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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拉特旗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的通知

来源: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8-13 10:06 字号: 打印 保存 分享至:

达政办发〔2021〕34号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旗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驻旗单位: 

现将《达拉特旗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813 

达拉特旗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 

1 总则 

1.l 编制目的 

为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机制,提高应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有效防范水源地各类突发性环境事件避免减少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和公众健康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鄂尔多斯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达拉特旗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本预案。 

1.3 指导思想 

按照“以人为本,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与保护优先”和“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原则,在以属地管理为主、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对管辖范围内的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故负总责的前提下,贯彻落实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靠科学、快速反应、措施果断、加强合作的工作方法,规范和强化我旗应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制定我旗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是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及周边突然发生或因意外因素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的事件 

1.4.1 生物性污染 

一切以水源地为传播途径的致病微生物和寄生虫等污染饮用水水源地,由此可能导致或经出现腹泻病、伤寒、霍乱、甲型肝炎等(肠道传染病的)暴发流行的污染事件。 

1.4.2 化学性污染 

一切剧毒、有害化学物品(如氰化物、砷、汞、六价铬、亚硝酸盐、农药、氨氮、石油类、磷等)污染饮用水水源地,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的污染事件。 

1.4.3 其他突发事故 

如藻类暴发、干旱、洪水、季节性断流等。 

1.5 事件分级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四级: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四级。 

1.5.1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1.5.2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1.5.3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饮用水水源地跨地市界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级) 

除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6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构建饮用水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将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用水安全。 

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在旗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不断提高整体应急反应能力。 

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充分发挥各苏木镇、园区管委会、开发区及各有关部门职能作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响应。 

快速反应,有效控制。突发环境事件发生以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相关要求快速作出反应,启动相应预案,有效控制事态蔓延。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l 组织机构 

达拉特旗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组织机构,由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简称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及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现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构成 

2.2 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成及其职责 

2.2.1 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成 

达拉特旗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旗人民政府、事发地各苏木镇、园区管委会、开发区及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成员单位: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由旗人民政府、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旗委宣传部、旗生态环境分局、旗发改委、旗公安局、旗民政局、旗财政局、旗自然资源局、旗住建局、旗交通局、旗水利局、旗农牧局、旗工信和科技局、旗卫健委、旗应急管理局、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气象局、消防救援大队、旗供电分局、东源水务公司等有关单位组成,上述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旗环境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详见附件1)。 

2.2.2 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职责 

1组织落实国家水源地保护法律法规和各项管理规定,研究全旗水源地环境保护综合整治方案审定全旗水源地保护规划和有关政策法规,并根据水源地保护工作的需要完善各项保护政策措施; 

2提供和解决处置应急事故所需的人员、设备、车辆、物资等;统一协调,做好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组织和技术准备; 

3建立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提供科学决策意见 

4减少污染对周围环境的危害,保护饮用水水源地安全和生态安全; 

5建立健全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技术档案,组织开展针对监察和监测人员的相关知识、技能培训; 

6负责落实上级指精神和与上下级、其它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以解决全旗水源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7统一对外发布环境污染信息。 

2.3 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及其职责 

2.3.1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 

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生态环境分局。具体负责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协调沟通工作及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等工作。 

2.3.2 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承担全旗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违法污行为进行查处,制定全旗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建立饮用水水源地风险名录; 

2组织各成员单位制定和完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各政策措施,监督国家水源地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划的贯彻落实; 

3做好全旗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工作; 

4按时进行水质监测,并定期发布水质监测信息; 

5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拟定水源地保护责任书、水源地保护与管理考核办法; 

6监督检查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和水源地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进展和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水源地保护与管理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7及时组织召开水源地保护有关会议,定期通报水源地保护进度及工作进展情况; 

8)根据水源地保护实施方案、水源地保护责任书和水源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要求,对各有关园区管委会、苏木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水源地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定,向旗委组织部提交考核结果,并提出奖励或惩处的意见; 

9)负责组织开展年度城乡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并提交调查评估年度工作报告; 

