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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拉特旗促进和加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9-02 17:40 字号: 打印 保存 分享至:

达政办发〔2021〕20号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直属国有企业,驻旗各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达拉特旗促进和加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日

达拉特旗促进和加强3岁以下婴幼儿

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9〕31号)和《鄂尔多斯市促进和加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工作实施方案》(鄂府办发〔2020〕73号)等文件精神,探索建立3岁以下婴幼儿(下称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促进我旗托育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多方参与、安全健康、科学规范的原则,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健全托育服务工作管理体制机制,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体系和安全体系,促进托幼一体化全面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21年,初步建立促进托育服务发展的政策制度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落实管理主体和责任单位,健全管理组织构架和管理方式,形成长效监督管理机制,逐步规范我旗托育服务市场。开展婴幼儿照护示范点建设,我旗至少建设1个照护示范机构。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机构建设率、幼儿园托班设置率达到20%以上。

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一体化基本建立,多元化、多样化的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机构建设率、幼儿园托班设置率达到60%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

 1.加强婴幼儿照护机构的规划和建设。从2021年起,新建居住区都要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机构和配套安全措施(我旗常住人口新生儿出生每年按2000人计算),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区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限期建设完善婴幼儿照护机构和配套安全措施。托育机构建设和布局要充分考虑居住、就业、集中建成区域等因素,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需求。(旗自然资源局、旗住建局、旗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在旗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将托育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体系。挖掘社区场地资源,按照社区适龄人口数,合理规划和布局,提供托育服务的场所及亲子活动设施,具体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托幼连锁机构承接公益性托育服务。通过提供公租房免费使用、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税费优惠、水电气费用减免等手段,引导社会力量在社区开办托育机构,使居民得到就近可及的照护服务。在农村牧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要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设施建设。(旗发改委、旗财政局、旗民政局、旗税务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3.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和指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版),全面落实国家规定的产假158天和男方护理假25天,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脱产照护婴幼儿父母重返工作岗位时,所在社区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等级认定与考核。充分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向广大家庭普及优孕、优生、优育等科学知识。统筹利用各类资源和设施,积极推进社区儿童中心、家长学校、儿童早期综合发展服务中心、儿童之家等服务基地建设,通过开展亲子活动、开设家长课堂等方式,为家长提供普惠可及的育儿指导服务。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和妇幼保健服务工作,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旗人社局、旗卫健委、旗总工会、旗妇联、旗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规范发展多元化、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开展多种形式的托幼一体化建设。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机构发展。加大托幼资源统筹力度,积极发挥幼儿园专业资源集聚优势。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修订版)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备案登记后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开展全日制或半日制等托育服务。支持早期教育机构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提供托育服务。支持用人单位单独或联合其它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城、用人单位建设和完善托育机构。(旗卫健委、旗发改委、旗教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托育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认真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发病率,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促进婴幼儿在生长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方面全面发展。托收的婴幼儿由旗卫健委指定的旗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出具健康体检报告单,并每年接受健康体检不少于1次;严格落实每日晨检、卫生消毒、病儿隔离、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制度。旗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等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旗卫健委、旗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旗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健全托育机构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

