十三条 设置“一米线”或功能相当的设施,提醒服务对象严格遵守、有序排队,保护服务对象隐私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四条 视条件许可和群众需求,设置自助服务区,保证设备性能完好、正常运转。

第二十五条 配备叫号机系统的,应当将叫号机放置在入口处醒目位置,并保持系统正常运行。视条件许可,可设置互联网电脑,提供上网服务。

第二十六条 在醒目位置设置信息公告栏,有条件的设置电子显示屏,公示公安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内容;配备相应的设施,为服务对象提供行政许可服务信息和事项办理进度、结果等查询服务。因地制宜设置多种形式的宣传区(栏),宣传反电诈知识、法律法规和安全防范知识,

第二十七条 按照内紧外松原则,适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及时防范处置突发情况,依法配备消防器材、视频监控等防火、防盗、防爆、防袭设施,并定期保养维护,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办事群众和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第二十八条 根据窗口实际情况,配置以下服务设施:  

(一)饮水机、水杯,保证水质不过期、无异味;

(二)便民服务箱,储备感冒药、胃药、速效救心丸、创可贴、酒精消毒棉等基本药品,以备特殊群众的“不时之需”;

(三)垃圾箱或废纸篓,雨伞架、雨具以及便民箱等。

第四章 服务形象与行为

第二十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敬业精神,确保业务知识全面、操作技能熟练、办事公正高效。窗口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通过窗口服务专项培训考核,熟悉掌握窗口服务规范要求。

第三十条 窗口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应当着装统一,穿黑色皮鞋,着制服人员不得警便混穿,并保持衣着干净整洁;统一佩戴胸卡上岗,公布单位名称和工作人员姓名、警(工)号、照片,不得佩戴、系挂与工作身份无关的标志、物品;新上岗尚未配发制服,或因特殊情况无法着制式服装的,必须穿着款式、颜色相近的职业装。

第三十一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仪表端庄,发式整洁,梳理整齐,不染彩色。男士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士不得化浓妆,戴首饰,发瓣(盘发)不得过肩;保持头发、身体和口腔气味清洁。双手无污垢,不染有色指甲,不留长指甲。

第三十二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使用文明用语,语言文明符合《公安民警执法执勤用语手册》要求,做到态度和蔼、口齿清楚、条理清晰、音量适中。对群众在政策、业务、程序等方面不熟悉、不了解的,应当耐心解释说明,不得以责怪、训斥等口气或不礼貌用语对待群众,杜绝使用粗话、脏话、敷衍词句等服务禁语。

第三十三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服务热情,接待服务对象时应当面带微笑、态度和蔼,虚心听取意见,耐心解答问题。解决群众提出的合理诉求,不得出现态度冷漠、生硬、不耐烦和行为粗暴等问题。

第三十四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举止庄重,工作时间不得串岗、离岗、聊天、大声喧哗,不得上网玩游戏、购物、看视频以及做与工作无关的其他事务,不得在工作场所内吸烟、吃零食,不得当着服务对象面拨打与当前服务工作无关的电话或发送短信。

第三十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前台办理服务事项时,应当确保服务规程明晰,严格按照服务流程办理业务,保证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十六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相关纪律要求,严格考勤制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警务工作纪律,严格保密规定和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确保依法规范行政、公正文明办事。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考评追责

第三十七条 旗公安局改革办、治安管理大队统筹规划和实施公安政务服务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公安政务服务工作遇到的重大问题,指导加强公安政务服务窗口规范化建设。旗级公安机关建立健全窗口服务监督管理制度,对本级及下级公安机关窗口服务工作实施有效监督。

第三十八条 窗口单位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开窗口服务监督电话,在窗口服务质量、服务态度和廉政行为等方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依据本规范第十七条之规定开展窗口服务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窗口单位和工作人员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在窗口服务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 旗级公安纪检(监察)、督察、法制、政务服务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实施公安政务服务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规范性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制止、纠正违反公安行政许可服务工作规定的行为,及时受理和查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公安行政许可服务违法、过错行为的投诉举报。对具体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由相关警种部门负责。

