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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拉特旗水资源监督管理方案》的通知

来源: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11-08 13:14 字号: 打印 保存 分享至:

达政发〔202342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达拉特旗水资源监督管理方案》已经旗人民政府2023年第7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

202388

达拉特旗水资源监督管理方案

 

为有效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取用水监督管理,切实规范各类取用水行为,提高水资源管理能力和监督水平,促进全旗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有效节约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及习近平总书记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和水资源管理规范化建设目标,有效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总基调,坚决践行“四水四定”原则,努力实现水资源管理规范化建设目标,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二、任务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监督落实,规范取用水秩序,健全完善水资源管护长效机制,提升水资源监管能力,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全面开展深度节水控水,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精打细算用好水资源,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全面巩固节水型社会建设。健全水资源管理,监督权力行使,推进水资源监督建设,完善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提升水资源管理信息化水平,加强机构建设和管理队伍的培训,实现管理机构真正具备管理能力,管理人员真正具备管理水平,执法监管能力大幅提升。实现水资源有效监督管理。

三、监管范围

行政区域内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税。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包括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泵站、水井、水电站等。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用人力或者畜力等非机电方式取水的;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三)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年取水1000立方米以下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于应急取(排)水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有管理权限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有管理权限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应急情形消除后,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停止取水,并封停应急取水设施。取水符合矿泉水标准的,还应当到自然资源部门办理采矿许可手续。

四、工作重点

(一)加强制度体系建设

1.着力落实“四水四定”。各部门根据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合理规划行业总体设置布局,严格落实以水而定、量水而行的发展思路,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原则,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农牧业生产、工业发展、城市发展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水资源承载能力和保护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2.落实用水总量控制制度。水利局将用水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并下达到各苏木镇,有序将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苏木乡镇和城乡生活、工业、农牧业、生态等行业,其中农牧业地下水取用水控制指标应当逐步落实到嘎查村,并进一步落实到户(井或地块)。严格控制在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内。

3.落实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发改委、农牧局、工信局、住建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全面落实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主要行业用水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行业用水额定标准,将区域用水效率控制在上级下达的考核指标内。

4.落实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生态环境部门严格执行上级制定的水功能区划及限制纳污意见,严格核定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5.严格水资源用途管制。各部门要统筹生活、生态和生产用水,在有效保障群众生产生活用水的同时,减少地下水的开采,不断优化水资源配置。各园区管委会、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在园林绿化优先使用再生水、疏干水等非常规水资源,严禁取用地下水用于城市水景观、水上娱乐项目和人工造雪。水利局对新建、改建、扩建火力发电、纺织、石化和化工等高耗水工业项目禁止取用地下水。

(二)严格取用水项目审批

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最关键环节是做好取用水项目审批和取水许可审批。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项目前期把关。

1.严格项目引进。发改委、农牧局、能源局、工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在超采区内,除居民生活用水与应急供水外,严禁新增地下水取水项目审批;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入旗,全面推行高耗水产业负面清单制度,严格控制禁止类、限制类产业和产品项目建设,提高招商引资门槛,对水效不达标的企业不得引进。

2.严控土地开发。农牧局、自然资源局、林草局要坚决执行“以水定地”要求,严格限制各类项目土地开发与扩灌,切实解决因扩灌造成用水总量持续增加与用水总量控制红线之间的矛盾。

3.把好取水许可。水利局对新增取用水,要切实抓好取水许可审批关,并严格按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依法依规核定其取水量。对地下水取用水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水位不符合控制指标的管理单元,除城乡居民生活或者供热管网补水等特殊情形外,暂停审批新增取用地下水。

4.强化取水上电。供电部门在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新装用电设施或者增容用电用于取用地下水进行农牧业灌溉的,应当申请取水。取水申请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供电部门不得供电。

5.严格开工建设。发改委、住建局、能源局、工信局、应急管理局、农牧局、自然资源局、文旅局加强主管行业企业取水许可审核工作,在未取得水行政部门取水许可审批的,不得准予项目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

(三)强化取用水管理

1.落实用水计划管理。水利局严格按照市分配的用水指标,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户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年用水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对确因生产规模扩大等客观因素,导致核定取水计划不能满足需要的,责令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在统筹考虑水资源现状及总量控制因素后,重新核发取水许可证并调整用水计划。严格执行超计划用水部分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税(费)制度,对超出年度计划用水的核定超计划量,并在年度结束20个工作日内移交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依法限期处罚,确保用水计划落到实处。