 1.实行婴幼儿照护机构备案登记制度。举办非营利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旗委编办或民政局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的照护服务机构,在旗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注册经营范围为“托育服务(不含幼儿园、托儿所)”,并注明全日制、半日制或计时制等其中一种或者几种托育服务模式。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机构登记信息进行公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旗卫健委及时认领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及时向旗卫健委申请备案,经现场勘验同意后方可开展服务。(旗民政局、旗市场监管局、旗卫健委、旗委编办、旗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实行托育服务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托育机构应当根据场地条件、收托婴幼儿规模,合理配置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等工作人员。托育机构负责人负责机构全面工作,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且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或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托育人员主要负责婴幼儿照料、看护和保育,应当具有婴幼儿照护专业背景,受过相关婴幼儿保育教育培训;保育员主要负责照护婴幼儿日常生活,协助托育人员工作,保育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受过婴幼儿保育职业培训,并有资格证书;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并具有卫生职业资格证且经过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相关从业条件和资格。(旗卫健委、旗民政局、旗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建立健全托育机构监管制度。旗卫健委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托育机构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的科学研究,有计划地开展专业指导工作,强化托幼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机构备案登记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教育、民政等部门应按职责开展综合监督并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有关政策规定、托育机构登记备案要求、托育机构有关信息在官方网站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旗卫健委、旗市场监管局、旗教体局、旗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建立健全托育机构安全管理制度。托育机构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应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依法加强安全监管,在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配备安防视频监控设备,实行24小时设防,监控录像资料保存90日以上,严防安全事故发生。要制定自然灾害、传染病、食物中毒、踩踏、火灾、暴力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应急能力培训。健全婴幼儿照护商业保险,托育机构必须为托收的婴幼儿购买相关安全责任保险。将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依法建立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黑名单制度,禁止有虐待、伤害婴幼儿记录的机构和个人从事托育服务。(旗公安局、旗应急管理局、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达拉特旗监管组按职责分工负责)

5.建立健全托育机构质量监管制度。科学开展早期教育服务,提高早期教育质量。坚持专业引领,规范操作、形式多样、科学有序地开展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活动;加强对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的科学研究和专业指导,坚决防止出现超越婴幼儿身心发展特点、违背教育规律的错误做法,切实推进我旗早期教育的规范化、系统化和科学化发展;要充分利用各种资源,组织幼教、医学、心理、营养和保健等专门力量,有计划地开展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指导、示范、咨询和项目实施活动。(旗教体局、旗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健全婴幼儿机构政策保障措施

1.加强政策支持力度。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由机构向水、电、气、热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交旗托育服务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由水、电、气、热企业核实后办理。托育机构可作为儿科等相关医护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服务时长作为基层服务时间,在医护人员申请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时作为评分条件使用。(旗发改委、旗财政局、旗卫健委、旗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用地和房屋保障措施。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保障。允许教育、医疗卫生、福利等用地类别用于发展托育服务。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要适当向托育机构倾斜,将托育服务设施纳入本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引导支持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托育机构。对非营利性托育机构建设用地,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要求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保障。(旗自然资源局负责)

3.加强婴幼儿服务体系队伍建设和信息支撑。旗职业中学根据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满足各类照护服务需求。将保育员、育婴员等与婴幼儿照护相关职业纳入技能等级认定试点范围,对可就业创业的最小技能单元格(模块)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指导用人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开展事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事业能力考核。将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鼓励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符合条件的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激励机制,依法保障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全市已建立统一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需全面应用,各部门相关信息应主动接入。充分利用新技术,结合婴幼儿照护服务实际,实现线上线下结合,在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旗教体局、旗人社局、旗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21年6月)

制定出台加快全旗推进婴幼儿照护的具体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按照婴幼儿照护的模式要求,启动1个婴幼儿照护试点单位,探索婴幼儿照护经验做法和有效的工作运行机制。

(二)实施阶段(2021年6月—2021年12月)

按照实施方案,全面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立足实际,积极打造具有特色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三)评估阶段(2021年12月—2022年12月)

对符合婴幼儿照护试点单位进行效果评估,确保各种模式协调运行、互相配合,各项工作任务如期实现,婴幼儿照护服务保障能力有效提升。

 五、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原则,旗人民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积极推动将婴幼儿照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旗卫健委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及时开展工作调度,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细化政策措施,形成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工作合力,确保各项任务按时实现。

(二)加强部门协调。旗直各相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协调配合,落实相关责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积极出台相关配套衔接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示范引领。积极营造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社会环境,加大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力度。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活动,在全旗遴选1个有基础、有设施、有经验、有代表、实力强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作为试点单位,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不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