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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拉特旗数字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11-08 13:11 字号: 打印 保存 分享至:

达政发〔202333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旗直各部门,各旗属国有企业: 

  《达拉特旗数字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旗人民政府2023年第6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 

  2023711 

  达拉特旗数字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数字城市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投资效率,促进数字达拉特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数字城市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旗直各部门使用财政资金实施的电子政务基础设施、软件开发及购买、运维服务等信息化项目。 

  (一)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是指电子政务网络、数据中心、机房、安全等信息基础设施。 

  (二)软件开发及购买是指全旗重点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三)运维服务是指电子政务基础设施运行维护服务、软件系统运行维护服务。其中,电子政务基础设施运行维护服务是指为基础环境、硬件正常运行提供的各种支持服务;软件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是指为保障软件正常运行提供的各种支持服务。 

  第三条 数字城市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分工: 

  (一)数字城市建设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 

  部署、统筹协调数字城市建设中的各项重大工作。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大数据中心)负责项目的综合协调、编制规划、年度建设计划、绩效评价、专项资金申报、技术审查以及牵头组织综合验收等工作。 

  (三)旗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指导项目中涉及的网络安全内容。 

  (四)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项目的立项批复。 

  (五)旗财政局负责项目的资金管理、政府采购管理。 

  (六)旗审计局负责项目的审计工作。 

  (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项目的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并按照“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各部门建设信息系统应加强需求调研、充分论证,杜绝财政资金浪费。 

  (八)旗大数据中心会同旗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旗委保密机要局、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财政局、旗工信和科技局、旗公安局、旗审计局建立项目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章 规划和审批 

  第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律和政务信息化建设特点,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各部门建设需求,编制更新数字达拉特规划并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如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适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各有关部门编制规划涉及数字达拉特建设的,应当与数字达拉特规划衔接。 

  第五条 旗直各部门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下一年度项目计划。项目计划应包括建设依据、投资概算、项目性质、进度安排、政务云资源需求、信息资源共享、电子政务网络需求、运维保障等相关情况。项目计划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出具审核意见,经领导小组会议通过后,确定下一年度的数字达拉特年度建设计划。项目是否依据数字达拉特规划中的相关要求建设,是纳入数字达拉特年度建设计划的重要因素。数字达拉特年度建设计划及投资概算一经确定,无特殊情况不再调整。 

  旗财政局结合数字达拉特年度建设计划下达信息化项目专项资金。  

  第六条  项目审批严格执行《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下称《条例》)相关规定,经批准的发展规划、空间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内容。 

  依据《条例》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于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建设标准明确、技术方案简单的信息化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评审程序。 

  第七条  跨部门共建共享的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跨部门工程框架设计,形成统一框架方案后联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框架方案要确定工程的参建部门、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要求。框架方案确定后,各部门按照项目管理要求申请建设本部门参建内容。 

  第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明确与政务云资源服务、视图信息综合应用平台、数字达拉特城市集中运行指挥中心等统一接入的技术路径和措施,以及信息资源共享分析(包括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及政务信息资源编目等内容)、网络安全保障措施。第三方咨询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分析和网络安全保障措施的评估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对建设内容分析论证、归类整合、科学重组、统筹建设,优化建设方案,确定项目采用统一建设方式或自行建设方式。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技术审查意见。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出具批复意见。 

  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未获批复前,不予下达项目建设投资资金,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九条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下称监管平台)定期汇总信息化建设项目,并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项目日常调度,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事中事后监管。各相关部门通过监管平台及时更新本部门项目进展情况。 

  第三章 建设和资金管理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应当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评估。 

  第十三条 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要说明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硬件设备和新建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政务云资源开展集约化建设。 

  第十五条 对于人均投资规模过大、项目建设单位不具备建设运行维护能力的项目,应当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或者外包,减少自建自管自用自维。 

  第十六条 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24个月内,参照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财政局、旗大数据中心。建设期内的项目建设单位每年年底前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旗大数据中心联合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财政局结合项目建设单位自评价情况,可以委托相应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审批部门报告,审批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整改或暂停项目建设。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 

  项目建设资金的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0%,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同时向项目审批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一)根据旗委、旗人民政府批准,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完善优化原项目技术方案的; 

  (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批复期内完成建设内容,并组织完成初验。 

  项目建成后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并附上项目初验意见、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验收的会议纪要、验收报告、建设总结、招投标及合同材料、项目过程文档、财务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测评报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材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联合验收。验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等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说明材料,且不得拨付相关财政资金。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期完成整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再次组织开展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 

  未进行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完成项目验收后应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最终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当确定为无形资产,并在取得时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二十四条 加强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部门已建的信息化项目需升级改造或拟新建项目,能够按要求信息共享的,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如部门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旗委、旗人民政府要求不能信息共享,但确有必要建设或保留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建设或保留。 

  (一)对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重复采集数据的信息化系统,不单独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二)对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信息化系统,不单独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信息化系统。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二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体监督和应用效果评价,出具评价考核意见,评价考核意见纳入旗信息化考评体系当中。 

  第二十七条  旗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旗委保密机要局、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财政局、旗大数据中心、旗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符合有关政务信息共享的要求,以及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对其通报批评、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项目的安全监管,并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 

  各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等法律法规规定,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一致性的防护体系,按要求采用密码技术,并定期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确保政务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数据安全。 

  第二十八条 旗审计局应当依法加强对项目的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 

  第二十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价结果,对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审批管理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的,相关部门应当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规定,截留、挪用项目资金,或违规改变资金用途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旗大数据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拉特旗数字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达政办发〔20201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后,国家、自治区、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数字城市建设项目备案表

 

数字城市建设项目备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新建 □续建

建设时限

 

项目建设单位

 

投资额度(万元)

 

资金来源

 

运维费用(万元/年)

 

经费来源

 

系统部署情况

 

业务范围

□国家级□自治区级

□市级□旗级

服务器使用情况

     核处理器        GB内存          TB(GB)存储

承载网络

 

系统用途

 

项目实施单位意见

           

签章

         

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签章

         

财政局意见: 

 

签章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电话

 

             

注:数字城市项目备案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建设方案;

2.数字城市建设项目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填报表;

3.项目建设方案专家评审结果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