     2.完善监测计量体系。水利局加快实现取用水计量设施建设,实施取用水户远程实时在线计量监控,实现与市级水资源信息平台资源共享。对年许可量2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5万立方米)取用水单位均应自行在取水前安装在线计量设施,将相关信息传输至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资源信息平台。各苏木镇对农牧业灌溉取用地下水暂不具备计量条件的,各苏木镇以社为单位,选取5眼以上典型地下水井安装合格的计量设施,按“以电折水”系数率定工作(测算每抽取单位地下水所需耗电量,测算相应率定系数)报水利局备案,并核算本区域农业灌溉用水量,以用电控制用水的方式管理取用水。按照“谁取水谁负责”的原则,由取水人安装计量设施,负责维护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对计量设施不完善或未安装计量设施的,由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进行查处。

(四)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1.属地监管。各园区管委会、苏木镇要全面排查辖区所有取用水户,按照本《方案》要求排查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取水手续是否齐全,建立排查台账,每月报送水利局。村、社机电井井管员要不定期巡查并及时掌握、制止辖区内未经批准取用水等违法行为,建立巡查台账(见附件2),第一时间汇报所在辖区苏木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2.行业监管。全旗水资源管理实行专业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专业管理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行业管理指行业主管单位必须履行取用水监管督促义务。农牧局对涉农牧企业,能源局对煤矿企业,应急管理局对洗选煤企业,住建局对建筑业企业和商品混凝土企业,文旅局对旅游及相关企业,工信局对加油站行业必须履行用水监管督促义务。未取得取水许可前,不得参与行业内评优评先等,更不得享受国家和地方优惠或补贴等政策和待遇。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企业后续取用水监督管理。

3.日常监管。水利局和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每年开展两次水资源保护联合执法检查行动,全面排查未经许可取用水以及未按规定条件取水行为,建立排查台账;针对已取得取水许可的单位和个人,重点检查是否按照取水许可规定取水,填写取水工程(设施)现场监督检查表(见附件3);并随排查台账一并移交苏木镇执法局或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水利局对各类检查发现、报送举报督察反馈的,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及时移交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苏木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4.群众举报。旗水利局、苏木镇与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畅通举报渠道,每半年在微信公众号等平台更新公布违规取水举报电话(见附件4)。着力健全和完善举报机制,同时结合“12345”举报平台,及时有效地解决反馈问题,进一步推动违规取水社会监督的覆盖面。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违法取水行为,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及早发现、制止和查处各种违规取水行为。形成全员参与、全员监督的取用水管理氛围。苏木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与旗执法大队收到举报后要及时核实线索,做到当日举报当日核实,核实无误后应按程序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将线索和查处情况整理成档,上报水利局。

5.执法打击。苏木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与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于镇、村、社井管员、水利局在日常监管中反馈的问题要及时查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下达限期整改通知(见附件5)并依法处罚,每月将整改查处情况报送水利局。其中,苏木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日常水资源监督查处,同步开展整改工作,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案件,每半年将查处情况向水利局备案;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照水利局委托进行日常水资源监督与案件查处。同步开展整改工作。每周向水利局汇报情况及整改进度,并专人负责调度整改,督促按时完成整改;查处跨苏木镇行政区域等重大案件。水利局核定对于无证取水、超计划超批复取水的核定取水量,移送税务局追缴水资源税;专人负责每周对水资源信息化平台巡查,对重点用水户在线计量设施出现异常的,立即发出责令限期维护的通知;对各类检查发现的问题逾期不改或拒不整改的,及时移交苏木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或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查处,可按规定吊销取水许可证。对顶风作案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拒不整改的,执法部门及时提请上级部门查办,并与公安部门、税务部门加强协作,保障问题整改到位。

(五)完善信息化监管体系

1.加强水利信息建设。水利局加快实现对取水许可、水资源调度实行电子档案管理,能够迅速查询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分析取水许可、超计划预警,为水资源开发利用提供决策依据,基本实现水资源管理信息采集自动化、传输网络化、管理数字化。实现水资源实时监控与管理。

2.建立涉税信息共享配合机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按照“税务征管、水利核量、自主申报、信息共享”的水资源税征管模式,开展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即地税机关依法征收管理;水利局负责核定取用水量;纳税人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税务局与水利局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定期交换征税和取用水信息资料。税务局全面提高水资源税征收到位率,与水利局在年初以及季度初对纳税主体开展水资源税征收研判,依法进行追缴并计收滞纳金,拒不缴纳的依法启用行政处罚程序。加强水资源税征缴工作。

