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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达拉特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达拉特旗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08-21 16:42 字号: 打印 保存 分享至:

  一、管理办法的背景依据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保障政权运转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

  一是党的十九大报告重要改革举措任务分工要求制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2021年4月,国务院出台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2021年5月,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制订出台了《鄂尔多斯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2022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制订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其中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加强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审查、批准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第八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承担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综合监管职责,负责制定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明确管理职责,推进国有资产管理公开透明、规范有效,必须出台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二是从旗财政局组织的资产年度报告和日常管理中发现,现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特别是出租出借行为存在一些问题。且旗级缺乏资产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目前仅有2016年制订的《达拉特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达政发〔2016〕6号)一个制度,且不能满足新的出租出借管理要求。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急需制定我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达拉特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依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7号)和《鄂尔多斯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鄂财资规发〔2021〕4号)制定。

  二、目标任务

  《办法》出台的主要目标任务是有效规范达拉特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明确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的职能职责,有利于加强相关人员对制度的把握,及时解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于更好地发挥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效能,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有重要意义。

  三、主要内容

  《达拉特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共分为六个部分,33条。

  第一部分:总则,共6条。明确了本办法的制订依据、适用范围及资产出租出借的概念等。

  第二部分:管理机构及职责,共3条。明确了达拉特旗财政局、各主管部门和各单位的职责。

  第三部分:审批权限及规程,共8条。明确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审批权限、报批程序、需要提交的资产处置资料以及出租出借期限等。

  第四部分:公开招租与收入管理,共8条。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应采取的方式及具体规定、租金收取方式及缴款规定。

  第五部分: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共5条。明确了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的监督检查主体及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具体要求、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六部分:附则,共3条。明确了负责解释机构、施行开始时间等规定,指出:本办法与《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拉特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达政发〔2016〕6 号)等文件相关内容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四、涉及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达拉特旗达拉特旗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以及各街道办事处、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属园区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

  本《办法》所允许出租、出借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大型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等。

  五、名词解释与释义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满足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与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使用的行为。让与国有资产使用权的行为无论收取任何形式的补偿,包括:货币资金、实物等补偿方式,均视同出租行为。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满足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以无偿方式让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

  六、政策问答

  问:《办法》中涉及资产主要指的是什么?

  答:本《办法》所允许出租出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大型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等。

  问:哪些行政事业单位适用本《办法》?

  答:达拉特旗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以及各街道办事处、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属园区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都使用本《办法》。

  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答:旗财政局作为全旗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旗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政策制定、审批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旗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租收入收缴。

  各主管部门作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内控制度;负责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审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及时上缴国有资产出租收入。

  旗行政事业单位作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单位,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程;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申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收缴出租收入并主动及时足额上缴旗财政。

  问:《办法》第十六条中第七款:“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是指什么?

  答:指招租底价评估报告及其他相关佐证资料。

解读单位:达拉特旗财政局     解读人:赵文彬     联系方式:0477-5220679

相关阅读: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拉特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