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林召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旗直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达拉特旗城区危旧房改造审批管理办法》已经旗人民政府2024年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9日
达拉特旗城区危旧房改造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开发边界内危旧房改造管理工作,保障城市总体规划顺利实施,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城区危旧房改造应遵循“居民申请、先批后建”的原则。危旧房改造原则上按照原址、原层、原面积、原使用性质进行翻建,不得超出原用地范围,不得进行加层或地下建设,具体可参照周边建筑,本着协调统一原则进行审批建设。
第三条 鼓励符合危旧房改造条件的多户集中统一改造。对符合地块规划条件和城市更新方案的联户危房改造,可在退线、进深、层高等方面给予适当放宽,具体由自然资源局依据改造实际及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第二章 危旧房改造范围
第四条 城区危旧房改造审批范围为城镇开发边界内年久失修、主体建筑结构存在安全隐患或经鉴定机构鉴定为C、D级的房屋。C级危旧房改造原则进行维修加固,如无法通过加固消除安全隐患,可按D级危旧房改造方式进行改造。
第五条 原则上不予改造范围:
(一)已列入城市更新计划或旧城改造的范围,且在两年内可实现更新改造的;
(二)处于道路征收范围内且可能在两年内将实施拆迁的;
(三)被司法查封和房产抵押的;
(四)宗地内存在违章建筑或未批先建的现状违章建筑未消除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符合改造情形的危旧房。
第三章 危旧房改造流程
第六条 房屋产权人向房屋所在地社区、村委会提交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一)《达拉特旗城区危旧房改造申请》;(二)危旧房改造承诺书;(三)申请人户口本、身份证、土地证及房产证等产权证明复印件,房屋现状材料(房屋现状照片或房屋危险性鉴定报告);(四)无土地证等产权手续的,按照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危房改造审批管理有关事宜的会议纪要(〔2022〕36号)提供相关资料,并提供现状房屋的尺寸、高度、建筑面积等数据。
第七条 属地社区、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供资料初审后,街道办事处或树林召镇根据申请数量定期梳理申请材料,报送至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属地街道办事处或树林召镇、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等部门现场进行联合勘察。
第八条 对符合危旧房改造审批条件的房屋由自然资源局提出改造规划方案或效果图、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质量建设标准,由属地社区、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姓名、危旧房位置、危旧房改造规划条件等相关信息,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联审单位在《达拉特旗城区危旧房改造批准书》上签字盖章确认后,作为申请人危旧房改造凭证。《达拉特旗城区危旧房改造批准书》有效期为12个月,如遇特殊情况,经研判确需建设的可以申请延期一年。
第九条 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申请危房改造的,不予审批。
第十条 申请人在危旧房改造建设过程中,由属地街道、树林召镇做好过程监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定期巡查,对批建不符、未批先建等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管控。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擅自变更或扩大改造范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危旧房改造完工后,由旗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核发《达拉特旗城区危旧房改造验收书》。
第十三条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组织施工、验收工作。
第四章 危旧房改造部门职责
第十四条 旗自然资源局主要职责:
(一)审核房屋改造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规划;
(二)提出危旧房改造规划方案或效果图;
(三)设计提供改造房屋推荐方案。
第十五条 属地街道办事处、树林召镇主要职责:
(一)审核拟改造房屋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二)定期梳理申请材料上报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负责调查房屋是否有争议、是否影响相邻人权益。
第十六条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提出危旧房改造建设标准;
(二)组织相关部门、属地街道或树林召镇进行现场勘验;
(三)按照一窗式集中受理审批模式设立受理窗口,集中办公联合审批核发《达拉特旗城区危旧房改造批准书》。
第十七条 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
负责做好审批后危旧房改造的建设监管和违章建筑违法行为处罚工作。
第十八条 住房综合保障中心主要职责:
负责审核房屋是否属于征拆范围内,并对征拆范围内的危旧房提出解决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达拉特旗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危房改造管理试行办法》(达政发〔2012〕119号)自即日起废止。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