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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拉特旗农牧局

来源:达拉特旗农牧局 发布时间:2025-02-26 15:04 字号: 打印 保存 分享至:
 主要职责 

第一条  为规范达拉特旗农牧局(以下简称“旗农牧局”)的职能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拉特旗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党办字〔2024〕8号)和《达拉特旗委 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拉特旗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达党发〔2024〕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旗农牧局是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旗乡村振兴局牌子。

第三条  旗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农牧局,接受旗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旗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三农三牧重大问题政策研究,协调督办有关方面落实旗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设置旗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秘书室,负责处理旗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旗农牧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旗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旗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三定”规定及机构编制部门调整事项明确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旗农牧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旗农牧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市委和旗委的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在办好完成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中发挥职能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将之贯穿于农村牧区建设和改革、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农牧业管理和产业发展、乡村治理、农牧业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农牧民人才培养和评价、农牧业行政执法、落实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任务等工作及自身建设等全过程、各方面。

(二)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以乡村振兴为重心的“三农三牧”工作。按规定权限拟定规划和政策措施等,承担法律法规直接赋予本级农牧领域执法职责,监督指导辖区内农牧领域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工作。

(三)统筹协调推进农村牧区社会事业、公共服务、文化、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等工作。牵头组织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工作。指导农村牧区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

(四)负责农牧民承包地、农村牧区宅基地、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牧区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指导完善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五)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关工作。牵头开展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组织拟定乡村振兴重点帮扶苏木镇和重点地区帮扶政策,组织开展定点帮扶、社会帮扶,落实京蒙协作任务,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过渡期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相关考核评估工作,研究提出国家、自治区、市和旗本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有关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指导、监督资金使用,推动乡村帮扶产业发展。承担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常态化帮扶有关工作,构建长效帮扶机制。

(六)负责拟定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规划。指导农村牧区特色农业、农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牧业和乡镇企业发展工作,推动延长农畜产品产业链。提出促进大宗农畜产品流通建议,培育、保护农牧业品牌。发布农牧业农村牧区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牧业农村牧区经济运行。承担农牧业统计和农牧业农村牧区信息化有关工作。

(七)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牧业机械化等农牧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肉类、奶业、饲料饲草和水产品等主要农畜产品生产,推进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组织构建现代农牧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牧业标准化生产。指导农牧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八)负责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指导农牧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九)负责耕地、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拟订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措施,依法开展耕地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农牧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牧业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工作。指导农牧业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牧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工作。指导农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牧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牧业、生态循环农牧业、节水农牧业发展以及农村牧区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牧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负责有关农牧业生产资料和农牧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有关农牧业生产资料和农牧业投入品国家、自治区标准,依法开展农作物和牧草种子(种苗)、肥料的生产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依法开展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拟订种业振兴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一)负责农牧业防灾、抗灾和救灾工作,负责农作物和牧草病虫害以及畜禽、水生生物疫病的防治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指导疫情处置工作。

(十二)负责农牧业投资管理。提出农牧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组织编制国家和自治区、市、旗本级财政安排的农牧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牧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牧业农村牧区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农牧业投资项目,负责农牧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参与农牧业保险推进,管理以及金融服务等相关工作。

(十三)负责组织拟订农牧业农村牧区科研、技术推广规划和政策。协同推动农牧业农村牧区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牧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牧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牧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牧业新品种保护。

(十四)做好农牧业农村牧区人才工作。推动农牧业农村牧区人才体系建设,指导农牧业科技人才培养,指导高素质农牧民培育和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培训工作。指导农牧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开发。

(十五)牵头开展农牧业合作交流工作。承办有关农牧业合作交流事务,组织开展农牧业贸易促进、合作交流和有关项目实施工作。

(十六)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十七)完成旗委、旗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职能转变。旗农牧局要紧紧围绕统筹抓好以乡村振兴为重心的“三农三牧”各项工作,加快建设农牧业强旗。

(一)推动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保持有关帮扶政策、财政支持、项目安排总体稳定,项目资金相对独立运行管理,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二)加强对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扎实推进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深化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农牧业发展质量,推动农村牧区产权规范流转和交易,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拓展农牧民增收致富渠道,推动实现共同富裕,推动农牧业全面升级、农村牧区全面进步、农牧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牧业农村牧区现代化。

(三)统筹推进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树立大食物观,推进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推动农村牧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乡村产业全链条升级,实现农畜产品保数量、保质量、保多样,保障食物供给安全。

(四)加强对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牧业生产资料、农牧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推动绿色优质农畜产品发展,推动地理标志农产品协同保护和产业培育,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第七条 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旗农牧局负责食用农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2.旗农牧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其他职责分工。涉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事项,按照旗安委会确定的职责分工执行。

第八条  旗农牧局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九条  旗农牧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和档案管理、保密机要、政务公开、新闻宣传、信访处理等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旗“三农三牧”全局性、战略性、综合性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提出政策建议。承担重要文件、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和教育培训工作。参与农牧业农村牧区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开展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培训。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领导机关群团组织工作。负责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工作的统筹协调。旗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秘书室设在办公室,负责处理旗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

(二)法规与行政审批股。承担农村牧区和乡村振兴领域法治宣传教育等法治建设工作。承担以本机关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相关工作。承担以本机关为被告的行政应诉相关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清理等工作。承担法律法规直接赋予本级的农牧领域执法职责,组织查处辖区内跨区域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复杂案件。监督指导辖区内农牧领域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工作。按规定权限承担局机关依申请行政许可、确认、奖励、给付事项的受理、审批、转报等工作和日常管理服务类等事项的审核、批准、备案等工作。负责协调各业务股室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后台支持工作。