第四十条 发现或群众投诉窗口单位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有对群众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以及吃拿卡要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当场纠正;情节严重的,由所属单位纪检监督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依据相关规定对部门领导予以行政问责。对受到不实或恶意投诉举报的,应当予以澄清,依法保护窗口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第六章附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所称“窗口工作人员”,包括窗口民警、辅警等从事公安政务服务直接接待服务群众的工作人员。

第四十二条 上级公安机关对窗口服务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范施行前旗(区)公安政务窗口服务规定,与本规范不符的,自本规范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第四十三 本规范由达拉特旗公安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达拉特旗公安局政务服务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 为方便服务对象办理相关业务,提高服务效能和服务质量,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服务对象到公安服务窗口咨询或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窗口人员应一次性告知所要办理事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以及如何补正、是否受理及其理由、是否需要实地勘查等特殊程序以及下一步需要进行的程序、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三条 一次性告知方式

)书面告知

服务对象办理公安政务服务事项时,窗口工作人员应使用书面告知方式,按照一次性告知内容,提供完整的服务指南或一次性告知书。

(二) 口头告知

服务对象咨询或对书面告知内容有疑问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向服务对象解释说明。

(三) 公示告知

通过内蒙古政务服务网(鄂尔多斯)和“蒙速办”App 等方式公布政务服务事项、设定依据、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承诺时限、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咨询电话、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四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通岗位业务,提供准确、高效的服务。

第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热情服务,耐心解答,细致周到。满足办事群众合理性要求。

第六条 对服务对象办理的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查验有关手续和资料,对能够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

第七条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及相关要求,在服务对象补齐所需材料后,应予受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对无法办理的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应告知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八条 服务对象所申请办理的事项涉及多个窗口,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或情况比较特殊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

第九条 本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市局年度绩效考核。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达拉特旗公安局负责解释。

 

 

 

 

 

 

 

 

 

达拉特旗公安局政务服务首接负责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达拉特旗公安局政务服务工作效能建设,提高服务质量,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安政务服务窗口的进驻部门及工作的民警、辅警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首接负责人为公安政务服务窗口第一位接待群众办证、办事、咨询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服务要求

(一)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心理素质和相应的语言表达沟通、应变能力。

(二)应熟悉业务内容、区域设置、办理事项、明确岗位职责。

(三)应主动表明身份、认真倾听、积极回应、文明礼貌、热情大方。遵守法律法规、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

第五条 首接负责人服务流程

(一) 现场咨询受理

1.咨询

1)属于首接负责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按服务对象要求履行岗位职责。

2)不属于首接负责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但属于公安政务服务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指引服务对象与相关窗口联系或积极给予指引和帮助。

3)不属于公安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接负责人应主动联系相关单位,确认该事项所属单位,明确告知前来办事人员该事项所属单位、具体办事地点。

2.受理

(1)属于首接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符合法定条件和规定程序,能当场办理的事项,应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结的要明确承诺办结时间,办结后应及时向对象回复办理结果。

(2)申请材料、手续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补全的材料、手续,行政许可事项的补正补全应当书面告知。服务对象补办材料、手续的过程中如有咨询应及时给予帮助。

(3)不属于公安办理事项,应告知不予受理、办理的原因、法律依据,行政许可事项应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法律依据。

(二)电话咨询

1.应对外公开服务电话,在工作时间内保持畅通,因特殊情况未能接听服务对象电话,应及时回拨并主动道歉,给予帮助。

2.针对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按政策规定、法定程序,可即时答复的应及时答复;不能即时答复的,应做好记录并在约定时间内主动联系服务对象给予明确答复。

第六条 本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市局年度绩效考核。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达拉特旗公安局负责解释。

 

 

达拉特旗公安局政务服务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为优化发展政务服务环境,改进政务服务工作作风,提高政务服务工作效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旗公安政务服务窗口的进驻部门及工作的民警、辅警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全旗公安政务服务事项均需实行限时办结规范,办理时限应通过内蒙古政务服务网(鄂尔多斯)、“蒙速办”App、电子显示屏等媒介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全旗公安政务服务窗口对个人、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申请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办结并予以答复。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各窗口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并参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同类事项办理时限,确定标准办理时限。