2.4现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成及其职责 

2.4.1现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成 

现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按照污染事件的性质由分管旗长或其授权的有关负责人担任组长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事发地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现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具体名称和设置地点,根据处置工作需要由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确定。现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一般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工程抢险、疫情防治、现场处置)、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人员疏散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处理组、专家咨询组等工作组。 

2.4.2现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职责 

1执行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处置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环境污染事故的决策和指令; 

2了解污染事故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情况,及时掌握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3开展现场应急监测,及时向现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提供监测报告,确定污染原因、类型、程度和受污染区域并加以封锁; 

4根据调查和监测结果和专家意见,分析污染事件影响范围,向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5督促和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实施应急处置措施,立即切断污染源,进行现场隔离; 

6紧急征调有关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和经费; 

7组织各职能部门和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按各自的职责实施对事件发生区的管理和救援; 

6根据污染事件的性质、特点,向群众告知应用的安全防护措施; 

7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8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方式,组织群众安全撤离; 

9负责对外协调沟通、事故分析、信息上报工作,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2.4.3 现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旗现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10个应急处置工作组,作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实施机构,一般设综合协调组、污染控制组医疗救治组、后勤保障组、应急监测组、治安维护组、事件调查组、善后处理组、宣传报道组、专家咨询组等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和事发地苏木镇人民政府牵头,旗住建局、发改委、水利局、公安局、东源水务公司、事发单位等配合工作。 

主要职责: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件调查工作,为上级部门事件调查组提供有关情况;履行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处理现场指挥部日常事务。 

2)污染控制组 

由旗生态环境分局牵头,旗住建局、卫健委、消防救援大队、应急管理局、交通局、东源水务公司、农牧局、气象局和事发单位等配合工作。 

主要职责:采取合理措施,及时妥善地清除或控制污染物泄漏、扩散,处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本身和救援过程产生的污染,尽可能地减少环境损害。 

3)医疗救治组 

由旗卫健委牵头,事发地苏木镇人民政府配合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紧急救治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生病、中毒、染病群众和工作人员;必要时将伤病员转往医院做进一步的治疗;负责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工作;及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报告人员伤亡、抢救、防疫、监督等情况。 

4)后勤保障组 

由旗发改委牵头,事发地苏木镇人民政府、住建局、财政局、民政局、工信和科技局、交通局、公安局、旗供电分局等配合工作。 

主要职责:按需准备抢险物资,包括抢险使用的各类用品和工具、器具;组织调集应急救援装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保障抢险现场电力供应;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 

5)应急监测组 

由旗生态环境分局牵头,住建局、卫健委、水利局、东源水务公司、气象局、自然资源局等配合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分析污染现状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判断事件的变化趋势;根据监测结果,会同专家咨询组综合分析、预测、预报事件的发展和变化趋势,向现场指挥部提出控制和消除影响的科学建议。 

6)治安维护组 

由旗公安局牵头,事发地苏木镇人民政府、交通局等配合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包括责任人控制、道路控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使各抢险队伍、抢险机械快速到达事故场地;保证事故现场安全和救援秩序。 

7)事件调查组 

由旗监察委牵头,事发地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水利局、住建局、交通局、东源水务公司等配合工作。 

主要职责:深入调查事件发生的原因,做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负责追究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调查处理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关违规违纪等行为。 

8)善后处理组 

由事发地苏木镇人民政府牵头,旗民政局、工信和科技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工作;负责处理伤亡人员的有关善后工作。 

9)宣传报道组 

由旗委宣传部牵头,事发地苏木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配合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处置信息宣传报道的组织工作;收集整理有关资料;组织新闻发布会;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0)专家咨询组 

由有关科研机构和单位的专家组成,主要涉及应急管理、环境监测、生态环境保护、安全、水利水文和化工等相关专业,其成员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主要职责: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调查和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综合分析和评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提出控制措施和防范意见;对应急处置工作组进行技术指导,向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提供科学有效的参考方案;对应急处理结果以及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进行技术评估。 

2.5 主要成员单位及职责 

旗环境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参与和协作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1)各有关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 

