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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达拉特旗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来源:达拉特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5-01-02 16:56 字号: 打印 保存 分享至:
  《达拉特旗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主要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13]70号)、《鄂尔多斯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暂行办法》(鄂府发〔2016〕90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并充分征求了旗发改、财政、税务等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意见,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13]70号)要求进一步完善镇住房保障制度,建立健全以公共租赁住房为基本形式的、能够适应不同家庭住房支付能力差异性保障需求、以先租后售、租售并举为特征的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切实满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对象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包括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进城农牧民家庭等。对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住房救助特殊家庭、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伤残退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进城务工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生育三孩的住房保障家庭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照顾。 
  (二)房屋权属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政府投资建设和社会配建无偿移交政府的公共租赁住房,属于政府国有资产,由政府指定机构持有产权和运营管理;社会力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投资人持有产权和运营管理。
  (三)接受政府租金指导。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委托评估公司对公共租赁住房周围同期、同地段、同类型房屋市场租赁价格进行评估,再按评估价的60%确定,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房屋市场租金的60%,结合房屋建设运营成本和不同保障对象收入水平确定,实行分档租金。租金水平实行动态调整,每两年根据本旗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居住价格指数变化均值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四)资金管理。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旗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管理和偿还建设融资本息。
  三、保障对象和准入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配偶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未婚、离婚或丧偶、外来务工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本旗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与本旗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工作)合同或持有本旗营业执照,外来务工人员在本旗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三)收入符合政府规定限制标准,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本旗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人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本旗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1倍,单身人士收入不高于本旗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
  (四)在本旗无城镇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住房转让行为;
  (五)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不具有住房资助能力。
阅读原文:关于公开征求《达拉特旗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