第五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即办事项应当场受理办结,承诺事项应当场受理申请材料,及时初审或上报审批及现场勘验,在承诺时限内办结,不得随意延长办结时间。

第六条 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政务服务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将所需准备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服务对象。其办理时限从收到补正文件、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第七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限办结或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的,各窗口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因和理由,并同时告知办理时限。

第八条 申请事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工作人员应及时作出解释,按规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九条 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应与政务服务业务系统同步受理、同步审批、同步办结,接受电子监察。

第十条 本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市局年度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达拉特旗公安局负责解释。

 

 

 

 

 

 

 

 

 

 

 

 

 

达拉特旗公安局政务服务延时服务制度

为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工作效率和水平,推动延时服务规范化、长效化,便利企业群众办事,特制定本制度。

一、延时服务内容

工作日延时服务是指办事企业和群众在法定工作日正在办理事项到下班时间仍未办结时,窗口工作人员主动延长工作时间直至事项办理完毕所提供的服务。非工作日延时服务是指办事群众因特殊、紧急需要在公休日内办理的政务服务。

二、延时服务范围

公安政务服务的全部工作事项。

三、提供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正在办理事项到下班时间仍未办结时,必须延时办理完毕。非工作日周六、周日上午9:00-12:00,提供延时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延时服务有关要求

)无正当理由,不得无故拒绝提供延时服务,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服务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提供延时服务的工作人员要准时到岗,并确保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延时服务实行责任制,窗口首席代表负总责,窗口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法律法规规定收取的除外)延时服务时,不得向申请人收取服务费和其他形式的报酬。

延时服务等同于工作日服务,坚决杜绝“脸难看、事难办”现象。

旗级政务服务大厅负责全程监督考核。公安窗口工作人员开展延时服务的工作情况纳入市局年度绩效考核。

五、其他说明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达拉特旗公安局负责解释。

 

 

 

 

 

 

 

 

 

 

 

 

 

 

 

 

 

达拉特旗公安机关“办不成事”

反映窗口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旗公安政务服务“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建设,结合公安政务服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及时解决企业群众办事过程中遇到的“疑难杂症”,确保问题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全面提升公安政务服务水平。

第三条“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应当遵循分类办理、闭环管理、高效协同原则,最大限度疏解办事堵点。

第四条 推进旗级公安政务服务大厅及单独设置的车管所“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全覆盖,派出所窗口或乡镇 (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应通过公布专线号码提供“办不成事”反映渠道;旗级“办不成事”反映窗口设在旗政务服务中心公安专区窗口与旗交管大队车管所窗口。

第二章 窗口设置

第五条 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公安“办不成事”反映窗口的标识标牌。

    第六条 “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应选派业务水平高、协调能力强、服务意识好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 达拉特旗政务服务大厅公安专区开通“办不成事”反映窗口便民热线 0477-5213442。

第三章 受理范围

第八条“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受理范围。

(一)企业、群众通过线上或线下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非自身原因未能成功受理、审批的事项。

(二)窗口单位落实“最多跑一次”不力,工作人员存在应办不办或随意增加办理条件、提高办理门槛的情况。

(三)因政策、技术等历史遗留问题导致不易办理的事项。

(四)因涉及多个政府部门窗口单位,导致企业、群众来回跑动多次无法办成的事项。

(五)其他非企业、群众自身原因“办不成事”的问题。

第九条 涉法、涉诉、信访及企业群众之间的纠纷等不属于政务服务范畴的事项及已经通过“办不成事”反映窗口明确答复的事项不予受理。

第四章 办理流程

第十条“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办理工作流程。

(一) 受理。企业群众可以到“办不成事”反映专窗提出诉求,诉求无法当场解决的,窗口工作人员填写“办不成事”问题登记表。

(二)流转。“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将问题流转相关专业部门办理并确定对应责任。

(三)反馈。根据问题难易程度对群众反映的情况进行办结反馈。简单问题由“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即收即办;一般问题及时流转、协调相关业务警种解决,3个工作日反馈;复杂问题 5个工作日反馈办理进度说明理由,并持续跟踪督办直至办结。

