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政办发〔2024〕23号
各相关部门: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达拉特旗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6日
达拉特旗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
整治行动方案
为深刻汲取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教训,切实防范电动自行车火灾风险,全面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1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22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24〕4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创新驱动、齐抓共管,全面提升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使用、停放、充电、报废回收等各环节安全水平。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凝聚工作合力,全力抓好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流通销售、通行秩序、停放充电、拆解回收等环节安全监管。2024年开展集中整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夯实安全防范工作基础,有效预防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坚决遏制亡人火灾事故;2025年巩固提升整治成效,降低存量风险,严控增量风险,推进落实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建立完善长效机制。力争通过综合治理、全链条监管,实现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明显提升,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明显规范,电动自行车亡人火灾事故明显减少,不发生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
二、整治重点
(一)着力解决标准不完善、强制性不足问题。
1.加强标准运用。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相关国家新标准的宣贯、推广和执行,推动电动自行车整车及配套产品生产企业严格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等国家相关标准,引导企业执行《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严格依据新标准开展监督检查、隐患治理工作,重点排查电动自行车超安全期限使用锂电池、使用梯次利用锂电池等行为,禁止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的产品进入销售及使用领域,全面禁止车载充电器。(旗工信局、旗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旗公安局、旗消防大队配合)
2.强化认证管理。引导从业机构通过自我声明、公开承诺、信息公示等方式,严格落实从业机构主体责任。开展电动自行车强制产品生产经营环节认证监督检查,通过“认证行政监管系统”及时从上报的认证计划中现场检查认证活动,规范认证市场秩序,强化证后监管工作,重点关注销售的产品是否属于CCC(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并获证;认证证书的状态是否有效,自认证证书被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是否继续销售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产品实际铭牌或标示上所列制造商、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信息,是否与提供的认证证书相一致;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冒用、买卖和转让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情况。对违规认证、检测机构和生产企业依法从严从重处罚。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旗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3.落实互认协同。工信部门牵头,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标准,加快推动电动自行车控制器、蓄电池、充电器互认协同;加快推动“一车一池一充一码”在我旗落地,推动相关企业在电动自行车车架、蓄电池、充电器等醒目位置设置永久性耐高温识别代码标识,对无识别代码标识的逐步取缔,2024年6月底前摸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生产企业底数,2024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旗工信局牵头负责,旗市场监管局配合)
(二)着力解决设施不足、违规停放充电问题。
1.强化新建项目规划审批。加强源头治理,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纳入全旗新建住宅项目配套,明确布局、配建比和建设标准,并纳入项目规划审批管理及整体竣工验收。对现有居民住宅小区集中排查,无停放场所、充电设施或设施不符合要求的,进行集中改造,涉及规划调整的,优化程序简易办理,不涉及规划调整的,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具体由负责城乡规划的部门落实。既有小区不满足设置条件的,依法依规合理利用周边公共开放空间设置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如需调整规划,优化程序简易办理。在商业区等公共开放空间规划建设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并纳入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范围。(旗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旗住建局配合)
2.推进既有小区升级改造。住建部门牵头,将停放充电设施建设统筹纳入政府民生事项,出台充电设施建设方案、列出计划安排、资金安排,加快推进。物业服务企业应合理确认规划建设区域,确保建设符合相关规范,积极协助配合充电设施安装运营单位实施安装建设,严查严禁住宅小区内单位、住户私自改造建设停放充电设施,要确保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配备灭火器材,符合安全距离要求。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属地苏木镇(街道)、社区(村)负责组织协调做好相关工作。推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标准建设停放充电设施,鼓励对社会公众开放使用,提倡“满电回家”。(旗住建局牵头负责,旗住房保障中心、旗消防大队配合)
3.加强架空层使用管理。严禁私自改造民用建筑架空层,民用建筑架空层严禁用作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做好架空层安全巡查工作。(旗消防大队牵头负责,旗住房保障中心配合)
4.规范充电费用。能源部门指导督促电力企业做好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接电服务保障工作,按照国家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三零”政策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做好充电设施接电服务工作。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引导充电运营企业合理确定充电服务价格标准,积极创造条件帮助降低充电服务价格。鼓励采取财政补贴、延长签约运营期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停放充电设施建设,大幅降低充电服务费用,让群众“能承担”“愿意用”。居民住宅小区充电电价一律按居民合表电价执行。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应公示充电和服务价格,不得收取任何未经公示的费用。(旗发改委牵头负责,旗能源局、旗住建局、旗市场监管局、旗国资委、达拉特供电公司配合)