对各辖区饮用水水源地(包括为本辖区供水的水源地和为异地送水的水源地)安全负总责;主动配合完成辖区各乡镇和农村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工作;负责各项水源地保护工程的组织实施,包括限期完成水源地保护区内违章建筑的拆除和违法企业的关闭,限期完成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居民的整体搬迁和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企业的关闭,按要求完成水源地保护区规范化整治和水源地涵养林等隔离防护工程的建设等;建立健全以应急指挥机构、技术、物资和人员保障系统为核心的饮用水水源地安全应急指挥系统,制定辖区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落实责任,强化监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辖区饮用水安全。 

2)宣传部 

负责水源地保护宣传工作,组织新闻媒体深入饮用水水源地所在苏木镇,广泛开展水源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形成保护水源地人人有责、人人有为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3)旗生态环境分局 

负责全旗饮用水水源地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预警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分析污染事故原因,判明污染物,提出处理意见报应急处置领导小组,防止污染扩大;对环境污染事故的性质、等级和危害作出恰当的认定;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对责任人作出处理或移交;负责跟踪污染动态情况,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整改措施。 

4)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负责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重大的水源地保护工程建设优先列入旗级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凡涉及到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工业项目的审批,必须有水利部门或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方可审批;研究制定投资、价格、收费等方面的水源地保护政策措施。 

5)公安局 

按照部门职责,做好剧毒、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使用、储存的相关安全管理工作;设立全旗范围内穿越水源地保护区高速公路、省级及以上重要公路(桥梁)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禁行标志(警示标志),严禁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通过穿越水源地保护区的大桥和公路,如确需通过,应有严格的准行的应急措施。 

6)民政局 

根据事故危害和受损程度,负责做好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协助做好受污染人员的转移安置工作和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7)财政局 

负责制定和完善水源地保护的财政政策,加大公共财政对水源地保护的支持力度;负责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用“以奖代投”“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水源地保护工程的实施;保障年度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工作经费;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争取上级关于水源地保护工作的专项资金,并监督资金的合理使用。 

8)自然资源局 

加强水源地集水范围内矿产开采、土地开发利用过程中地质环境问题的控制和管理;调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土地用途,优先安排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用地,划定禁止建设区、禁止勘查开采区。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无关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用地手续;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市场准入标准,凡处于水源地保护区内的矿产资源新申请的不予审批或上报。 

9)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监督管理水源地保护区内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的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饮用水水源地的污染;加强对城市各供水企业的日常管理,组织城市供水企业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监测和调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保障群众饮用水供应和饮水安全;监督保护区内建筑工地在建筑施工中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10)交通局 

负责对交通运输的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制定全旗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加强穿越水源地保护区道路、桥梁等敏感地带的事故防范,加强对穿越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重要桥梁和道路的交通管制,对通过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的大桥和公路,落实保障安全通行的措施,避免车辆遗撒排泄等给水体带来的污染;牵头组织实施穿越保护区道路水源地污染防护工程,在桥(路)两侧设置遮挡防侧翻设施,以保障车辆通行的安全性,设置雨水或遗漏液收集系统,避免因车辆遗撒、事故等产生的桥(路)面污染物进入水体。 

11)水利局 

负责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合理配置水资源,在确保饮用水功能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加快备用水源地建设进度;拟定全旗水资源保护规划,完成全旗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采砂的监督管理,在水源地保护区内禁止从事采砂活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工作;加强对供水企业的日常管理,组织供水企业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监测和调度,贮备必要的应急物资,保障群众饮用水供应和饮水安全。 

12)农牧局 

负责集水范围内的农业开发利用项目控制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种养殖等农业面源污染控制与监管工作;做好禁养区与限养区的划定,严禁在水源地保护区内从事养殖活动,严禁向一、二级保护区内排放养殖废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现有养殖场要限期搬迁。 

13)工信和科技局 

负责协调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物资的调拨和紧急供应。 

14)卫健委 

负责饮用水卫生质量的监督、监测工作,防止和控制因水源地水污染引起的疾病发生和蔓延;负责对供水单位水源地水、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的水质进行监督、监测;对供水单位的卫生条件及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15)应急管理局 