(六)加强水资源保护

1.认真抓好水功能区管理。生态环境局开展水功能区确界立碑工作,将水功能区保护目标和管理要求向社会公告;在已完成的水功能区河道纳污能力核定的基础上,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加强水功能区监测,开展监测的水功能区应不低于水功能区总数的70%;发现水功能区水质严重超标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应及时上报旗政府采取必要的治理措施,并报水资源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严格入河排污口管理。生态环境局对于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建立入河排污口审批审议制度。对已建入河排污口进行全面普查、登记,建立入河排污口资料数据库,并逐年更新。

3.加强饮用水源地管理。生态环境局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达标建设,提高供水保障能力。严禁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任何与水源地保护无关的项目及设施;持续加强水环境监测工作,建立日常巡查制度,每半年对水源地进行一次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应及时上报旗政府,并报水资源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做好水资源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提高全旗水资源监督管理水平。成立水资源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水利局,负责组织开展水资源监督管理工作。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政府督查室将对各单位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水资源监督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完善水资源监督管理体制。为保障水资源统一规划、统一配置、统一调度、统一管理,各园区管委会、苏木镇设立水资源管理办公室,责任落实到人,建立起集中高效的水资源监督管理工作体制。

(三)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各部门在取水许可审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办理的基础上,实施多部门联审制度,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作为建设项目审批和环评的重要依据,凡未进行水资源论证的新增取水建设项目,相关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手续,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行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停止。各部门在水源地保护和水资源案件查处工作上,要进一步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作,充分发挥水利警务协作作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实现有效的水资源监督管理。

(四)强化队伍建设。水利局定期组织教育水资源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培训教育,提升水资源监督管理水平。同时,组织部门不断充实水资源技术人员,形成强大的水资源监督管理专业队伍。

(五)保障资金投入。财政局保障在水利执法车辆、技术装备、在线监测计量以及水资源远程监控系统等现代化设备的投入,为推进水资源监督管理提供硬件保障。

(六)广泛宣传发动。宣传部门每年安排水资源专项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平台等新闻媒体,进村入户宣讲等多种形式,推动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进农村牧区、进家庭、进公共场所,进一步提高全民水患意识、节水意识、保护意识,引导群众自觉投入水资源管理各项工作,努力把节水护水变成全社会的自觉行动,进一步提高全社会依法管水、依法用水的自觉性,及时曝光反面典型,营造全民重视、全员参与的打击违法、依法取水的社会监督氛围。

(七)纳入年度考核。发挥考核的指挥棒作用,旗委、旗人民政府对各园区、苏木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河长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实绩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和导向作用,逐步形成水资源管理良性循环。同时,将违法违规取用水问题纳入各级河湖长制投诉平台。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问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
 
达拉特旗水资源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长:王小平        旗委副书记、政府旗长

    长:张栋梁        政府副旗长

          达拉特经济开发区副主任

      员:王海峰        旗政府办公室主任

          旗委组织部副部长

李宝山        中和西镇人民政府镇长

王海军        恩格贝镇人民政府镇长

吕忠贵        昭君镇人民政府镇长

  广        展旦召苏木苏木长

王晨刚        树林召镇人民政府镇长

田岩峰        王爱召镇人民政府镇长

          白泥井镇人民政府镇长

贾培强        吉格斯太镇人民政府镇长

杨尚荣        风水梁镇人民政府镇长

郭雪峰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白云飞        旗财政局局长

张永平        旗水利局局长

张永飞        旗农牧局局长

闫建国        旗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王  峰        旗自然资源局局长

石洛铭        旗工信局局长

郝建忠        旗住建局局长

高永权        旗能源局局长

          旗应急管理局局长

武鹏程        旗文旅局局长

石夜明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达拉特分局

马永祥        国家税务总局达拉特旗税务局局长

王峻岐         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旗公安局副局长

张建平        旗融媒体中心

项智平        达拉特供电公司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水利局局长张永平同志兼任,负责水资源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办公室副主任由水利局副局长李锋同志兼任,具体负责日常调度、沟通对接等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如有变动,由接替其行政职务的人员自行接替,不再另文通知。

 

 

 

 

 

 


附件2

取水许可检查问题清单及整改情况汇总表

序号

取水项目名称

取水单位 (个人) 名称

问题描述

整改措施

责任单位及责

任人

整改时限

整改完成情况

1

 

 

 

 

 

 

 

2

 

 

 

 

 

 

 

3

 

 

 

 

 

 

 

4

 

 

 

 

 

 

 

5

 

 

 

 

 

 

 

6

 

 

 

 

 

 

 


 

附件3

 

 

 

取水工程(设施)现场监督检查表


 

检查项目

检查事项

检查情况

存在问题

检查标准

 

 

 