5.严查违规停放充电行为。消防、公安、城管执法、住房保障中心等部门要落实定期联合检查、联合执法机制,消防部门牵头,联合公安、市场监管、城管执法、住房保障中心等部门以及基层力量开展集中夜查,要深入住宅小区、公共楼宇,集中整治“进楼入户”“飞线充电”“架空层停放”“违规改装”等隐患风险。住房保障中心应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对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检查劝阻和宣传提示。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村(居)民委员会、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公安派出所、城管执法局、消防大队等部门并协助处理。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治,定期组织新闻媒体对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进行曝光。公安机关对联合检查中出现的或消防等部门通报的阻碍工作人员执法的行为,以及对涉及行政拘留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调查。(旗消防大队牵头负责,各苏木镇、各街道、旗公安局、旗住房保障中心、旗市场监管局、旗城管执法局、旗委融媒体中心配合)
6.强化技防物防措施。2024年6月底前,住房保障中心牵头,市场监管、消防部门配合,在全旗住宅小区推广安装电梯智能识别阻隔系统,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在交付使用前,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安装电梯智能识别阻隔系统。既有住宅小区新加装电梯的,由实施主体一并负责安装。既有住宅小区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物业企业对管理项目的电梯实行“应装尽装”;无物业企业服务的,由属地街道负责组织安装。要做好资金匹配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对安装的阻隔系统进行验收。2025年底前推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建立数据平台,对充电设施实时监控。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和即时配送企业推广换电模式。(旗住房保障中心牵头负责、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消防大队配合)
(三)着力解决非法改装屡禁不止问题。
1.严查非法改装。对经营网点和维修店铺开展专项检查、经常性检查,依法从严整治、查处擅自改装原厂电气配件、拆改限速、解码提速、外设蓄电池托架、改造蓄电池槽盒、更换大容量蓄电池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无照经营、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等违法行为,重点查处利用废旧电池电芯,违规翻新制造、组装加工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行为,从源头上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2024年8月底前整治一批并持续推进。(旗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旗公安局配合)
2.规范线上经营。加强电商平台监管,督促其采取自动检索技术和屏蔽删除措施清理非法改装广告信息,严禁发布“解互认协议”“解限速”“增容量”等信息,严禁销售未依法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和充电器等产品;在电动自行车相关商品销售页面,明示“禁止非法改装”内容。强化网上巡查执法工作,落实关键词屏蔽措施。通过警企对接机制等措施,向旗内重点网站、电商平台、交互式栏目运营企业下发公安提示函,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改装产品。督导寄递企业落实寄递安全“三项制度”,禁止收寄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以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2024年8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旗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旗公安局、旗工信局、中国邮政达拉特分公司配合)
3.实施登记管理。按照《鄂尔多斯市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鄂尔多斯市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在将蓄电池依法设置识别代码的基础上,对电动自行车全面实施登记上牌管理,将车主信息、车架号及蓄电池识别代码纳入登记事项,利用信息化手段优化登记上牌服务,2024年底前完成。对目前在用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要合理设定过渡期,实施临时登记管理,2024年10月底前完成。(旗公安局牵头负责)
4.加强路面执法。加强非机动车监控设备建设,积极探索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北斗定位等技术,依托智慧城市、全警监控资源,利用图像识别、视频与射频识别等技术,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登记上牌上路行驶、闯红灯、逆行、在机动车道行驶、超速、违法载人、争道抢行、不戴安全头盔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治理,保持严管态势。2025年底前实现严重违法行为的识别取证。(旗公安局牵头负责)
5.落实即时配送企业安全责任。强化配送企业的主体责任落实,指导即时配送企业完善配送管理制度,加强对外卖站点、车辆、骑手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加强配送人员使用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审查备案,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对使用电动自行车配送的,按照最高速度25公里/小时、守法行驶可完成配送任务的标准设定配送时限、路线,有效避免因任务设定不合理增加安全风险;督促企业对车辆改装情况开展自查自改,发现改装车辆的落实责令恢复原状、禁止使用、限制接单等措施,2024年8月底前完成。鼓励企业为配送员统一配发电动自行车,推行共享换电模式。(旗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旗公安局、旗工信局)
(四)着力解决违法违规生产销售问题。
1.规范行业发展。加强对《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等规范性文件的宣传贯彻力度。建立生产企业“正面清单”目录,做好旗内电动自行车企业规范公告申请的受理、核实和报送工作,监督检查已进入公告名单企业《规范条件》执行情况。推动电动自行车产业的良性发展,促进电动自行车技术创新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同时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旗工信局牵头负责,旗市场监管局配合)
2.强化生产企业质量管控。2024年6月底前摸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生产企业底数,逐一严格审查生产资格。将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核心部件纳入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常态化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法处罚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出厂、销售、进口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实施电动自行车召回重点监控管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做好电动自行车召回管理工作。要做好缺陷信息收集分析、缺陷调查、召回相关材料审核、召回实施与监督、召回效果评估等消费品召回的组织管理工作,协助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缺陷调查、行政约谈、召回实施与监督等工作。强化电动自行车信息收集报送,经确认存在缺陷的,依法督促生产者实施召回,对确认存在缺陷但拒不实施召回的生产者,依法责令召回。发现生产者召回的消费品范围不准确、召回措施未能消除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并通知生产者再次实施召回或采取相应补救措施。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旗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旗工信局配合)