按照部门职责,做好剧毒、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使用、储存的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16)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组织协调和配合开展由饮用水水源地污染引起的食品安全应急救援工作。 

17)气象局 

负责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气象条件的监测分析;负责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可能影响区域的中、短期天气预报;负责灾害性天气可能引发次生环境事件的通报工作。 

18)旗消防救援大队 

组织事件现场的灭火、防化、消毒、洗消和伤员的搜救工作。 

19)供电分局 

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的电力供应及抢修工作。 

20)东源水务公司 

负责协助污染源的调查;负责源头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指标监测;针对污染情况提出科学应对方法和水质改善处理意见;结合水质监测结果,进行生产过程各工艺环节的水质控制,确保供水安全;负责事发水源地水资源的合理调度;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2.6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职责 

负责提供与事件有关的详实资料,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工作;承担污染物的消(清)除责任。 

3 预防和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监控 

3.1.1 信息监测与监控原则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做好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信息及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收集、综合分析及风险评估工作。 

3.1.2 信息监测与监控工作职责分工 

1)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公安等部门负责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运输发生泄漏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评估、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等工作。 

2)气象部门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气象资料收集、报告、处理、分析和预报等工作。 

3)东源水务公司要负责加强对水源地及周边的防范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严格做好水厂、水源地水和出厂水的水质监测,发现隐患及时上报。 

3.2 预防与应急准备工作 

3.2.1 水源地基本情况调查 

水源地概况:我旗辖区内已划定水源地保护区并批复的共计19个,其中1个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展旦召水源地一、二期)、1个备用水源地(罕台川水源地)、5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恩格贝镇新圪旦村水源地、昭君镇和胜村水源地、王爱召镇杨家圪堵村水源地、白泥井镇柴磴村水源地和吉格斯太镇大红奎村水源地)和4个跨界水源地(西柳沟水源地、昭君坟水源地、画匠营子水源地和磴口水源地),8个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恩格贝镇蒲圪卜新村水源地、昭君镇四村村水源地、昭君镇高头窑村水源地、树林召镇靴铺窑子村水源地、树林召镇草原村水源地、达拉特经济开发区壕庆河水源地、王爱召镇三座茅庵村水源地和吉格斯太镇梁家圪堵村水源地)。 

旗生态环境分局、水利局、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对达拉特旗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本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1)水质状况调查 

水质状况调查内容包括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水质类别、主要超标项目、超标倍数、超标频次及超标原因等。 

2)风险源调查 

根据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或准保护区的地理属性,调查风险源的性质和规模。风险源包括固定风险源、流动风险源和非点源。 

3)管理状况调查 

管理状况调查内容包括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管理制度建设、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及批复、标志设置、环境监测、环境监察执法、水源地环境事件和应急响应等情况。 

3.2.2 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旗生态环境分局对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建立常规监测制度,按监测项目及频次要求,定期对水源地水质、水量开展常规监测,并与卫生、水利等部门的监测数据加强沟通联动。 

3.2.3 预案体系建设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和完善本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根据预案的演练情况,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措施,提高风险防控水平,消除或减少水源地的潜在风险。旗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督促水源地保护区内及周边企事业单位,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及时消除环境隐患。 

3.2.4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污染防治 

旗生态环境分局按照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要求,对一、二级保护区或准保护区实行分级防治;依据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工业污染源实施最严格的整治措施;按照有关要求,对种植业、养殖业、生活污水、固体废物等农业污染源进行合理整治。 

3.3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防范 

3.3.1 工业污染源环境风险防范 

旗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督促工业污染源单位定期排查治污设施,识别风险,完善防控方案,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防止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直接渗入到地下。 

3.3.2 生活污染源环境风险防范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生活污水收集和集中处理。 

3.3.3 农业污染源环境风险防范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要科学引导农业种植、畜禽养殖,严格遵守再生水回用标准,减少污染物在土壤中的累积,避免地下水污染。 

