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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12-01 14:16 字号: 打印 保存 分享至:

达政发〔2019〕20号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旗直各部门,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驻旗各单位: 

现将《达拉特旗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 

                                                                          2019716 

  

 

达拉特旗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意见 

为切实维护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推进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依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8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坚持依法依规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既要得到多数人的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的利益,非法剥夺或损害村民的合法权益。 

(二)程序规范。按照公告、登记、审核、公示、档案管理、上报备案等程序开展,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 

(三)尊重历史。成员资格界定应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形成的历史,尊重历史原因形成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 

(四)资格唯一。一个人只能拥有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防止出现“两头占”、“两头空”的现象。 

(五)维护稳定。成员资格界定应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做到资格界定明确,得到村民认可,确保农村牧区社会和谐稳定。 

二、成员界定基准日的确定 

成员资格界定基准日的确定应在苏木镇的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由嘎查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合理确定,基准日必须精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后,农村牧区新增的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 

三、成员资格的取得方式 

(一)基本标准 

1.原始取得。户籍在原嘎查(村),且长期生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村民及其所生子女。 

2.法定取得。因婚姻、收养关系等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家庭户;因国家建设和其它政策原因,由政府安置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在册移民及其子女。 

3.程序取得。对于原始取得和法定取得范畴之外的部分特殊情况和人员,经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相关程序民主讨论同意后,也可承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二)成员资格的取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的; 

2.基于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 

3.因国家建设和政策性原因,将户口集体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 

4.其他原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三)成员资格的丧失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界定基准日之前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2.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3.以书面形式申请自愿放弃本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4.其他不能明确界定成员身份,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未能通过的。 

(四)特殊情形的成员资格界定。 

建议界定为成员身份的情形 

1)外嫁女,尚未在嫁入方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需提供嫁入方出具的证明),且户口仍在本村的。入赘婿参照前述; 

2)离婚、丧偶妇女应以现户籍所在地确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 

4)解放军、武警部队现服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5)服刑期的劳改、劳教人员; 

6)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但未迁出户口的; 

7)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企业工作,未享受各种补贴、补偿或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待遇,且与本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的。 

不建议界定为成员身份的情形 

1)出于利益驱动或其他原因,仅将户口挂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固定生产生活的; 

2)已经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或成为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在编人员的。 

3)其他特殊情形,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决定是否界定为成员资格。 

四、操作程序 

(一)嘎查村级界定 

1.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应经成员大会(本经济组织有选举权成员的半数以上或者本经济组织2/3以上的户代表参加)表决通过(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后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2.嘎查村委会根据派出所提供的以嘎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的农村牧区户籍人员花名册,逐户进行摸底调查。 

3.筛选界定,提出本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议名单。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表决结果由嘎查村委会主任、嘎查村党支部书记签字确认。 

4.将表决通过的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汇总名单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结束后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汇总表分别由工作人员、嘎查村委会主任、嘎查村党支部书记签字,加盖嘎查村委会公章,以纸质和电子版形式报苏木镇进行资格审查。 

5.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过程均要留有影像资料,报苏木镇存档。 

(二)苏木镇审核 

苏木镇人民政府要派人列席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现场指导成员资格界定工作。对嘎查村级上报的农村牧区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名单进行全面审查,并组织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形成会议纪要。同时行文将苏木镇政府的界定情况上报旗农牧主管部门备案。 

(三)旗级备案 

旗农牧主管部门对苏木镇上报的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材料进行审核,有异议提出的整改意见,无异议的予以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苏木镇要指导嘎查村成立人口排查和成员确认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相应工作。 

二是实行实名登记。本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实行实名登记制度。每个人只能享有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三是加强档案管理。本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后,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将本人身份证明证件(如:身份证、户口簿)等复印件归档保存,还包括新出生子女的出生证、准生证,婚嫁人员的结婚证,合法收养子女的收养证,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证明文件,同意加入本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的会议表决文件材料、履行义务的票据等复印件。本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清册及归档材料须经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签字,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后存入档案。 

四是明确权利义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后,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五是依靠民主决策。本指导意见未列明的类型,可由嘎查村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在不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通过民主决策程序制定认定标准和条件或直接表决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成员资格认定后,因特殊原因、情况变化等需要调整或变更成员资格的,可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民主决议决定,调整或变更等资料应及时上报苏木镇人民政府。 

六是加强过程监督。各苏木镇要加强与公安、司法、民政、妇联等部门的沟通与对接,做好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防止成员资格认定违背现有法律法规规定。成员资格认定违反有关规定或暗箱操作的均视为无效。 

本意见是指导性参考性文件,各苏木镇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成员资格认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