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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拉特旗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11-08 13:13 字号: 打印 保存 分享至:

  达政发〔2023〕39号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旗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旗属国有企业: 

  《达拉特旗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旗人民政府2023年第7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 

  202388 

  达拉特旗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财政投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加快实现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制度化、专业化和规范化,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评规发〔20212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评审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运用专业手段,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决(结)算的完整性、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价和审核的管理行为,是服务预算管理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旗财政局是旗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下设财政投资评审股(以下简称投资评审股),具体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和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客观、效益节约、廉洁自律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审类别 

  第五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包括预算评审、结算评审、决算评审。  

  第六条 预算评审分为部门工程预算项目评审和部门预算项目评审,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预算评审是对项目施工图预算的评审;  

  (二)部门预算项目评审是指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管理需要对拟纳入年度部门预算或予以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支出实施的评价和审核;  

  (三)估算评审和概算评审结论作为旗财政拟安排项目资金的依据。施工图预算评审结论作为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部门预算项目评审意见作为旗财政局审核部门预算的依据。  

  第七条 结算评审是对项目单位办理竣工价款结算的评价和审核。结算评审结论作为旗财政局办理结算资金拨付、项目单位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之一。  

  第八条 决算评审是对项目单位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评价和审核。决算评审结论作为旗财政局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之一。  

  第三章 评审范围 

  第九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范围: 

  (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  

  (二)旗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采购;  

  (三)旗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信息化建设以及与信息化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 

  (四)财政预算管理需要进行评审的其他支出项目。  

  第四章 评审内容 

  第十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内容:  

  (一)财政投资项目资金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完整性、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审核; 

  (二)财政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审核; 

  (三)执行项目预算定额标准情况审核; 

  (四)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五)项目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审核; 

  (六)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的审核; 

  (七)交付使用资产情况的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的复审; 

  (九)财政专项资金审核; 

  (十)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五章 评审方式及程序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方式包括: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审。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及竣工决(结)算进行专项评审; 

  (三)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四)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单位按旗财政局项目评审通知要求,向财政局提出申请,并填制《财政投资项目评审送审单》(下称《送审单》),并根据项目评审类别所对应的评审资料准备资料清单;  

  (二)项目单位将《送审单》及评审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  

  报旗财政局归口业务股室复核并签署办理意见,提交投资评审股评审;  

  第三章 投资评审股受理后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并与项目相关方交换初步评审意见; 

  (四)投资评审股出具初步评审报告,提交旗财政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后,出具正式评审报告;  

  (五)对投资评审股出具的正式评审报告,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应自收到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及时反馈,逾期不反馈,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第六章 旗财政局职能职责 

  第十三条 旗财政局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职能职责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对于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评审范围内项目不评审、虚报冒算严重、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旗财政局采取暂缓下达项目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等处理措施。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旗财政局归口业务股室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按本办法规定应纳入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督促项目主管部门配合做好评审工作;  

  (二)根据出具的正式评审报告做好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督促尽快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  

  (三)根据出具的正式评审报告,督促项目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十五条 评审股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  

  (二)根据财政预算管理需要,承担部门预算项目评审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旗财政投资项目的预(概)算、竣工决(结)  

  算的组织评审工作; 

  (四)按照有关时效管理规定出具财政投资初步评审报告和正式评审报告;  

  (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以及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六)对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的执业、履约、服务态度、服务结果、职业道德进行考评监督;并在当年底对服务的第三方评审机构随机抽取项目进行审查。  

  (七)对接受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和时限达不到委托要求的,评审中心依据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  

  第七章 项目单位职能职责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积极配合评审股开展工作,及时向评审股提供评审工作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责;  

  (二)项目送审后,原则上不得增加或变更已送审的项目内容及资料。确需增加或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述程序办理。 

  (三)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事项,应当积极配合;  

  (四)认真执行经旗财政局批复的财政投资正式评审报告提出的意见,对存在的问题按规定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应先经有关部门处理后,再办理决(结)算评审。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结果超过项目概算10% 以上(含 10%)的,应由原批复机构批准后,再办理竣工结算评审。不履行增加投资的报批程序的,财政部门一律不受理投资评审和项目建设资金支付申请,对超概算部分的建设资金,财政部门不予安排,由建设单位自行解决。 

  第八章 项目主管部门职能职责 

  第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履行本单位项目财政投资评审的组织督促责任;  

  (二)涉及需要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评审股提供评审工作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三)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内容的,应及时签署意见;  

  (四)根据投资评审股出具的正式评审报告督促项目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涉及保密项目的,评审相关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完善保密防护措施,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旗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