3.3.4 敏感时期水源地污染风险防范 

旗生态环境分局在敏感时期加强对水源地周边重点污染源的隐患排查。 

3.4 预警 

3.4.1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共四个级别,对应的预警颜色分别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预警可升、降级或解除。 

红色(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由市政府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授权负责发布。 

橙色(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多人员伤亡的。由市政府发布。 

黄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多人员伤亡的。由旗人民政府发布。 

蓝色(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人员伤亡的。由苏木镇(旗)政府发布。 

3.4.2 预警的发布与解除 

旗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对收集到的各种信息进行处理和综合分析,预测、判断将要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报告旗人民政府并提出发布意见,由旗人民政府立即发布黄色预警公告。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对收集到的各种信息进行处理和综合分析,预测、判断将要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发布蓝色预警公告。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单位。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由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提出解除意见后,发布预警的政府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紧急措施。 

3.4.3 预警措施 

进入级预警状态后,旗人民政府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通知旗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综合协调组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应急监测组迅速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进行加密监测,密切注意外部条件变化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影响,同时向社会公布反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通知旗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会同专家咨询组及时汇总分析从各个渠道获得的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并对信息进行评估,判断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 

4)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5)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公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6)根据事件情况迅速落实备用水源地及自来水应急处理措施,采取轮产、限产、停产等手段,减少自来水的消耗和污染物的排放; 

7)针对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依法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4.4 预警支持系统 

旗生态环境分局应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预警系统的建设。 

1)监测预警 

充分利用国家、自治区、市、旗各级环境监测网络资源,建立水源地监测预警系统。预警信息与相关部门共享。 

2)环境监管预警 

充分利用环境监察等日常监管信息,进行监管预警。环境监管信息包括风险源现场监察、12369环境投诉举报、网络举报、企业环境监督员监督等。 

4 应急响应与处置 

4.1 分级响应机制 

按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级响应(特别重大)、级响应(重大)、级响应(较大)和级响应(一般)四级。级响应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级响应按照《达拉特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级响应由旗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级响应由事发地苏木镇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 

4.2 应急响应程序 

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对事件进行核实,根据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初步确定事件级别,进入分级响应程序。 

4.2.1 级应急响应 

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后,旗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1)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详细询问和准确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及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的危害等情况,并立即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相关成员单位立即按照本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相关工作,并及时向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提供应急救援的有关基础资料。 

2)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事发地苏木镇实行24小时专人应急值守,建立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向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 

3)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或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4)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向公众通报事件处理情况。 

4.2.2 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后,事发地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将处置情况上报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超出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旗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给予支持。旗生态环境分局24小时专人应急值守,收集有关信息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根据需要组织有关工作组赴事发地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 报告时限和程序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和责任人应立即向苏木镇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事发地苏木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1小时内向旗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接报后,立即通知成员单位,成员单位接报后第一时间出发赶赴事发现场。 

4.3.2 报告方式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或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直接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4.3.3 报告内容 

初报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初步原因、类型、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情况。 

续报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及对初报情况的补充和修正,以及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措施效果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4 指挥和协调 

4.4.1 指挥和协调机制 

启动级应急响应后,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分别在自治区、市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实施救援。 

启动级应急响应后,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设立现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增设事发地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为副组长,负责指导、协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事发单位和事发地苏木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主动向现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 

4.4.2 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现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3)委派后勤保障组紧急调用、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人员、物资、设备、设施、资金等,确保应急所需及时到位; 

4)根据应急监测组现场监测结果,判定恢复供水时间; 

5)及时向旗人民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4.5 应急处置 

4.5.1 先期处置工作 

事发地苏木镇人民政府接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立即调度物资和社会资源,指挥和派遣相关部门专业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全力控制污染源和事态发展,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并将事发时间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迅速、准确上报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 

发生事故或违法排污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迅速开展以下先期处置工作: 

1)尽快查找污染源或泄漏源,通过依法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2)立即启动应急收集系统,保障对污染物或泄漏物的集中收集,采取限产、停产、在厂界设立拦截设施等措施,防止污染或泄漏进一步扩散; 

3)立即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4)服从当地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积极配合当地政府组织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4.5.2 现场控制与处置 