3.加强销售企业监督管理。督促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销售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核查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等信息,严禁电动自行车整车与蓄电池拆分销售,2024年8月底前完成。持续开展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凡发现销售不符合法规标准的、整车与蓄电池拆分销售的,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发现不合格的产品及时查封,将抽查结果和违法行为及时公开、曝光,并通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将相关涉企信息依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2024年底前形成工作机制并持续推进。(旗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4.严惩制假售假行为。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加强行刑衔接。要加大涉嫌犯罪行为的移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斩断非法生产、销售网络链条,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旗公安局、旗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旗工信局、旗消防大队配合)
(五)着力解决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问题。
1.推动以旧换新。积极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落实,采取财政补贴、企业让利、金融支持等手段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推动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与其他行业企业、回收企业联合开展以旧换新消费促进活动,整合上下游资源,开设线上线下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消费平台,给予消费者优惠。(旗工信局牵头负责、旗财政局配合)
2.完善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处理体系。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报废回收标准,开展老旧蓄电池报废淘汰工作;提升蓄电池检测等技术服务能力,优化服务机构站点布局。提供便捷快速评估技术服务,鼓励用户主动送检,及时淘汰更换;对超过生产日期5年的蓄电池开展全面强制安全性评估,对达到报废条件的一律强制报废,2025年5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推进。科学规范开展废蓄电池回收处理,鼓励对回收和处置拆解企业予以政策支持,促进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贯彻落实《电动自行车锂离子蓄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推动生产企业、销售商家以自建、委托等方式提供老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蓄电池处理过程中的环境监管。(旗工信局、旗生态环境分局牵头负责,旗市场监管局、旗发改委、旗国资委配合)
(六)着力解决溯源追责力度不够问题。
1.严格事故全链条溯源追责。加快建立“一车一池一充一码”识别代码和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电动自行车信息要与应急、消防、公安部门等部门共享,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提高事故后溯源调查能力。由旗消防大队牵头,建立电动自行车亡人事故责任倒查机制,对有关部门工作中发现的生产、销售、改装、停放、充电、回收等各环节违法违规线索,要及时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并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开展调查,要常态化开展联合执法,对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追责。(旗应急管理局、旗消防大队、旗公安局牵头负责,旗市场监管局、旗工信局)
2.实施违法行为联合惩戒。市场监管、公安部门对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违规提供改装服务及部件的企业依法打击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交权属部门处置。市场监管、工信、公安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定期进行曝光。消防部门对引发火灾事故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品牌及型号按照规定进行曝光,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严重违法失信经营主体依法列入相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旗市场监管局、旗消防大队牵头负责,旗工信局、旗公安局配合)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4年6月10日前)。各部门全面启动整治工作,制定行业内专项工作方案,明确整治范围和整治重点,挂图作战、梯次推进,形成与旗级层面对应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行动落地见效。
(二)整治攻坚阶段(2024年6月11日至2025年11月30日)。各部门要按照整治难易程度,分类制定年度计划,科学确定整治目标,逐年推进整治攻坚。要充分发动行业联动力量,分类分批开展业务培训,讲清检查重点和工作方法,推动提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
(三)验收评估(2025年12月底前)。坚持边整治、边调研、边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系统性问题进行梳理研究,健全完善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治理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旗级成立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专项整治工作。旗应急管理局、旗消防大队为召集人单位,旗工信局、旗公安局、旗住建局、旗市场监管局、旗住房保障中心为副召集人单位,成员由旗发改委、旗财政局、旗自然资源局、旗生态环境分局、旗国资委、旗能源局、中国邮政达拉特分公司等部门组成。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旗消防大队,各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专班工作。坚持旗级负责、部门落实,成立相应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方案,严格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工作督导,对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的,予以通报、约谈。整治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内容。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各方责任,明确涉及非法改装、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的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依据和标准,鼓励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管理;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宣传提示、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和废蓄电池规范回收利用宣传。
各部门要进一步细化方案,制定本行业专项工作方案。请各部门于2024年6月14日前将实施细则、专项工作方案,以及分管领导、联络人、确定的专班成员报旗级工作专班,自2024年6月起每月12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联系人:薛轶雄,联系方式:18404774928,邮箱:1903556266@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