(四)评价。“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向企业群众反馈办理结果,负责收集对办理结果的评价意见和建议。

(五)归档。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由“办不成事”反映窗口按档案管理要求及时进行整理归档。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十一条 落实主体责任。就“办不成事”反映专窗设置及运行出台工作规范,对于流转交办问题,实行清单化管理,节点式推进、责任化落实。旗局将不定期开展专项督察,确保事事有回应,全程可追溯。

第十二条 公安政务服务部门应就“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对事项受理、交办、办理结果等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强化政务服务监督,提高服务质量。

附件:公安政务服务“办不成事”反映窗口问题登记表

 

 

 

 

 

 

 

 

 

附件

公安政务服务“办不成事”反映窗口问题登记表

诉求人姓名

 

联系电话

 

受理人员

 

受理时间

 

反映内容

(收取材料页数

 

 

诉求人确认

(现场反映

 

 

 

签字:               日期:

          

回访评价

 

 

1.是否解决:□是□否

2. 满意度:□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意见建议:

 

 

 

 

回访人员:         日期

达拉特旗公安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公安“放管服”改革,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结合公安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本制度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第四条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通过各级政务大厅(办事中心)、网站和“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

第五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第六条 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相关警种部门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等线上线下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 旗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作为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结果有考核。政务服务部门要加强对各警种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推行告知承诺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适时推广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典型经验做法。

第八条 各警种部门应组织开展告知承诺制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加强对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宣传,通过公众号、互联网等渠道,全方位宣传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等,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九条 工作中违纪违法的单位及人员要依纪依法问责。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

第十条 政务服务办公室要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协调,会同有关警种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旗局党委。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达拉特旗公安局负责解释。

附件:达拉特旗公安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附件: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申请事项名)

                       年〕第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自然人)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法人)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名: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联系方式:               

   (二) 行政机关

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 证明事项名称

                                                             

   (二)证明用途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四)证明的内容(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

                                                    

    (五)申请人是否愿意就上述事项采取承诺制的方式

1.是                  2.否

   (六) 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五)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申请人签名:               行政机关(公章):

 

(捺印/盖章)              经办人:

 期:                      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达拉特旗市公安局公安政务服务

“容缺受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及自治区公安厅《贯彻落实(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的细化任务方案》的要求,为进一步深化公安“放管服”改革,提升达拉特旗公安政务服务质效,不断优化我旗法治化营商环境,全力打造人民满意的服务型公安机关,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容缺受理”是指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申请材料欠缺的政务服务事项,经过申请人书面申请并作出相应承诺后,窗口先予受理,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补正的形式、补正的时限和超期补正的处理办法,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后,在承诺办结时限内,行政审批部门及时出具办理结果意见,颁发相关批文、证照,减少申请人因申请材料不全或存在缺陷引起的重复往返多次跑现象。目的是通过推行“容缺受理”制度,进一步推进公安政务服务便民化,有效缩短办理时间,提高办事效率。

第三条 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 办理的依申请类的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非即办类)。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政务服务事项外,经公示列入容缺受理事项清单的政务服务事项,适用容缺受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政务服务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容缺内容。次要条件或材料,是指不影响部门进行行政审批审查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营业执照等企业资质证明,以及企业法人代表或申请人身份证明等。

(二)企业资信证明、缴费证明,企业内部人员资格证书及内部配套管理的计划、方案、制度等。

(三)需要多阶段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前一阶段办理时已经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办理结果。

(四)多个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依次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在申请办理下一个政务服务事项时需提交的上一个政务服务事项的申请材料和办理结果。