根据污染物的性质、突发事件类型、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的敏感性,现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实施如下措施: 

1)会同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收集事发现场的第一手资料,进行现场踏勘。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应急人力与物力等情况,组织专家制订科学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2)当饮用水水源地已受到污染时,组织水源地保护管理部门及东源水务公司立即启动水源地防控措施,采取隔离污水、治理污染、调水稀释、停止供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启用备用水源地等方法尽快消除污染威胁;通知相关居民停止取水、用水;当饮用水供水中断后,多渠道组织提供安全饮用水,并加大宣传和引导力度,避免引起群众恐慌心理; 

3)污染控制组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迅速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转移污染源,及时控制污染物继续外排或泄漏,切断污染物进入水源地的途径;除依靠水体自净能力处理外,还要针对性地采取人工投药、人工治理等方法减少危害程度和范围,并同时对供水管网进行消毒处理; 

4)医疗救治组负责组织救治受伤害人员,对因饮用水污染可能导致的疾病、疫情进行应急处置; 

5)治安维护组负责划定现场污染警戒区、隔离区和交通管制区,并设置警示标志; 

6)综合协调组负责组织专家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不断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的调整和优化建议; 

7)污染事件得到控制后,污染控制组负责及时进行污染现场清理和处置,避免产生次生环境污染。 

4.5.3 应急监测和评估 

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测 

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性质、扩散速度、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条件和地理特点,制订应急监测方案(包括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监测方法、点位布设等),对污染水源地或环境进行实时监测;对短期内不能消除、降解的污染物进行跟踪监测;视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对监测方案进行适时调整,包括增加监测项目和加密监测频次,提高监测精度,掌握污染物动态变化情况。 

2)应急监测评估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通过专家咨询,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将监测与评估结果上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为制定和调整下一步应急方案提供决策依据。 

4.6 信息发布 

宣传报道组根据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指令,及时组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避免引起群众恐慌,为事件处置创造稳定的外部环境。 

4.7 安全防护 

4.7.1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综合协调组通过咨询专家,根据事件的性质,确定个体防护级别,配备合理的个人防护设备,如防毒面具、防尘面具、防化服等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并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包括紧急情况下正确辨识危险物质与合理选择防护措施的能力,以及正确使用个体防护设备等。 

污染控制组、应急监测组等应急救援人员,在收集到事发现场更多的信息后,迅速报告综合协调组。综合协调组组织专家重新评估所需个人防护设备,以确保正确选配和使用个体防护设备。 

综合协调组始终保持与现场应急救援人员的通信联系,及时通知现场应急救援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4.7.2 受威胁群众安全防护 

由治安维护组负责,医疗救治组、后勤保障组配合,组织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通知受影响区域居民停止取水,启用备用水源地,必要时向停水居民供应洁净水或罐装水。 

4.8 应急终止 

4.8.1 应急终止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且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消除,无继发可能,特征污染物监测持续稳定达标; 

3)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保持在尽量低的水平。 

4.8.2 应急终止程序 

1)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经有关专家分析论证,认为满足应急结束的条件时,由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2)根据指挥部的决定,向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及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解除应急状态; 

3)应急状态终止后,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相关成员单位,继续对事故及受影响区域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无需采用其他补救措施,转入常态管理为止。 

4.8.3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旗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事件调查组及有关部门、责任单位深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追究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调查处理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关人员违规违纪等行为。 

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总结评估报告,由旗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织编制,并报旗人民政府;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总结评估报告,由事发地苏木镇应急机构组织编制,并报旗人民政府。 

总结评估报告应包括事件发生过程、应急救援处置情况、处置效果、事件影响、经验教训、事件启示等。 

3)根据实践经验,旗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对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相关应急预案。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苏木镇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稳妥、认真细致地做好善后工作,弥补损失,消除影响,总结经验,改进工作,进一步落实应急防范措施。 

5.1.1 环境损害评估 

应急终止后,旗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对事件造成的损害进行评估。 

5.1.2 安置及补偿 

事发地苏木镇人民政府对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及时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对污染发生地群众的经济损失,应根据评估结果给予相应补偿。 

