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街道办事处,旗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化肥厂棚户区第三批房屋进行改造征收,根据国务院2011年1月21日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按照达拉特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现就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化肥厂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三批范围内房屋征收作出决定。
一、征收范围
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化肥厂棚户区第三批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所有单位、个人和企业的房屋,四至界限为:东至被征收户孙玉坤、南至南园街、西至气象局、北至被征收户王军良,详见征收选址图。
二、征收部门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确定达拉特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化肥厂棚户区第三批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部门。
三、征收实施单位
达拉特旗锡尼街道办事处、达拉特旗房屋征收和房产交易管理中心。
四、征收签约期限
征收签约期限自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
五、征收补偿
按照《达拉特旗化肥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六、安置房屋位置
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房源信息平台发布的房源信息选择回迁安置房安置。
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达拉特旗化肥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