取水许可证许可事项落实情况

1.是否按要求通过取水许可审批

是□ 否□

 

 

 

 

 

 

 

1.办理了取水许可证或取水许可审批相关手续;

2.取水权人、取水水源、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审批事项一致;

3.节水设施、废污水处理设施按照规定建设与运行;

4.蓄水工程或水力发电工程按照调度计划或调度方案运 行,下泄流量满足规定的最小下泄流量或生态流量控制指标要求;

5.取用水户及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税),有缴纳凭证;

6.对于水权转让项目,有批准水权转让的文件、水权转让双方及相关方签订的水权转让协议及出让方可转让水权的证明材料。

7.项目建设并试运行期满后向取水许可审批部门申请核验发放取水许可证。

2.取水权人、取水水源、地点、用途及取水量是否与审批一致

是□ 否□

3.节水设施、废污水处理设施是否按照规定建设与运行

是□ 否□

4.内蓄水工程或水力发电工程,是否服从下达的调度计划或者调度方案,下泄流量是否达到规定的控制指标

是□ 否□

5.是否按照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税)

是□ 否□

6.是否按照批准文件转让水权

是□ 否□

7.建成并试运行期满后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是□ 否□

 

 

计划用水执行情况

1.取用水户是否按照规定向管理机关申报取水计划

是□ 否□

 

 

 

1.取用水户向管理机关按时申报年度及各月取用水计划建议表及说明材料,申报计划应清晰、准确;

2.管理机关根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的用水记录,按时核定下达年度及各月取用水计划,年度取用水总量不得超过取水许可证批准水量3.取用水户调整年度取用水计划,应按照申请、批复的程序办理,申请、下达文件齐全。

4.取用水户不调整年度取用水年度计划,仅调整月计划用水量的,向管理机关备案,并服从黄河水量统一调度。

2.管理机关是否按照规定及时下达取水计划

是□ 否□

3.实际取水是否存在超计划、超许可水量

是□ 否□

 

4.取水计划调整是否履行有关程序

 

是□ 否□

 

 

 

 

                                                                                                       

 

 

 

 

 

 

 

 

 

 

 

 

 

 

 

 

 

 

 


 

 

取用水计量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

1.是否按照国家标准安装计量设施

是□ 否□

 

 

 

 

 

1.安装了超声波流量计、电磁流量计、水表等计量设施;

2.计量设施具有出厂合格证及具有资质单位的校验或鉴定证书;

3.对于引水工程采用人工实测流量数据的,测流人员应熟悉测流方法,测流记录应清晰、完整;

4.通过水位观测等方式推算流量的,应具有相应公式,并定期率定公式参数;

5.安装在线监测设施的,在黄委总调中心能检索到在线监测数据。

2.计量设施是否合格正常运行

是□ 否□

3.取用水报表与计量数据是否一致

是□ 否□

 

4.在线监测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监测数据是否传至黄委总调度中心

 

 

是□ 否□

 

 

取用水管理情况

1.管理人员是否了解取水许可审批事项及取用水统计相关要求

 

是□ 否□

 

 

 

 

 

1.管理人员了解取水许可审批相关许可事项及取用水统计相关要求;

2.管理人员了解取用水计划的申报、下达程序;

3.建立健全取用水管理台账,台账内容清晰、准确、无修改,取用水资料要定期归档。

4.按时向监督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及取用水报表。

2.管理人员是否了解取用水计划申报下达程序

是□ 否□

3.水量计量统计台账是否规范

是□ 否□

4.是否按时报送年度总结及取用水情况

是□ 否□

检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附件4
 
违法取水行为举报电话

 

达拉特旗白泥井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0477-5973111

达拉特旗吉格斯太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0477-5791013

达拉特旗恩格贝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0477-5280646

达拉特旗昭君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0477-5280014

达拉特旗王爱召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0477-5287370

达拉特旗展旦召苏木综合行政执法局  13947713984

达拉特旗中和西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0477-2257005

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0477-5761862

达拉特旗风水梁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0477-5160961

达拉特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0477-5220540

达拉特旗水利局                    0477-5183835

 

 

 

 

 

 

 

 

 

 

 

 

 

 

 

 


附件5

取水许可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存根

                               编号:

 

取水许可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

                            编号:

检查对象名称

 

 

检查对象名称

 

检查对象位置

 

检查对象位置

 

所属单位或个人

 

所属单位或个人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违规事项

 

违规事项

 

法规依据

及整改意

 

法规依据

及整改意

 

检查人员:

 

监督管理机关 (盖章)

  联系电话:

 

                  

检查人员:

 

监督管理机关 (盖章)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