(三)改革与合作经济股。提出巩固完善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承担农牧民承包地改革和管理、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发展壮大新型农村牧区集体经济、农村牧区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发展农村牧区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和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负责按规定权限拟订相关政策,指导农村牧区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仲裁纠纷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工作,参与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工作,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的利用。

(四)产业规划股。统筹研究以乡村振兴为重心的“三农三牧”工作发展规划,拟订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提出实施的政策建议。承担推动农牧业绿色发展有关工作。承担推进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有关工作。组织农牧业资源区划和遥感监测工作。负责拟订推动乡村帮扶产业发展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农村牧区产业发展。拟订促进乡村旅游、特色产业、休闲农牧业、农畜产品加工业、乡镇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提出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政策建议。指导建立农牧业产业化利益联结机制有关工作。指导农畜产品加工业发展,推动延长农畜产品产业链。承担乡村帮扶特色产业发展有关工作。指导开展农村牧区创业创新工作。

(五)计划财务股。提出扶持农牧业农村牧区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编制年度项目计划。组织提出农牧业投资规模、方向的建议并监督实施。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研究提出国家、自治区、市和旗本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有关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指导、监督资金使用。指导监督旗农牧局系统内财务、资产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劳动工资工作。组织开展系统内部审计。

(六)种植业管理股。拟订全旗种植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调度农情信息。承担节水农业有关工作。承担肥料监督管理以及农药经营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药科学合理使用。承担国内植物检疫、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有关工作。承担农业防灾、抗灾和救灾有关工作。拟定农作物种业发展政策、规划,负责拟定种业振兴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作物种质资源、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和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农作物种子(种苗)。组织抗灾救灾和救灾备荒种子的调拨。指导南繁育种工作。承担推动农牧业农村牧区科技体制改革及相关体系建设、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监督管理农牧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承担外来物种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农牧业教育。拟订农牧业机械化发展政策、规划,贯彻执行农机作业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指导农牧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应用。组织农机安全监理。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牧业机械产品进行调查。指导农机作业安全。指导高素质农牧民培育工作。参与农业保险的政策制定。

(七)畜牧业管理股。拟定畜牧业相关制度规范。拟定全旗畜牧业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负责畜牧业统计工作。负责畜牧业防灾、抗灾和救灾工作。指导奶源基地建设、奶牛遗传改良、奶畜标准化生产、规模养殖。组织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监督管理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环节质量安全。拟订饲料饲草行业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发利用饲料饲草资源,监督管理饲料及其添加剂质量安全。组织饲料饲草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管理饲料饲草行业经济、技术信息工作。指导饲草良种体系建设、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加工流通和储备。拟定畜禽水产种业发展政策、规划,组织实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监督管理畜禽良种、冻精、胚胎。牵头指导协调农牧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参与农村牧区金融的政策制定。

(八)兽医和渔业管理股。拟订兽药行业、畜禽屠宰行业、兽医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监督管理兽医医政、兽药及兽医器械和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指导兽医领域安全生产。组织实施动物防疫检疫、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和突发动物疫情处置等工作。承担兽用生物制品管理有关工作。指导病死畜禽、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拟订渔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实施渔业科研项目。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工作,指导水产健康养殖和水产品加工流通。指导渔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监督管理渔政。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拟定水产种业发展政策、规划。指导渔业安全生产。参与养殖业保险的政策制定。

(九)乡村建设和社会事业促进股。协调推进乡村建设行动。推动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和运行管护。负责牵头组织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组织开展农村牧区厕所革命。统筹指导村庄整治、村容村貌提升。健全农牧民参与乡村建设机制。参与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协调推动农村牧区社会事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监督减轻农牧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推动农村牧区文化发展和移风易俗,指导农村牧区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

(十)帮扶监督股。承担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落实国家农业区域协调发展有关工作。组织落实京蒙协作,协调开展京蒙消费帮扶活动,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组织落实自治区、市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区帮扶政策,拟订全旗乡村振兴重点帮扶苏木镇帮扶政策。指导脱贫帮扶项目资产管理。配合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协调推动脱贫劳动力就业和有关技能培训。协同推进脱贫地区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和饮水安全保障工作。承担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常态化帮扶有关工作。推动革命老区帮扶和乡村发展,协同推进民族地区乡村发展。承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过渡期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考核评估工作。承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有关重大部署和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一)市场监管股。拟订农牧业和农村牧区信息化发展规划,提出全旗大宗农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建议。承担农牧业品牌建设和农畜产品推介输出工作。组织开展农畜产品和农牧业生产资料供求、价格分析和监测预警。发布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信息,指导农牧业信息服务。承担农牧业统计分析、农牧业农村牧区信息化有关工作,承担全旗数字乡村发展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农牧业合作交流工作。参与农牧业产业损害调查、农牧业合作项目的实施。负责与有关农业组织的交流合作事务。组织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贯彻执行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承担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

(十二)耕地建设保护股。拟订农田建设发展规划,提出农田建设项目需求建议。承担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农业开发综合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承担耕地质量管理和种植用途管控等有关工作。参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承担耕地质量保护提升项目管理工作。指导新增耕地质量鉴定工作。指导农牧业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工作。指导农牧业用地、生物物种资源及农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和管理。指导农村牧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和生态循环农牧业建设。

第十条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第十一条  旗农牧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2019年3月28日印发的《达拉特旗委办公室、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拉特旗农牧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达党办字〔2019〕20号)同时废止。  

联系方式:  0477-5212466

办公地点: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农牧大厦A座

   办公时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 

              5月1日至9月30日: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8:00(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

    邮编:014300

 负责人:张永平