(五)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认为符合规定可以容缺的材料。

(六)其他不影响审查环节工作正常开展的申请材料。

对实行容缺受理制度的审批事项,申请人可自由选择是否按照容缺受理制度方式办理。

第五条 工作流程

(一)部门预审。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公安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对申请相关的办理事项、申请材料和个人信用预审后,在所提交的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前提下,所提交的次要申请材料存在缺陷或瑕疵、需补正或撤换的,判定是否可容缺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承诺。申请人申请容缺受理的,应当提交《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委托办理容缺受理业务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明确授权。《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承诺的基本事实;2.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3.已经知晓政务服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4.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5.承诺补齐补正容缺受理材料的期限;6.在未取得正式批准文件(证照)之前,不得开展相关生产经营等活动;7.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三)审批部门告知。申请人提交《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公安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容缺受理,制作《容缺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材料名称、补正形式、补正时限及超期补正的处理方式。

(四)受理审批。对申请人提交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政务服务部门受理后,即进入审批程序,并按照规定的政务服务事项运行流程进行办理

(五)材料补正。申请人可以通过邮政寄递和政务服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补正材料,补正时间以送达办证部门的时间为准。申请人承诺补正材料的补正时限不得超过办证服务部门办理该政务服务事项的承诺时限。因不可抗力不能及时补正的,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适当予以延期。

申请人承诺时限临近届满未补齐补正材料的,办证服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提醒;超过承诺时限仍未补齐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政务服务部门对该业务退件办结处理,并制作《容缺受理终止办理通知书》于7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申请材料一并退回。在6个月之内对申请人的同一申请事项不再适用容缺受理。申请人因不履行容缺受理承诺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六)业务办结。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齐容缺受理材料后,政务服务部门于承诺时限内出具办理结果意见,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关批文、证照。

第六条 容缺受理公安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各警种部门应当根据窗口办件遇到的实际情况,对已公布容缺受理事项材料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并实时对办事指南进行更新。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达拉特旗旗公安局负责解释。

附件:1.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样本)

      2.容缺受理通知书(样本)

       3.容缺受理终止办理通知书(样本)

 

 

 

 

 

 

 

 

 

附件 1

 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样本)

 

    自然填写:本人           身份证号码          授权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法人(组织)填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授权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申请办理                 事项,因                申请容缺受理。现就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一、所作承诺是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                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            日前补正下列材料:

    (一)                                      

    (二)                                       

    (三)                                       

五、承诺                   事项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证照)之前,不得开展相关生产经营等活动;

六、愿意承担失信产生的后果;

 

 

承诺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法人或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日(一式两份)

 

 

 

 

 

 

 

 

 

 

 

 

 

 

 

 

 

附件 2

    容缺受理通知书(样本)

   容缺受理号         

                             ,我单位收到你(单位)申请办理事项所送的有关材料后,依法进行了审查:你(单位)的申报材料主件齐全,基本审批条件具备。对照审批要求,仍需要补充以下材料:

  1.

  2.

  3.

    请将上述材料在                 前补全,并以现场报送或邮寄受理窗口等方式补齐。到期无法补齐补正容缺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受理窗口作退件处理,并出具《容缺受理终止办理通知书》。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日(一式两份)

 

 

 

 

 

附件3

容缺受理终止办理通知书(样本)

 

 

                    

      你(单位)于          申请办理                          

政务服务事项并作出相应承诺,我单位按照《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公安政务服务“容缺受理”机制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受理号:          ,因你(单位)在承诺补正时限内不能补齐补正容缺受理材料,现根据方案规定,我单位决定终止办理容缺受理的该项政务服务事项。

特此通知。

                 

 

                       单位(公章)

                             (一式两份)

 

 

 

 

 

 

 

达拉特旗公安局公安窗口业务培训制度

 

为进一步提升达拉特旗公安局公安窗口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现对公安窗口工作人员的培训作出以下规定:

一、培训对象

政务服务中心公安专区进驻全体公安民、辅警以及各派出所窗口民、辅警

二、培训要求

(一)公安专区全体民警、辅警应该熟知国家、自治区、市、旗有关行政许可和审批制度改革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熟练掌握并严格执行政务服务中心进驻各项公安业务的办理,熟悉政务服务中心、旗公安局各项管理制度。

(二)公安专区全体民警、辅警应自觉加强业务学习,对公安专区受理的业务要熟练掌握,对公安专区各工位的职责和业务要能做到“一口清”,高频事项要做到“一人通办”。

三、培训内容

(一)国家、自治区、市、旗出台的有关行政许可和审批制度改革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便民利民措施。

