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621MB1688871X/2021-3157316 发文字号: 达政函〔2021〕487号 成文日期: 2021-12-06
发文机关: 政府办 信息分类: 农牧业、林业、水利;业务工作;涉农补贴 公开日期: 2021-12-14
概  述: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全旗现代农业健康发展,规范全旗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根据...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1-12-14 00:00 字号: 打印 保存 分享至: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全旗现代农业健康发展,规范全旗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强化设施农业常态化长效监管机制防止“大棚房”问题反弹的通知》(内农牧种植发〔2019176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0310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0577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设施农用地项目备案范围,加强设施农用地项目监管。设施农用地备案范围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扩大。特别是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 

  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科研、展销等用地,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资存放、烘干、维修场所,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以及休闲农业中农业科普、体验等教育展览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不得按设施农业用地进行备案。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要不定期对已备案的设施农用地进行动态巡查,严防设施农用地改变用途、附属设施超比例、随意扩大范围、移位建设等情况,自然资源局联合农牧局要做好不定期抽查,及时将发现问题反馈至苏木镇人民政府,苏木镇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按期反馈。 

  二、规范设施农用地项目部门联合审查程序。设施农业项目经营者向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提出备案申请,由所在苏木镇人民政府审批部门根据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对项目位置、用途、附属设施比例、地类等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并实地核查,初审符合要求签注初审意见后,由苏木镇在“一件事一次办审批管理平台”(平台由旗政务服务局管理)发起审核申请,并上传相关资料。自然资源局、农牧局、林业和草原局、水利局分别按照规定审批时限及时登录平台进行受理、审核,并将办理结果上传平台。对于不符合本部门行业规范要求的,要说明原因,不得签注模糊性意见。 

  设施农用地项目在苏木镇人民政府初审、部门审核通过后,由苏木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经营人准许开工建设。建成后由苏木镇人民政府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设施农用地项目备案证明,完成备案后,由苏木镇人民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自然资源局进行上图入库、录入全国设施农业监管系统,同时报农牧局备案。苏木镇人民政府作好项目档案管理留存工作。 

  土地所有权人、苏木镇、各审核单位需在设施农业项目平面布置审核图(标明坐标)与部门意见表一并签注意见加盖公章。设施农业项目经营者在取得开工许可一年内未建成的,备案手续自行作废。 

    三、加强政策供给、简化程序,保障农牧民房前屋后种养殖需求。对农牧民自家房前屋后、院里院外的临时性种养殖设施,各苏木镇参照《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 鄂尔多斯市农牧局关于农牧民自建临时性种养殖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1140号)文件执行,原则最大不超过3亩(不占永久基本农田、不占林地、不占河道),承包协议期限不得超过国家二轮土地承包期,须经过村级会议、公示等程序后再向苏木镇人民政府提出备案申请,各苏木镇本着方便群众、简化程序的原则,实行台账式管理,每月15日前将备案台账加盖公章(电子、纸质各一份)提交旗自然资源局、农牧局备案,同时涉及的相关资料及电子版坐标各苏木镇做好档案留存。 

  四、规模化设施农业项目进行实地踏勘论证程序。规模化设施农业项目在备案过程中个别情况受《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达政函〔2020506号)文件约束的,在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文件要求的前提下,苏木镇人民政府可以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组织自然资源局、农牧局进行实地踏勘论证,根据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出具可行性论证意见后项目方可备案。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合理控制辖区设施农业数量、引导项目合理选址、科学布局、严防虚假农业项目 

  规模化设施农业项目具体标准如下,养殖类:存栏奶牛100头以上、年出栏肉牛50头以上、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年出栏羊1000只以上、存栏蛋鸡、鸭、鹅等禽类2000只以上、年出栏肉鸡10000只以上、规模水产养殖30亩以上;粮食、蔬菜、饲草料种植面积1000亩以上,大棚种植50亩以上。 

  五、设施农业项目布局调整变更。已审批、备案的设施农业项目竣工前,在总用地范围不变的情况下,内部平面布置需要调整,经营人可以向苏木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苏木镇人民政府根据《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及设施农用地备案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将变更后的平面布置变更图由土地所有权人、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提交自然资源局、农牧局报备;如在原审批备案用地范围扩大范围(含总范围发生移位不在原备案范围的),需苏木镇重新提交各部门进行审核。 

  六、严格做好设施农用地项目土地复垦工作。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前,苏木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与经营者签订土地复垦协议,约定各方权利和义务,明确土地复垦方式、复垦时限、复垦费用等内容。设施农用地不再使用的,经营者要在1年内恢复土地用途。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尽量选择未利用地及建设用地,如附属设施占用农用地面积在5亩以上或涉及耕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50%以上的,需按《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进行管理,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且由经营者履行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义务,预存标准以通过评审的《土地复垦方案》核定的数额为准。预存复垦费用由经营者开设专用账户并且与所开户银行、苏木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局四方签订共管协议。苏木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督促按期复垦到位,复垦到位后,苏木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旗自然资源部门、农牧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苏木镇人民政府出具同意支取预存土地复垦费通知书,验收不合格的,由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所需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附件:1.达拉特旗设施农业用地土地复垦费管理协议  

      2.准许开工通知书 

     3.设施农业用地土地复垦费支取通知书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 

                                    2021126 

相关链接:关于《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文件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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