5.1.3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修复 

针对不同水源地类型,分别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对污染水源地进行环境修复。 

5.2 改进措施 

旗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调查和总结评估情况,向旗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提出风险源管理、水源地环境安全保障、预案管理等水源地环境安全的改进措施建议。在旗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各项改进措施。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加强应急队伍建设,保证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监测、防控等现场处置工作。 

6.2 资金保障 

旗人民政府及各苏木镇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旗、苏木镇两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旗、苏木镇两级财政部门应保障资金到位。 

鼓励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周边的环境风险源单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6.3 应急物资保障 

旗发改委负责应急物资、装备保障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所需应急物资、装备的协调工作。 

6.4 装备保障 

旗、苏木镇两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监测力量,并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检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能力,有效防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导致的污染影响。 

6.5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较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后,旗、苏木镇相关部门对事件现场实施道路交通管制,保障运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器材所需车辆和道路畅通。必要时,依法对相关区域道路采取交通管制,确保应急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6 医疗卫生保障 

旗、苏木镇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急救治能力;强化应急检测人员培训,提升饮用水水源地卫生应急检测水平。 

6.7 通讯与信息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公共信息网络,建立完善的信息处理系统、信息传输系统和指挥协调系统。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7.1.1 环境应急知识宣传 

旗委宣传部会同旗、苏木镇两级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平台,广泛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法律法规和预防、处理、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培养公众对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意识。 

7.1.2 环境应急知识培训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旗、苏木镇两级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等多种组织形式,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切实提高其专业技能。 

7.1.3 环境应急演练 

旗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环境应急预案所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有计划地组织环境应急演练,增强实战能力。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旗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根据有关规定,对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措施不力、影响较大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和具有一定供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饮用水水源地。 

固定风险源:指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可能因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对饮用水水源地造成严重环境危害的固定风险源,包括工矿企事业单位、石油化工企业及运输石化、化工产品的管线、污(废)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危险品仓库、装卸码头等。 

流动风险源:指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及其他影响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的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 

非点源:指有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的,没有固定污染排放点的畜禽水产养殖污水、农业灌溉尾水等。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旗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本预案日常管理,并根据本旗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组织修订,并报旗人民政府批准。 

本预案是对二零一七年达拉特旗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修订,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达拉特旗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长:王小平    旗委副书记、政府代旗长 

副组长:杜晓彦    旗委常委、政府副旗长 

        周春田    旗委常委、政府副旗长 

        白国东    政府副旗长 

        闫学军    政府副旗长、公安局局长 

        张伟雄    政府副旗长 

        李志武    政府副旗长 

        阿木尔布拉格  政府副旗长 

        杨志忠    恩格贝生态示范区党工委书记 

        包树桐    达拉特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员:潘海丰    财政局局长、旗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提名人选 

        王海峰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岳      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 

        乔有世    树林召镇镇长 

        娜木汗    展旦召苏木镇长 

        白云飞    昭君镇镇镇长 

        李丙楠    恩格贝镇镇长 

        李宝山    中和西镇镇长 

       田岩峰    王爱召镇镇长 

       马      白泥井镇镇长 

       王艳玲    风水梁镇镇长 

       万发军    吉格斯太镇镇长 

       奇      水利局局长 

       马湧强    住建局局长 

       杨      自然资源局局长 

       李      发改委主任 

       刘雄江    应急管理局局长 

       李俊峰    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郭建军    农牧局局长 

       李生华    卫健委主任 

       李红梅    民政局局长 

       陈玉林    交通运输局局长 

       傅挨伟    工信和科技局局长 

       魏海平    供电分局局长 

       马忠彦    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石夜明    生态环境分局副局长 

       李      生态环境分局副局长 

       李      水利局副局长 

       杨志忠    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吕      公安局副局长 

       陈京勇    气象局局长 

       杨旭光    内蒙古丝绸之路供水有限公司负责人 

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石夜明兼任,副主任由李春、李锋、杨志忠兼任。今后,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接替其行政职务的人员自行接替相应工作,不再另文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