(二)政务服务中心、旗公安局出台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制度、考核办法等。

(三)服务基本能力培训。依照政务服务中心、旗公安局统一安排,重点落实公安专区各窗口人员的业务技能、窗口服务的基本常识和要求、文明礼仪等内容的培训。

四、培训时间

每年组织不少于次的集中业务培训,按要求参加各业务警种组织的知识更新培训。

五、培训方式

(一)新派驻政务服务中心公安专区的工作人员,应在相应的业务部门进行培训,以熟练掌握入驻公安专区业务窗口的所有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办理业务。

(二)业务部门培训合格后,入驻人员必须先到治安管理大队行政审批办跟班学习至少一周,以具备独立受理相关业务的能力。

(三)在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的过程中新出台的业务办理管理制度或新办法、新措施,治安管理大队应立即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学习培训,以保证有关制度的有效执行。

(四)在日常管理中如发现业务操作或纪律作风某方面存在较为普遍的问题,治安管理大队负责人应及时组织相关制度的再学习、再培训,以及时纠正不规范的行为。

 

 

 

 

达拉特旗公安局公安政务服务

应急工作制度

一、业务高峰应急分流预案

(一)以维护窗口正常运作和管理,提高工作效能和群众满意度为服务宗旨。

(二)现场办事群众等候时间预计超过40分钟,应立即启动本预案。

(三)发生需启动预案的情况时,须经治安管理大队行政审批办负责人同意。

(四)应急措施。根据业务高峰情形,合理安排增设窗口,必要时可开展延时服务。

及时消化高峰等候排队的积压。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争取群众理解,并及时发布便民服务公告。

二、应急审批绿色通道

(一)政务服务窗口在依法行政、依法审批的前提下和正常服务承诺的基础上,针对办件申请中的“特殊件”或“紧急件”进一步通过加快审批时效、实行容缺预审、优先受理办理、简化审批流程、推进并联审批等方式,为特定对象提供更加便利、快捷、高效的服务通道和服务形式。

(二)具备以下条件的自然人或法人,可以申请开通审批服务“绿色通道”:

1. 见义勇为市民、70周岁以上老人、孕妇、残障人士或行动不便者。

2.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军队院校学员等现役军人、退役军人或人民警察。

3.其他特别重要或时间特别紧迫的申请事项,其他需要给予特殊照顾的服务对象。

(三)服务内容

1.优先办理,专人协助。对符合“绿色通道”条件的自然人或法人,“绿色通道”窗口应给予优先受理办理,并安排专人协助申请人办理审批服务相关手续,做到提前介入、全程指导跟踪,优先安排审核、审批和制证。

2.先行收件,容缺预审。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中具备基本条件、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仅缺少一些非关键性材料的,“绿色通道”窗口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齐补正的材料,允许申请人提交容缺承诺书在限期内补齐材料,窗口应按照“容缺预审”方式先行予以收件,申请人在领取证照时再补齐相关容缺材料。

3.主动服务,延伸服务。对符合“绿色通道”条件的自然人或法人,“绿色通道”窗口应主动服务,根据申请人的实际需求,积极落实特事特办、跟踪督办、陪同协办等服务措施,为申请人或企业开展预约服务、延时服务、代办服务等服务方式。

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一)当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遇到持攻击性器械威胁群众或自残的情形,现场管理人员要立即组织前后台男性工作人员(按照双方3:1的人员比例),快速集结人员,穿戴好防护性装备赶赴现场,立即通知辖区派出所警力支援,同时向上级部门和分管领导报告。

(二)现场要迅速成立疏散组、隔离制服组、劝导控制组等,疏散组负责将现场群众疏散,引导清场,控制处置范围;隔离制服组负责利用防护性装备分隔控制当事人,避免群众受到攻击伤害;劝导组负责现场对话当事人,稳控当事人情绪,引导其放弃攻击行为等。

(三)支援警力赶到现场支援后,要听从统一指挥,共同控制现场和当事人。

(四)参与控制现场的人员要注意自身安全,注意个人装备和防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